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74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7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財寶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1505號、107年度易字第446號、107年度易字第665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15006 、15007 、15008 、15267 號;追加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5328、58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二部分暨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呂財寶犯如附表一、二「本院判決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本院判決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呂財寶於民國103年5月1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公司登記住址)設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擔任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曹仁義(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以其本人或○○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廠商,致其等陷於錯誤,誤信○○公司將如期付款,將品名、數量、價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運送至○○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街 000號辦公室,總計價值達新臺幣(下同)6,860,988 元。呂財寶詐得上開商品後,旋指示不知情之○○公司司機吳家慶將之載運至他處交付他人。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廠商收受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始知受騙。㈡又其無履行債務之意思與能力,仍於 103年11月20日,在上址○○公司辦公室,佯以公司需要現金周轉為由,向會計蕭妤潔借款50萬元,並以○○公司之名義,簽發面額50萬元之支票一紙(支票號碼:000000000,發票日:104年11月20日)予蕭妤潔,致蕭妤潔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予呂財寶。迨於103年 12月底,呂財寶無預警停止○○公司之營業並捲款潛逃,蕭妤潔始悉遭騙。 二、呂財寶另自104年6月間起,透過不知情之劉義松之引介,以每月15,000元之報酬,聘僱鄭朝瀛(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 000號「○○○○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呂財寶則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稱「黃嘉慶」,統籌○○公司之經營及財務。呂財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指示○○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何有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廠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致各該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公司會如期付款,將品名、數量、價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運送至○○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 000號辦公室或桃園市○○區○○路000號工廠,總計價值達434,770元。呂財寶詐得上開商品後,旋由其本人或不知情之○○公司員工聯絡不知情貨運行前來將詐得之貨品搬運一空。嗣因附表二所示被害廠商收取之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始知受騙。 三、案經蕭妤潔、附表一編號 1至11所示之被害人及被害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被害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被告呂財寶犯罪,並為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均未據被告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當時,既非受違法詢問,亦無何影響被告或證人陳述任意性之不適當情況,所供、所證內容復與本案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亦無其他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9條之5之規定,前揭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均有證據能力。至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上開被告犯罪並為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均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呂財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原否認被訴詐欺犯行,辯稱:其固有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曾向告訴人蕭妤潔借款50萬元尚未償還,然附表一所示貨物均非其叫貨,其僅○○公司名義負責人,購貨及業務均由曹仁義主導;而其與蕭妤潔係借貸關係,係因其之後未再去○○公司,亦無法連絡蕭妤潔,故未還款;○○公司部分,其係借用○○公司牌照作為貸款使用,並未參與該公司業務,該公司對外購貨其均不知情云云。惟至本院審理中,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且: ㈠有關○○公司進貨及被告向蕭妤潔詐借款項部分: ⒈被告確為○○公司負責人,由其自行保管公司大小章、銀行帳戶資料並面試員工、發放員工薪水、指示○○公司員工曹仁義(已歿)對外訂購貨物,曹仁義並無決定權限等情,業據證人即○○公司採購人員曹仁義、會計人員蕭妤潔及司機吳家慶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曹仁義部分,見偵 3卷第38至39頁;蕭妤潔部分,見原審卷1 第214 至222 頁;吳家慶部分,見偵5 卷第5 至6 、182 至183 頁,原審卷1 第245 頁反面至第250 頁反面)。 ⒉被告自行或由○○公司之員工曹仁義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向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被害廠商,以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價格,訂購如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品名、數量之商品,嗣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被害廠商均將商品運至○○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街 000號辦公室,惟均未自○○公司處收得貨款乙情,亦據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各被害廠商人員陳志成(附表一編號 1)、江秉璋(附表一編號2)、余俊澤及王文龍(附表一編號3)、劉凡睿(附表一編號4)、汪子邦(附表一編號5)、呂學振(附表一編號6)、吳榮昌(附表一編號7)、劉俊隆(附表一編號8)、林國華(附表一編號9)、蔡武彬(附表一編號10)、朱華成(附表一編號11)、程文陽(附表一編號12)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中指述歷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廠商提出之相關交易單據及附表一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各該供述內容及交易單據出處詳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 ⒊又○○公司員工蕭妤潔於103年8月間,由被告親自面試後,在○○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月薪28,000元左右,是被告以現金支付,蕭妤潔負責公司零用金(如:午餐等簡單之支出事項)、點收進貨物品,被告於103 年11月20日向蕭妤潔稱資金短缺、需要周轉,蕭妤潔誤信公司營運正常、有還款能力,遂向朋友借50萬元現金給被告,被告簽立1 年期之支票予蕭妤潔,迨於103 年12月○○公司停止營業、支票跳票,公司之紡織機器亦全數拆除等情,業據證人蕭妤潔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指證歷歷(見偵2 卷第14至16頁,偵5 卷第3 至4 頁,偵7 卷第19至21頁,原審卷1 第213 頁反面至第222 頁),並有面額50萬元之支票一紙(支票號碼:000000000 ,發票人:○○公司,發票日:104 年11月20日)在卷可佐(見偵2 卷第25頁),且被告亦自承:當時蕭妤潔知道我辦貸款辦不出來,她好意要幫我借錢,我跟她借50萬元這是事實,我現在沒有辦法還錢等語(見原審卷1 第221 頁),是被告確有以公司周轉為由,向蕭妤潔取得50萬元後,支票屆期未兌現,且迄未償還任何款項。 ⒋而依卷內相關交易單據可知,○○公司向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被害廠商訂購商品之貨款數額合計高達 6,860,988元,而○○公司未支付分文,且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付款支票之票載發票日集中在103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 2月28日之間,以正常之商業運作模式而言,公司行號向上游廠商進貨後,通常再以高於進貨價之價格販售予下游廠商,藉此賺取價差獲利,倘被告依循正當商業運作而將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購得商品轉售,○○公司自會收得下游廠商支付之貨款,或取得應收債權,繼之將取得之貨款償付附表一編號 1至12所示被害廠商。然被告在支票遭退票前即避不見面,亦未在退票後出面與各廠商協調債務事宜,所為實與一般正常商業運作相違。再參諸被告之彰化銀行支票自103年12月27日起開始退票,於104年 1月16日通報拒絕往來,退票總張數為三十六張,全部金額高達10,579,930 元,另○○公司之彰化銀行支票自103年12月30日起開始退票,於104年1月16日通報拒絕往來,退票總張數為二十六張,全部金額甚至高達56,456,087元,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可按(見偵 3卷第17至20頁),且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於 103年12月25日提領現金29,000元,當日餘額僅 4,970元,而○○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於 103年12月22日、同年月23日及同年月26日,亦分別提領現金 580,000元、580,000元、170,000元及116,000元,該帳戶於103年12月26日餘額僅 5,807元,有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4年5月13日彰桃字第10417201號函附之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104年5月12日彰樹字第1040064號函附之○○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見偵5卷第103至106、107至111頁),而被告亦自承:我私人及公司之存摺、印章我自己保管,兩邊銀行都是我在控制,公司戶頭這四筆款項都是我領出來的等語(見原審卷 2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且證人曹仁義、吳家慶均證稱:被告有積欠最後一個月的薪水等語(見偵3卷第39頁,偵5卷第182頁反面,原審卷1第248頁反面至第249頁),並有曹仁義所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佐(見偵 3卷第46頁),足徵被告提領之前開現金並非用於公司支付薪資或給付貨款之用,應係為被告所私吞。 ⒌末參酌○○公司員工曹仁義、蕭妤潔、吳家慶等人於 103年12月底,即因○○公司無預警關閉而無法到職,曹仁義甚且在公司倒閉後,主動將老闆已經跑路乙事告知廠商,並提供其他受害廠商名單,反觀被告捲款後即逃逸無蹤,應認被告身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訂購諸多商品,並佯以○○公司需要周轉為由向蕭妤潔借款後,以自己及○○公司之名義開立空頭支票,突然於應付款日期前將自己及○○公司銀行帳戶內之現金提領一空,旋將公司關閉,使被害廠商及蕭妤潔求償無門,足見被告一開始即籌畫以○○公司為名騙取廠商貨物及員工借款,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㈡有關○○公司部分: ⒈○○公司之員工「何有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時間,向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被害廠商以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價格,訂購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商品,嗣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被害廠商將商品出貨至○○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 000號辦公室或桃園市○○區○○路 000號工廠,惟各公司均未自○○公司處收得貨款乙情,業據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害廠商人員許雅惠(附表二編號1 )、謝錦興(附表二編號2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歷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廠商提出之相關交易文件、單據及附表二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各該供述內容及交易單據出處詳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被告以「黃嘉慶」為名,對外應徵○○公司員工,並親自指示員工對廠商訂貨,而廠商交貨後,均直接轉賣,由被告親自將貨運地點告知貨運行,而○○公司帳目、支票之簽發、發票之開立等事項,均由被告親自經手,為○○公司實際負責人;而鄭朝瀛僅為人頭負責人,按月向被告支領報酬,並僅負責公司內之清潔、水電工作;且○○公司員工均曾聽聞「何有利」之名,然未見其人等情,業據○○公司採購人員古孟平、會計人員徐桂貞於另案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14卷第25至29頁、偵17卷第79至82頁),並經○○公司人頭負責人鄭朝瀛、介紹鄭朝瀛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之劉義松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見原審卷1 第264至第278頁),足認鄭朝瀛係因劉義松之引介而與被告相識,並由被告按月支付報酬聘僱其擔任○○公司之掛名負責人,而由被告統籌、掌管○○公司之財務,並指示公司員工向不特定廠商訂購商品。 ⒊○○公司向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公司訂購商品之貨款數額合計 434,770元,○○公司分文未付,而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開這家○○公司是為了讓銀行來看,工廠很大,跟劉義松買機器來辦貸款,因為黃浪杰跟銀行有熟,結果貸款辦不成,因為鄭朝瀛本身有信用瑕疵,所以他們就把機器帶回去等語(見原審卷1第 268頁反面,原審卷2第49頁正、反面),是被告在成立○○公司之際,係為求以廠內之機器向銀行貸款,嗣後未能順利核貸,旋遭劉義松將機器搬離,顯見○○公司在訂購各該商品之際,根本未有充足款項支付貨款;即使如此,以正常之商業運作模式而言,公司行號向上游廠商進貨後,通常在以高於進貨價之價格販售予下游廠商,藉此賺取價差獲利,則依證人古孟平、徐桂貞所述,在訂購之商品送達○○公司後,被告隨即聯絡貨運行將商品載送離開,若被告依循正當商業運作而將向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公司購買之商品轉售,○○公司自會收得下游廠商支付之貨款或取得應收債權,繼之將取得之貨款償付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廠商,然被告在支票遭退票前即避不見面,亦未在退票後出面與各廠商協調債務事宜,顯然被告所為誠然與一般正常商業運作相違。