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黃建榮、蔡憲德、鄭彩鳳
- 被告陳慧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增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45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第8413號、105 年度偵字第16807 號;移送併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625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子○○與乙○○、壬○○、施宏澤、丁○○(乙○○、壬○○、施宏澤、丁○○另經判決無罪,施宏澤、丁○○部分已確定)、游致銘(涉犯偽造文書、贓物、竊盜、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均為友人關係,子○○從事毀損及中古車輛之收購、仲介、出售為業,並向游致銘借用證件,作為過戶車輛之用。施宏澤與乙○○於民國99年間成立「大豐車行」從事中古車輛之買賣,壬○○曾擔任「大豐車行」之業務,丁○○亦從事中古車輛之買賣。子○○竟為下列行為: (一)子○○(涉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經由不知情之游致銘所介紹,由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將顏詩云所有因車禍損壞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MAZDA 、MAZDA2、白、100 年2 月、JM7DE10Y2B0205295 ,下稱B1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後,焊接至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MAZDA 、MAZDA2、白、98年5 月、JM7DE10Z000000000 ,於102 年11月29日凌晨4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前發現失竊,下稱A1車】車體車身號碼處,並將B1車之車牌拆下懸掛於A1車上之車輛(下稱甲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2 年11月19日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價格,向上開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予以買受,並登記於不知情之丁台娟(涉犯竊盜、贓物、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嗣於103 年1 月間某日交車後交由丁台娟代步使用。 (二)子○○(涉犯竊盜、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起訴書就以下「準私文書」全部誤載為「準文書」)之犯意,向王竣(已於104 年6 月12日死亡)購入蔡金鈕所有因車禍受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起訴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本田、CRV 、黑、96年9 月、RKTRE18307F00788 4,下稱B4車】,並於101 年5 月9 日登記於不知情之游致銘名下,再委由與其有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陳哲仁(經檢察官通緝中,下同),以不詳方式取得巳○○所有於101 年5 月22日凌晨5 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發現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起訴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本田、CRV 、黑、96年3 月、RKTRE18307F002396P,下稱A4車】,再將B4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後,焊接在A4車之車體車身號碼處,而偽造該屬於汽車製造廠商出廠標誌之準私文書,並將B4車之車牌拆下懸掛於A4車上,以此充作B4車修復後之車輛(下稱丁車)。子○○再於101 年7 月13日透過陳哲仁,委由不知情之陳韋進駕駛丁車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辦理實車查核檢驗,並將丁車過戶於不知情之丁台娟(涉犯竊盜、贓物、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併以車牌遺損為由將丁車之車牌號碼變更為2258-R5 號。子○○嗣將丁車交由不知情之壬○○(涉犯竊盜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售予不知情之丑○○,並登記於國楠汽車商行名下,而以上述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車身號碼,足以生損害於A4車所有人巳○○、丁車經手買受人壬○○、丑○○等人之權益、原汽車製造廠商之信譽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丁車嗣分別過戶於不知情之國楠汽車商行(102 年3 月29日過戶)、暉祥汽車商行(102 年4 月24日過戶並變更車牌號碼為ACZ-3687號)、卯○○(102 年5 月2 日過戶)名下】。 (三)子○○(涉犯竊盜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胡福仁購入不知情之藍梅玉所有因車禍受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DAIHATSU、TERIOS、黑、96年1 月、JDAJ210Z000000000 ,下稱B5車】並於101 年6 月14日登記於不知情 之游致銘名下,再委由與其有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身分不詳綽號「建南」之成年男子,以不詳方式取得永仲興營造有限公司所有於101 年7 月9 日凌晨4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發現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DAIHATSU、TERIOS、銀、96年5 月、JDAJ200Z000000000 ,下稱A5車】,再將B5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後,焊接在A5車之車體車身號碼處,而偽造該屬於汽車製造廠商出廠標誌之準私文書,並將B5車之車牌拆下懸掛於A5車上,以此充作B5車修復後之車輛(下稱戊車)。子○○再於101 年8 月8 日透過「建南」委由不知情之陳星達駕駛戊車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辦理實車查核檢驗,並將戊車之車身顏色變更為銀色,再於102 年3 月20日委由不知情之陳韋進駕駛戊車,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辦理實車查核檢驗,並將戊車過戶於不知情之陳馬敏貞(涉犯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併以車牌遺損為由將戊車之車牌號碼變更為ACJ-9933號。子○○嗣向丙○○佯稱:戊車為四輪傳動且車況正常無問題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102 年6 月6 日以45萬元向子○○購買戊車(102 年6 月6 日過戶,嗣於104 年2 月11日變更車牌號碼為AMF-0131號),子○○以上述方式行使偽造之車身號碼,足以生損害於A5車所有人永仲興營造有限公司、戊車買受人丙○○之權益、原汽車製造廠商之信譽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子○○(涉犯竊盜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由身分不詳成年男子所持有之將吳金於所有因車禍損壞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MAZDA 、MAZDA2、灰、97年7 月、JM7DE10Z000000000 ,下稱B6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焊接至寅○○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MAZDA 、MAZDA2、白、99年9 月、JM7DE10Y1A0000000 ,於101 年8 月8 日上午8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發現遭竊,下稱A6車】車體車身號碼處,並將B6車之車牌拆下懸掛於A6車上之車輛(下稱己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且經偽造屬於汽車製造廠商出廠標誌車身號碼之準私文書,竟仍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1 年8 月13日予以收受,並於101 年8 月13日委由不知情之劉杰鳴駕駛己車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辦理實車查核檢驗,並將己車過戶於不知情之游致銘名下,併變更車身顏色為白色。