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被上訴人 曾國展 被上訴人 黃竹戊 被上訴人 龔毅晉 被上訴人 吳明勳 被上訴人 吳奇弦 被上訴人 王世宗 被上訴人 李加全 被上訴人 蔡昆達 被上訴人 陳信男 被上訴人 郭迅宏 被上訴人 李鶴昇 被上訴人 楊煌正 被上訴人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被上訴人 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隆 被上訴人 仙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戊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除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外,其餘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原審及本院刑事訴訟之陳述,略稱:不知是盜伐之牛樟木,並無故買之犯意,而為無罪答辯。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之訴。 二、茲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