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其中編號1、2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因受刑人具聲請表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最先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前無其他犯罪紀錄、各行為所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其為詐欺集團提領贓款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本案犯行之處罰期待等,於法律性拘束之界限內加以裁量(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