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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夢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更㈡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2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理由摘要

㈠本案事實審確定判決(即本院104 年度上更㈡字第31號判決,以下簡稱確定判決)略稱:聲請人即被告林夢龍當時與陳榮鴻交情良好,陳榮鴻村長辦公室平白出現全新之救生筏船外機,衡情林夢龍應會好奇陳榮鴻何以擁有該船外機,陳榮鴻據實告以係縣政府發放欲作淹水救災使用等情,乃符合經驗法則,被告林夢龍空言否認知悉船外機係公用器材,並不足採。

㈡惟船外機並非置放陳榮鴻村長辦公室,而係放置池興堂廟後倉庫,有下列新證據可資證明:⒈證人鄭富全之證述:先借用車子,然後陳榮鴻帶我們到倉庫搬船外機,由我開車,林夢龍坐旁邊,直接開到麻豆當鋪;我是在陳榮鴻家附近的倉庫看到那臺船外機,忘記是陳榮鴻家的倉庫,還是廟的倉庫(一審卷149 頁正反)。⒉證人李正德之證述:船外機是放在池興堂廟後的一間倉庫,是我拿鑰匙開門的(二審卷145頁反)。⒊證人林榮全之證述:第二次送的是船外機,還有保護網,都在那邊現場安裝,第一次、第二次是送至新興里廟口廣場前的田地空地(更一審卷152 頁)

㈢依照上述新證據,清楚可知船外機係放置池興堂廟後倉庫,則此一新事實、新證據,與確定判決之認定迥異,足以動搖聲請人是否於典當前,知悉船外機為公物之認定,此一新事實或新證據,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顯有漏未審酌,足以推翻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蓋然性,而動搖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基礎,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款、第3項之規定,有開啟再審之必要。

二、經查:

㈠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項定有明文。此之新證據,以該證據是否具有「未判斷資料性」而定其新規性,應先於證據確實性,優先審查;如係已提出之證據,經原法院審酌捨棄不採者,即不具備新規性;倘提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亦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㈡聲請理由認確定判決以船外機出現在陳榮鴻村長辦公室一節,與證人鄭富全、李正德、林榮全上開證述不符,固屬有據,然鄭富全、李正德、林榮全之上開證述筆錄內容,原確定判決於審判中業均提示調查,而原確定判決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亦於犯罪事實欄中載明:「林夢龍、鄭富全再駕車前往臺南縣下營鄉新興村辦公室,合力自倉庫將船外機搬上自用小貨車,駛往臺南縣麻豆鎮新生北路190 號「麻豆當鋪」典當,... 」認定聲請人及鄭富全搬運船外機之地點是在倉庫,與前述鄭富全、李正德之證述相符。足認聲請理由所指之證詞,已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經原審調查斟酌,不具未及調查斟酌之新規性,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之新證據。

㈢至聲請人於運載船外機典當前,是否知悉船外機為公物性質之公用器材,確定判決亦已載明係依憑證人鄭富全偵審中之證詞(陳榮鴻在其住處告知船外機是公家分的,當時林夢龍在場)、林夢龍於警詢中之供述(陳榮鴻跟我說是縣政府或消防局,我忘記了,反正就是公家單位發的)等證據資料,認定聲請人於搬運典當前,即知悉船外機為公用器材,並認聲請人所辯不知公用器材不可採。是聲請人具有侵占公用器材之犯罪故意已明,聲請理由指出之證詞,認搬運船外機之地點係在倉庫,與陳榮鴻事前告知船外機之來源及屬於公用器材之性質一節,並無重要關連,故聲請理由之證詞,經與確定判決其他證據綜合判斷,並不足以動搖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主觀犯意之事實,不具備證據之確實性,亦與開啟再審之規定不合。

三、綜上,本案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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