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1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英志陳連發陳金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庭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庭君前因犯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1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