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林佩瑜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聲字第75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後,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51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107年1月23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107年1月29日(1月28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7年3月21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監獄接受書狀日期戳可憑,則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