參以被告透過劉義松找尋人頭擔任掛名負責人,自身則隱身幕後實際操作,又以假名「黃嘉慶」自稱,且○○公司對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廠商開立之支票票載發票日均在104年11月間,而○○公司員工古孟平、徐桂貞等人於104年11月 2日起,即因○○公司無預警關閉而無法到職,顯見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訂購商品後,突然於應付款日期前將公司關閉,其自始即籌畫以○○公司為名騙取廠商貨物,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辯情節,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廠商及○○公司會計人員蕭妤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十五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曹仁義、「何有利」等人向附表一編號 1、2、4、5、8、10至12及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被害公司訂購商品,遂行其自身詐欺取財目的,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11、12部分,係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曹仁義等人陸續於密切接近之日期向廠商下訂商品,各舉動侵害者均為單一廠商之財產法益,且時間密接,獨立性薄弱,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為十五次之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入監服刑後,於101 年9 月30日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另案詐欺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4 年10月,於103 年3 月3 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詐欺等罪,其再犯本案詐欺罪,顯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主觀上惡性非輕,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就其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關於附表一、二所示詐欺犯行,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各次詐欺犯行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固非無見。惟被告向附表一、二所示被害廠商詐騙所得者,為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並非各該商品之價金。乃原判決事實欄竟認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詐欺犯行,合計各詐得6,860,988元、434,770元,已有違誤。而原判決於主文及理由欄就被告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諭知沒收,雖無違誤,然與事實欄所認定之詐得財物歧異,以致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相互矛盾,亦有未當。再者,原判決雖認附表一編號1、2、11商品欄所示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諭知沒收,然附表一編號1、2、11商品欄所示商品均未記載數量,以致沒收範圍不明,同有未洽。以上各節,雖非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然原判決關於附表一、二部分既有前開瑕疵可指,即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以期適法。又此部分既經撤銷,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即屬無可維持,應併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詐欺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改,竟故技重施,以相同手法誘騙廠商交付財物,隨後將公司關閉且避不見面,使被害廠商求償無門,造成各該被害廠商損失非輕,對於社會交易安全危害甚鉅,且被告迄未能賠償被害廠商分文,本應嚴加非難,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被告已高齡80歲;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本院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所處之刑中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一編號1 至12、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詐得之商品,乃被告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迄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至原審就被告詐欺告訴人蕭妤潔部分犯行,認事證明確,依法論罪,並審酌被告前有多項詐欺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改,竟向員工以借款為由詐騙金錢,隨後將公司關閉且避不見面,使員工求償無門而受有損害,對社會交易安全危害甚鉅,且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蕭妤潔所受損害,犯後於原審否認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該部分犯行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就未扣案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追徵,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宣告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固以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判決此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已如前述,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原判決其中數罪業經撤銷改判,定刑之基準已有變更,自應由本院重定應執行刑。考量被告所犯各罪所侵害之法益類型,並衡諸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評價以及上開罪行所反應出之被告人格特性等審酌因素,並衡酌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就被告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並就所定應執行刑中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追加起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公司) ┌─┬────┬────┬─────────┬─────┬───────┬─────┬──────┬────────┐ │編│被害廠商│交易日期│商品之品名及數量 │價 格│交付被害廠商之│證據出處 │原判決宣告刑│本院判決主文、宣│ │號│ │ │(到貨日期) │(新臺幣)│支票 │ │及沒收 │告刑及沒收 │ ├─┼────┼────┼─────────┼─────┼───────┼─────┼──────┼────────┤ │ 1│五洲大象│103年9月│①大山電話線(0.5*│959,65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通信器材│30日至同│ 2P)4000米、大山│ │000000000 │人陳志成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有限公司│年12月19│ 電話線(0.5*5P)│ │ │警詢及偵查│,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日 │ 4000米、華新充膠│ │發票人: │中之證述(│壹年肆月。 │徒刑壹年貳月。未│ │ │ │ │ 電纜(0.5*10P) │ │○○公司 │偵 5卷第16│未扣案如左列│扣案如左列商品欄│ │ │ │ │ 2000米、大同C5E │ │ │至 17、172│商品欄位所示│位所示之犯罪所得│ │ │ │ │ 網路線20箱(9/30│ │金額: │至173、178│之犯罪所得沒│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226,550元 │頁) │收,於全部或│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②大同C5E網路線65 │ │ │ │一部不能沒收│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箱(10/20) │ │發票日: │②左列支票│或不宜執行沒│其價額。 │ │ │ │ │③大山電話線(0.5*│ │103年12月31日 │影本(偵 5│收時,追徵其│ │ │ │ │ │ 2P)4000米、大山│ ├───────┤卷第72頁)│價額。 │ │ │ │ │ │ 電話線(0.5*5P)│ │票號: │ │ │ │ │ │ │ │ 4000米、華新充膠│ │000000000 │③五洲大象│ │ │ │ │ │ │ 電纜(0.5*10P) │ │ │通信器材股│ │ │ │ │ │ │ 3000米、大同C5E │ │發票人: │份有限公司│ │ │ │ │ │ │ 網路線50箱(10/2│ │○○公司 │明細表、銷│ │ │ │ │ │ │ 8) │ │ │貨憑單、應│ │ │ │ │ │ │④大同C5E網路線100│ │金額: │收帳款明細│ │ │ │ │ │ │ 箱(11/7) │ │232,100元 │表、○○公│ │ │ │ │ │ │⑤大同C5E網路線50 │ │ │司採購單(│ │ │ │ │ │ │ 箱(11/24) │ │發票日: │偵 5卷第54│ │ │ │ │ │ │⑥大同C5E網路線100│ │104年1月31日 │至71頁) │ │ │ │ │ │ │ 箱(12/16) │ ├───────┤ │ │ │ │ │ │ │⑦大同C5E網路線50 │ │票號: │ │ │ │ │ │ │ │ 箱(12 /19)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 │ │呂財寶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250,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4年1月30日 │ │ │ │ ├─┼────┼────┼─────────┼─────┼───────┼─────┼──────┼────────┤ │ 2│新洲全球│103年10 │①切刀-2.5"(60mm │316,218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股份有限│月1日起 │ )600個(9/25) │ │000000000 │人江秉璋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公司 │至同年11│②封箱膠帶-明-2" │ │ │警詢之指訴│,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月1日 │ 600捲、切台5個(│ │發票人: │(偵5 卷第│捌月。 │徒刑柒月。未扣案│ │ │ │ │ 10/2) │ │呂財寶 │23至24頁)│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③封箱膠帶-明-2" │ │ │ │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2400捲、切台20個│ │金額: │②左列支票│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封箱膠帶-明-2.│ │167,286元 │暨退票理由│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5"2400捲、切台20│ │ │單影本(偵│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個(10/14) │ │發票日: │5卷第101頁│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③封箱膠帶-明-2" │ │103年12月31日 │) │收時,追徵其│ │ │ │ │ │ 3000捲、切台25個│ │ │ │價額。 │ │ │ │ │ │ (10/22) │ │ │③新洲全球│ │ │ │ │ │ │④封箱膠帶-明-2"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7200捲、切台60個│ │ │司出貨單(│ │ │ │ │ │ │ (10/28) │ │ │偵5 卷第98│ │ │ │ │ │ │ │ │ │至100 頁)│ │ │ ├─┼────┼────┼─────────┼─────┼───────┼─────┼──────┼────────┤ │ 3│銓時代企│103年10 │①不鏽鋼 304 彎頭 │48,875元 │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業有限公│月20日、│ 1/2"200個、不鏽 │ │000000000 │人余俊澤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司 │同年月24│ 鋼 304 彎頭3/4" │ │ │警詢之指訴│,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日 │ 200 個 、不鏽鋼 │ │發票人: │(偵5 卷第│肆月,如易科│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304接頭1/2 50個 │ │○○公司 │9 至10頁)│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不鏽鋼304接頭 │ │ │、告訴代理│幣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3/4" 50個、不鏽 │ │金額: │人王文龍於│壹日。 │扣案如左列商品欄│ │ │ │ │ 鋼 304 三通 3/4 │ │48,875元 │偵查中之證│未扣案如左列│位所示之犯罪所得│ │ │ │ │ 200 個 、不鏽鋼 │ │ │述(偵5 卷│商品欄位所示│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304 三通3/4x1/2 │ │發票日: │第145 至14│之犯罪所得沒│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200個(10/20) │ │103年12月30日 │8 頁) │收,於全部或│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②不鏽鋼 304 彎頭 │ │ │ │一部不能沒收│其價額。 │ │ │ │ │ 1/2"100個、不鏽 │ │ │②左列支票│或不宜執行沒│ │ │ │ │ │ 鋼304彎頭3/4"100│ │ │暨退票理由│收時,追徵其│ │ │ │ │ │ 個、不鏽鋼 304三│ │ │單(偵 5卷│價額。 │ │ │ │ │ │ 通 3/4 100個、不│ │ │第40頁) │ │ │ │ │ │ │ 鏽鋼三通 3/4x1/2│ │ │ │ │ │ │ │ │ │ 100個(10/24) │ │ │③銓時代企│ │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估價單2 張│ │ │ │ │ │ │ │ │ │(偵5 卷第│ │ │ │ │ │ │ │ │ │39頁) │ │ │ ├─┼────┼────┼─────────┼─────┼───────┼─────┼──────┼────────┤ │ 4│中國銲條│103 年10│① C-308L 2.6*300 │769,43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機械股份│月23日至│ 400公斤、C-308L │ │000000000 │人劉凡睿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有限公司│同年12月│ 3.2*350 400公斤 │ │ │警詢及偵查│,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23日 │ (10/23) │ │發票人: │中之證述(│壹年。 │徒刑壹年。