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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8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玫利蔡廷宜陳金虎

上訴人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業
被上訴人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被上訴人
威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又雖經合法上訴,上級法院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此與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合法上訴,而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且可為實體上之審判者,迴不相同。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予以駁回,原告合法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刑事庭應認上訴為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亞賜公司)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49萬8千元,拒不清償,且將資本轉移新設立被上訴人威成鋼鐵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威成公司),顯有詐欺犯行。然被上訴人均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已經原審查明屬實,原審以上訴人逕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於法無違。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即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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