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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楊清安林福來王慧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耿漢生所犯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玆上訴人就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