未扣案│ │ │ │ │②C-308L 2.6*300 │ │呂財寶 │偵5 卷第11│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 200公斤、C-308L │ │ │至 13、149│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3.2*350 800公斤 │ │金額: │至151、169│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12/9) │ │136,500元 │頁) │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③C-03 2.6*300 │ │ │ │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510公斤、C-03 │ │發票日: │②左列支票│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 3.2*350 │ │103年12月30日 │暨退票理由│收時,追徵其│ │ │ │ │ │ 510公斤(12/17)│ ├───────┤單影本(偵│價額。 │ │ │ │ │ │④C-308L 2.6*300 │ │票號: │5 卷第48、│ │ │ │ │ │ │ 600公斤、C-308L │ │000000000 │168頁) │ │ │ │ │ │ │ 4.0*350 │ │ │ │ │ │ │ │ │ │ 300公斤(12/17)│ │發票人: │③中國銲條│ │ │ │ │ │ │⑤C-03 4.0*400 │ │○○公司 │機械股份有│ │ │ │ │ │ │ 3000公斤(12/19 │ │ │限公司銷 /│ │ │ │ │ │ │ ) │ │金額: │退貨總表、│ │ │ │ │ │ │⑥*KFX-71T 1.2(塑│ │632,930元 │銷貨單(偵│ │ │ │ │ │ │ 膠15KG)1005公斤│ │ │5 卷第43至│ │ │ │ │ │ │ (12/22) │ │發票日: │47頁、第15│ │ │ │ │ │ │⑦*CTG-308L │ │104年2月28日 │9至166頁)│ │ │ │ │ │ │ 2.4*1000 │ │ │ │ │ │ │ │ │ │ 200公斤(12/23)│ │ │ │ │ │ ├─┼────┼────┼─────────┼─────┼───────┼─────┼──────┼────────┤ │ 5│嘉興成衣│103年11 │①902、901、803、 │265,10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工業有限│月4日至 │ 804、535、958各1│ │000000000 │人汪子邦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公司 │同年月19│ 件(11/4) │ │ │警詢及偵查│,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日 │②901,35打;902,│ │發票人: │中之證述(│捌月。 │徒刑柒月。未扣案│ │ │ │ │ 30打(11/11) │ │呂財寶 │偵5卷第7至│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③901、902、802、 │ │ │8、141至14│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803、535、958各1│ │金額: │4頁) │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件(11/12) │ │265,100元 │ │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④803,28打;958,│ │ │②左列支票│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15打(11/15) │ │發票日: │影本(偵 5│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⑤803、804共64打(│ │104年1月30日 │卷第37頁)│收時,追徵其│ │ │ │ │ │ 11/19) │ │ │ │價額。 │ │ │ │ │ │⑥535,5打;958, │ │ │③嘉興成衣│ │ │ │ │ │ │ 45打;901,5打;│ │ │工業有限公│ │ │ │ │ │ │ 803,4打;804,4│ │ │司送貨單六│ │ │ │ │ │ │ 打(11/19) │ │ │張(偵5卷 │ │ │ │ │ │ │ │ │ │第30至35頁│ │ │ │ │ │ │ │ │ │) │ │ │ ├─┼────┼────┼─────────┼─────┼───────┼─────┼──────┼────────┤ │ 6│貫商興業│103年11 │①C20CD MARINA巴紗│1,357,900 │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股份有限│月14日至│ 30件(11/14) │元 │000000000 │人呂學振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公司 │同年12月│②C20CD甜豆巴紗30 │ │ │警詢之指訴│,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12日 │ 件(12/10) │ │發票人: │(偵5 卷第│壹年陸月。 │徒刑壹年肆月。未│ │ │ │ │③C32CD NRKR巴紗30│ │呂財寶 │20至22頁)│未扣案如左列│扣案如左列商品欄│ │ │ │ │ 件(12/12) │ │ │ │商品欄位所示│位所示之犯罪所得│ │ │ │ │ │ │金額: │②左列支票│之犯罪所得沒│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268,000元 │影本(偵5 │收,於全部或│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卷第93至94│一部不能沒收│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發票日: │頁) │或不宜執行沒│其價額。 │ │ │ │ │ │ │103年12月29日 │ │收時,追徵其│ │ │ │ │ │ │ ├───────┤③貫商興業│價額。 │ │ │ │ │ │ │ │票號: │股份有限公│ │ │ │ │ │ │ │ │000000000 │司完成出貨│ │ │ │ │ │ │ │ │ │明細表、應│ │ │ │ │ │ │ │ │發票人: │收票據明細│ │ │ │ │ │ │ │ │呂財寶 │表、送貨通│ │ │ │ │ │ │ │ │ │知單(偵 5│ │ │ │ │ │ │ │ │金額: │卷第85至87│ │ │ │ │ │ │ │ │504,000元 │頁)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3年12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票號: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27,9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4年1月28日 │ │ │ │ │ │ │ │ │ ├───────┤ │ │ │ │ │ │ │ │ │票號: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558,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4年1月28日 │ │ │ │ ├─┼────┼────┼─────────┼─────┼───────┼─────┼──────┼────────┤ │ 7│元哲昌紗│103年12 │①CD20半精紗20件(│1,096,388 │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品有限公│月1日至 │ 12/2) │元 │000000000 │人吳榮昌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司 │同年月19│②C20半精紗15.125 │ │ │警詢、偵查│,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日 │ 件(12/8) │ │發票人: │中及原審之│壹年肆月。 │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③C20半精紗9.75件 │ │呂財寶 │證述(偵 5│未扣案如左列│扣案如左列商品欄│ │ │ │ │ (12/9) │ │ │卷第18至19│商品欄位所示│位所示之犯罪所得│ │ │ │ │④C20半精紗20件( │ │金額: │、174至175│之犯罪所得沒│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12/19) │ │338,000元 │、177頁; │收,於全部或│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原審卷 1第│一部不能沒收│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發票日: │67至68頁)│或不宜執行沒│其價額。 │ │ │ │ │ │ │104年1月30日 │ │收時,追徵其│ │ │ │ │ │ │ │ │②左列支票│價額。 │ │ │ │ │ │ │ ├───────┤影本(偵 5│ │ │ │ │ │ │ │ │票號: │卷第83頁)│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③元哲昌紗│ │ │ │ │ │ │ │ │發票人: │品有限公司│ │ │ │ │ │ │ │ │呂財寶 │應收帳款- │ │ │ │ │ │ │ │ │ │對帳單、送│ │ │ │ │ │ │ │ │金額: │貨通知單、│ │ │ │ │ │ │ │ │758,388元 │○○公司採│ │ │ │ │ │ │ │ │ │購單(偵 5│ │ │ │ │ │ │ │ │發票日: │卷第75至82│ │ │ │ │ │ │ │ │104年2月20日 │頁) │ │ │ ├─┼────┼────┼─────────┼─────┼───────┼─────┼──────┼────────┤ │ 8│聖鴻股份│103年12 │①布疋180T 30277碼│270,000元 │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有限公司│月15日訂│ │ │000000000 │人劉俊隆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 │貨(同年│ │ │ │警詢之指訴│,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月22日交│ │ │發票人: │(偵5 卷第│捌月。 │徒刑柒月。未扣案│ │ │ │貨) │ │ │○○公司 │14至15頁)│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 │ │ │ │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 │金額: │②左列支票│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272,490元 │暨退票理由│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單影本(偵│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發票日: │5 卷第52頁│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 │ │104年1月20日 │) │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 │ │ │ │ │ │③聖鴻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出│ │ │ │ │ │ │ │ │ │貨明細表、│ │ │ │ │ │ │ │ │ │○○公司採│ │ │ │ │ │ │ │ │ │購單(偵5 │ │ │ │ │ │ │ │ │ │卷第50至51│ │ │ │ │ │ │ │ │ │頁) │ │ │ ├─┼────┼────┼─────────┼─────┼───────┼─────┼──────┼────────┤ │ 9│林國華 │103年11 │①針織機2台(103年│800,000元 │票號: │①告訴人林│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 │月間某日│ 11月間) │ │000000000 │國華於警詢│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 │ │ │ │ │及偵查中之│,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 │ │ │發票人: │證述(偵5 │壹年。 │徒刑壹年。未扣案│ │ │ │ │ │ │○○公司 │卷第25至26│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 │ │ │、184至185│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 │金額: │、187頁) │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300,000元 │ │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②左列支票│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發票日: │影本(偵 5│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 │ │104年2月15日 │卷第 102頁│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 │ │ │ │票號: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3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4年2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票號: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人: │ │ │ │ │ │ │ │ │ │呂財寶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2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4年1月30日 │ │ │ │ ├─┼────┼────┼─────────┼─────┼───────┼─────┼──────┼────────┤ │10│總瑩有限│103年11 │①黑色70D尼龍布110│257,50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公司 │月4日訂 │ 條*74條58"10000 │ │000000000 │人蔡武彬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 │貨 │ 碼(11/24) │ │ │偵查及原審│,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 │ │ │發票人: │審理中之證│捌月。 │徒刑柒月。未扣案│ │ │ │ │ │ │呂財寶 │述(偵 1卷│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 │ │ │第32至33頁│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 │金額: │,原審卷 1│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257,500元 │第 222頁反│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面至第 226│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發票日: │頁反面) │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 │ │103年12月27日 │ │收時,追徵其│ │ │ │ │ │ │ │ │②左列支票│價額。 │ │ │ │ │ │ │ │ │暨退票理由│ │ │ │ │ │ │ │ │ │單影本(偵│ │ │ │ │ │ │ │ │ │1卷第5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公司│ │ │ │ │ │ │ │ │ │採購單(偵│ │ │ │ │ │ │ │ │ │1卷第4頁)│ │ │ ├─┼────┼────┼─────────┼─────┼───────┼─────┼──────┼────────┤ │11│統富國際│103年10 │①安德森男柔細長袖│587,727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股份有限│月24日至│ 圓領衣90件、女竹│ │000000000 │人朱華成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公司 │同年12月│ 炭發熱衣120件、 │ │ │偵查中之證│,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15日 │ 女無縫圓領蕾絲保│ │發票人: │述(偵6 卷│拾月。 │徒刑玖月。未扣案│ │ │ │ │ 暖衣120件、女彩 │ │呂財寶 │第22至24頁│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 色圓領無縫衣50件│ │ │、偵8 卷第│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女彩色半高領無│ │金額: │20至22頁)│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縫衣100件(到貨 │ │45,990元 │ │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日期不詳) │ │ │②支票號碼│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②安德森男柔細長袖│ │發票日: │000000000 │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 圓領衣90件、女竹│ │103年12月30日 │支票暨退票│收時,追徵其│ │ │ │ │ │ 炭發熱衣120件、 │ ├───────┤理由單影本│價額。 │ │ │ │ │ │ 女無縫圓領蕾絲保│ │票號: │、支票號碼│ │ │ │ │ │ │ 暖衣120件、女彩 │ │000000000 │000000000 │ │ │ │ │ │ │ 色圓領無縫衣50件│ │ │號影本(偵│ │ │ │ │ │ │ 、女彩色半高領無│ │發票人: │8卷第23至 │ │ │ │ │ │ │ 縫衣100件(到貨 │ │呂財寶 │24、33頁)│ │ │ │ │ │ │ 日期不詳) │ │ │ │ │ │ │ │ │ │③安德森男柔細長袖│ │金額: │③統富國際│ │ │ │ │ │ │ 圓領衣120件、女 │ │212,842元 │股份有限公│ │ │ │ │ │ │ 竹炭發熱衣120件 │ │ │司應收帳款│ │ │ │ │ │ │ 、女無縫圓領蕾絲│ │發票日: │對帳單簡要│ │ │ │ │ │ │ 保暖衣120件、女 │ │104年1月30日 │及明細、新│ │ │ │ │ │ │ 彩色圓領無縫衣50│ │ │竹物流客戶│ │ │ │ │ │ │ 件、女彩色半高領│ │ │簽收單(偵│ │ │ │ │ │ │ 無縫衣100件、抗 │ │ │8 卷第25至│ │ │ │ │ │ │ 菌防臭船型運動襪│ │ │30、34至36│ │ │ │ │ │ │ 240雙、嘉莉詩3D │ │ │頁) │ │ │ │ │ │ │ 立體緹花褲襪280 │ │ │ │ │ │ │ │ │ │ 雙、天鵝絨200D褲│ │ │ │ │ │ │ │ │ │ 襪240雙、天鵝絨2│ │ │ │ │ │ │ │ │ │ 00D九分褲襪240雙│ │ │ │ │ │ │ │ │ │ 、女絨圓領保暖衣│ │ │ │ │ │ │ │ │ │ 200件、Fahion女 │ │ │ │ │ │ │ │ │ │ 絨半高領衫200件 │ │ │ │ │ │ │ │ │ │ (到貨日期不詳)│ │ │ │ │ │ │ │ │ │④安德森男柔細長袖│ │ │ │ │ │ │ │ │ │ 圓領衣200件、女 │ │ │ │ │ │ │ │ │ │ 絨圓領保暖衣200 │ │ │ │ │ │ │ │ │ │ 件、Fashion女絨 │ │ │ │ │ │ │ │ │ │ 半高領衫200件( │ │ │ │ │ │ │ │ │ │ 到貨日期不詳) │ │ │ │ │ │ │ │ │ │⑤安德森男柔細長袖│ │ │ │ │ │ │ │ │ │ 圓領衣2件、女彩 │ │ │ │ │ │ │ │ │ │ 色圓領無縫衣2件 │ │ │ │ │ │ │ │ │ │ 、女彩色半高領無│ │ │ │ │ │ │ │ │ │ 縫衣2件、女無縫 │ │ │ │ │ │ │ │ │ │ 圓領蕾絲保暖衣2 │ │ │ │ │ │ │ │ │ │ 件、女竹炭發熱衣│ │ │ │ │ │ │ │ │ │ 2件、女絨圓領保 │ │ │ │ │ │ │ │ │ │ 暖衣2件、Fahion │ │ │ │ │ │ │ │ │ │ 女絨半高領衫2件 │ │ │ │ │ │ │ │ │ │ 、天鵝絨200D褲襪│ │ │ │ │ │ │ │ │ │ 5雙、天鵝絨200D │ │ │ │ │ │ │ │ │ │ 九分褲襪4雙、抗 │ │ │ │ │ │ │ │ │ │ 菌防臭船型運動襪│ │ │ │ │ │ │ │ │ │ 8雙、嘉莉詩3D立 │ │ │ │ │ │ │ │ │ │ 體緹花褲襪24雙(│ │ │ │ │ │ │ │ │ │ 到貨日期不詳) │ │ │ │ │ │ │ │ │ │⑥嘉莉詩3D立體緹花│ │ │ │ │ │ │ │ │ │ 褲襪20打、抗菌防│ │ │ │ │ │ │ │ │ │ 臭船型運動襪10打│ │ │ │ │ │ │ │ │ │ (到貨日期不詳)│ │ │ │ │ │ │ │ │ │⑦女絨圓領保暖衣3 │ │ │ │ │ │ │ │ │ │ 60件(到貨日期不│ │ │ │ │ │ │ │ │ │ 詳) │ │ │ │ │ │ │ │ │ │⑧安德森男柔細長袖│ │ │ │ │ │ │ │ │ │ 圓領衣480件、女 │ │ │ │ │ │ │ │ │ │ 絨圓領保暖衣720 │ │ │ │ │ │ │ │ │ │ 件、Fahion女絨半│ │ │ │ │ │ │ │ │ │ 高領衫240件、女 │ │ │ │ │ │ │ │ │ │ 竹炭發熱衣60件、│ │ │ │ │ │ │ │ │ │ 女竹炭發熱衣60件│ │ │ │ │ │ │ │ │ │ 、女無縫圓領蕾絲│ │ │ │ │ │ │ │ │ │ 保暖衣120件、女 │ │ │ │ │ │ │ │ │ │ 彩色圓領無縫衣50│ │ │ │ │ │ │ │ │ │ 件、天鵝絨200D褲│ │ │ │ │ │ │ │ │ │ 襪120雙、天鵝絨2│ │ │ │ │ │ │ │ │ │ 00D九分褲襪120雙│ │ │ │ │ │ │ │ │ │ 、女竹炭發熱衣6 │ │ │ │ │ │ │ │ │ │ 件、女竹炭發熱衣│ │ │ │ │ │ │ │ │ │ 6件、女大蕾絲衛 │ │ │ │ │ │ │ │ │ │ 生衣6件、女大蕾 │ │ │ │ │ │ │ │ │ │ 絲衛生衣6件(到 │ │ │ │ │ │ │ │ │ │ 貨日期不詳) │ │ │ │ │ │ │ │ │ │⑨女絨圓領保暖衣3 │ │ │ │ │ │ │ │ │ │ 60件、嘉莉詩3D立│ │ │ │ │ │ │ │ │ │ 體緹花褲襪600雙 │ │ │ │ │ │ │ │ │ │ (到貨日期不詳)│ │ │ │ │ │ │ │ │ │⑩男發熱無縫高領保│ │ │ │ │ │ │ │ │ │ 暖衣600件、男羊 │ │ │ │ │ │ │ │ │ │ 毛衛生衣600件、 │ │ │ │ │ │ │ │ │ │ 男空氣層厚綿無袖│ │ │ │ │ │ │ │ │ │ 衫120件、嘉莉詩 │ │ │ │ │ │ │ │ │ │ 3D立體緹花褲襪 │ │ │ │ │ │ │ │ │ │ 600雙(到貨日期 │ │ │ │ │ │ │ │ │ │ 不詳) │ │ │ │ │ │ │ │ │ │⑪男發熱無縫V領保 │ │ │ │ │ │ │ │ │ │ 暖衣60件(到貨日│ │ │ │ │ │ │ │ │ │ 期不詳) │ │ │ │ │ │ │ │ │ │⑫男發熱無縫V領保 │ │ │ │ │ │ │ │ │ │ 暖衣1件、男發熱 │ │ │ │ │ │ │ │ │ │ 無縫高領保暖衣2 │ │ │ │ │ │ │ │ │ │ 件、男羊毛衛生衣│ │ │ │ │ │ │ │ │ │ 3件、男空氣層厚 │ │ │ │ │ │ │ │ │ │ 綿無袖衫1件(到 │ │ │ │ │ │ │ │ │ │ 貨日期不詳) │ │ │ │ │ │ ├─┼────┼────┼─────────┼─────┼───────┼─────┼──────┼────────┤ │12│政陽有限│103年10 │①PE工膜50cm4入200│132,20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公司 │月7日至 │ 支(10/8) │ │000000000 │人程文陽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 │同年月28│②膠帶3000捲(10/1│ │ │偵查中之證│,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日 │ 5) │ │發票人: │述(偵9 卷│陸月,如易科│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③膠帶2400捲(到貨│ │呂財寶 │第28至30頁│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日期不詳) │ │ │、偵10卷第│幣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 │金額: │65至69頁)│壹日。 │扣案如左列商品欄│ │ │ │ │ │ │89,000元 │ │未扣案如左列│位所示之犯罪所得│ │ │ │ │ │ │ │②左列支票│商品欄位所示│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發票日: │暨退票理由│之犯罪所得沒│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103年12月30日 │單影本(偵│收,於全部或│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9 卷第5、7│一部不能沒收│其價額。 │ │ │ │ │ │ │票號: │頁) │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000000000 │ │收時,追徵其│ │ │ │ │ │ │ │ │③交運單三│價額。 │ │ │ │ │ │ │ │發票人: │張(偵 9卷│ │ │ │ │ │ │ │ │○○公司 │第4頁、第6│ │ │ │ │ │ │ │ │ │頁) │ │ │ │ │ │ │ │ │金額: │ │ │ │ │ │ │ │ │ │43,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104年1月31日 │ │ │ │ └─┴────┴────┴─────────┴─────┴───────┴─────┴──────┴────────┘ 附表二:(○○公司) ┌─┬────┬────┬─────────┬─────┬───────┬─────┬──────┬────────┐ │編│被害廠商│交易日期│商品之品名及數量 │價 格│交付被害廠商之│證據出處 │原判決宣告刑│本院判決主文及宣│ │號│ │ │(到貨日期) │(新臺幣)│支票 │ │及沒收 │告刑 │ ├─┼────┼────┼─────────┼─────┼───────┼─────┼──────┼────────┤ │ 1│旺默食品│104年 10│①塔特國王(5入) │186,75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企業有限│月17日訂│ 450盒、金磚鳳梨 │ │000000000 │人許雅惠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公司 │貨 │ 酥(8入裝)450盒│ │ │偵查中之證│,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 │ │ (10/23) │ │發票人: │述(偵12卷│陸月,如易科│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瑋毅興實業有限│第34至36頁│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公司 │) │幣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 │ │ │壹日。 │扣案如左列商品欄│ │ │ │ │ │ │金額: │②左列支票│未扣案如左列│位所示之犯罪所得│ │ │ │ │ │ │186,750元 │暨退票理由│商品欄位所示│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單影本(偵│之犯罪所得沒│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發票日: │12卷第14至│收,於全部或│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104年11月3日 │15頁) │一部不能沒收│其價額。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③旺默食品│收時,追徵其│ │ │ │ │ │ │ │ │企業有限公│價額。 │ │ │ │ │ │ │ │ │司電子郵件│ │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訂│ │ │ │ │ │ │ │ │ │購單、簽收│ │ │ │ │ │ │ │ │ │回執聯、統│ │ │ │ │ │ │ │ │ │一發票、現│ │ │ │ │ │ │ │ │ │金支出傳票│ │ │ │ │ │ │ │ │ │、出貨單(│ │ │ │ │ │ │ │ │ │偵12卷第8 │ │ │ │ │ │ │ │ │ │至13頁) │ │ │ ├─┼────┼────┼─────────┼─────┼───────┼─────┼──────┼────────┤ │ 2│法拉利衛│104年10 │①廚房立式龍頭30組│248,020 元│票號: │①告訴代理│呂財寶犯詐欺│原判決撤銷。 │ │ │浴精品股│月14日訂│ 、單孔面盆單槍龍│ │000000000 │人謝錦興於│取財罪,累犯│呂財寶犯詐欺取財│ │ │份有限公│貨 │ 頭40組、沐浴龍頭│ │ │警詢及偵查│,處有期徒刑│罪,累犯,處有期│ │ │司 │ │ (台製)10組、沐│ │發票人: │中之指訴(│捌月。 │徒刑柒月。未扣案│ │ │ │ │ 浴龍頭(鉻色配件│ │○○公司 │偵11卷第22│未扣案如左列│如左列商品欄位所│ │ │ │ │ )10組、頂噴淋浴│ │ │至23頁、偵│商品欄位所示│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 │ │ │ 花灑(T-08)30組│ │金額: │16卷第46至│之犯罪所得沒│,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一段竹圓蓮蓬把│ │287,700元 │47頁、偵17│收,於全部或│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手(塑)30 PCS、│ │ │卷第47至49│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北極星蓮蓬把手30│ │發票日: │頁) │或不宜執行沒│額。 │ │ │ │ │ PCS、五段蓮蓬把 │ │104年11月20日 │ │收時,追徵其│ │ │ │ │ │ 手30 PCS │ │ │②左列支票│價額。 │ │ │ │ │ │ (10/19) │ │ │暨退票理由│ │ │ │ │ │ │ │ │ │單影本(偵│ │ │ │ │ │ │ │ │ │11卷第1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何有利│ │ │ │ │ │ │ │ │ │」名片、法│ │ │ │ │ │ │ │ │ │拉利衛浴精│ │ │ │ │ │ │ │ │ │品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銷貨單│ │ │ │ │ │ │ │ │ │、104 月10│ │ │ │ │ │ │ │ │ │月19日統一│ │ │ │ │ │ │ │ │ │發票、新竹│ │ │ │ │ │ │ │ │ │物流有限公│ │ │ │ │ │ │ │ │ │司簽收單(│ │ │ │ │ │ │ │ │ │偵11卷第5 │ │ │ │ │ │ │ │ │ │至9 頁) │ │ │ └─┴────┴────┴─────────┴─────┴───────┴─────┴──────┴────────┘ 卷目表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279 號偵查卷宗 │偵1卷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548號偵查卷宗 │偵2卷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1635號偵查卷宗 │偵3卷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114 號偵查卷宗 │偵4卷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297 號偵查卷宗 │偵5卷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1062號偵查卷宗 │偵6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006 號偵查卷宗 │偵7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267 號偵查卷宗 │偵8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131號偵查卷宗 │偵9卷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812 號偵查卷宗 │偵10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7857號偵查卷宗 │偵11卷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180 號偵查卷宗 │偵12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9號偵查卷宗一 │偵13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89號偵查卷宗二 │偵14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7037號偵查卷宗 │偵15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940 號偵查卷宗 │偵16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2496號偵查卷宗 │偵17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0342 號偵查卷宗 │偵18卷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刑事一般卷宗 │他院卷1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一般卷宗 │他院卷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05號刑事卷宗一 │原審卷1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05號刑事卷宗二 │原審卷2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46號刑事卷宗 │原審卷3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5號刑事卷宗 │原審卷4 │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74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