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珍如何秀燕吳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及強制性交等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七二六號刑事裁定、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五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五罪均屬侵害個人法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五罪之犯罪期間未及一年六月及受刑人甲○○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6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