子○○嗣向午○○佯稱:己車車況正常無問題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於101 年10月11日以39萬元向子○○購買己車(101 年10月11日過戶,嗣於101 年12月26日變更車牌號碼為AAW-1022號)。子○○以上述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車身號碼,足以生損害於A6車所有人寅○○、己車買受人午○○之權益、原汽車製造廠商之信譽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五)子○○(涉犯竊盜、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身分不詳成年男子購入鄒美說所有因車禍受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起訴書誤載為5596-D7 ,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國瑞、ZEIEPE(ALTIS )、紅、95年3 月、ZE0- 0000000,下稱B8車】,並於99年11月10日登記於不知情之游致銘名下,再委由與其有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王竣,以不詳方式取得辛○○所有於99年11月1 日上午8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國瑞、ZEIEPE(ALTIS )、黑、98年9 月、ZZE000-0000000,下稱A8車】,以A8車為車頭、B8車為車尾之方式將B8車與A8車焊接為1 台車,再將B8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後,焊接在A8車之車體車身號碼處,而偽造屬於汽車製造廠商出廠標誌之準私文書,並將B8車之車牌拆下懸掛於A8車上,以此充作B8車修復後之車輛(下稱辛車)。子○○再於99年11月29日透過王竣委由不知情之陳韋進駕駛辛車,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辦理實車查核檢驗,並以車牌遺損為由,將辛車之車牌號碼變更為8490-D7 號,併變更車身顏色為黑色,嗣將辛車交由不知情之丁○○(涉犯竊盜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售予不知情之許家明,而以上述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車身號碼,足以生損害於A8車所有人辛○○、辛車經手買受人丁○○、許家明等人之權益、原汽車製造廠商之信譽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辛車嗣分別過戶於不知情之許家明(100 年2 月8 日過戶)、施宏澤(101 年10月9 日過戶)、姬天鵬(101 年10月18日過戶)、周天星(103 年6 月26日過戶)、己○○(103 年6 月27日過戶)名下】,子○○並因此獲利2 萬元。 (六)子○○(涉犯竊盜、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王竣購入陳皆霖所有因車禍受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中華、COLTPLUS、銀、97年5 月、N0000000,下稱B10 車】,並於101 年8 月14日登記於不知情之游致銘名下,再委由與其有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王竣,以不詳方式取得辰○○所有於101 年8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惠民停車場內發現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廠牌、型號、顏色、出廠日期、車身號碼:中華、COLTPLUS、銀、96年9 月、N0 00000A ,下稱A10 車】,再將B10 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後,焊接在A10 車之車體車身號碼處,而偽造該屬於汽車製造廠商出廠標誌之準私文書,並將B10 車之車牌拆下懸掛於A10 車上,以此充作B10 車修復後之車輛(下稱癸車)。子○○嗣將癸車交由不知情之壬○○,售予不知情之甲○○,而以上述方式行使上開偽造之車身號碼,足以生損害於A10 車所有人辰○○、癸車經手買受人壬○○、甲○○等人之權益、原汽車製造廠商之信譽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癸車嗣分別過戶於不知情之甲○○(101 年10月16日過戶)、癸○○(101 年11月1 日過戶)名下】,子○○並因此獲利2 萬元。 二、案經戊○○、巳○○、卯○○、丙○○、庚○○、午○○、辛○○、己○○、辰○○、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子○○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504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編號1 至6 「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4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第2 項規定「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而新修正刑法第339 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刑法第349 第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被告關於詐欺取財、收受贓物、故買贓物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9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予以論處。 ⒉按汽車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係表彰該車製造工廠及出廠時期之識別標誌,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他人不得擅行更改,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之。又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製作權人不法製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製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而失竊車輛之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其將全部號碼磨去,重新鑄造一新號碼,因具有創設性,自屬偽造行為。若係就原有號碼僅將其中部分予以抹去、變更,則屬變造行為。而汽車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既具有辨識車輛之用途,監理機關管理汽、機車,亦係以車輛之牌號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為依據,則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結果,顯然足以妨害原車輛所有人、汽車製造廠商對該車輛資料之辨識及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是以本案被告與有犯意聯絡之共犯,若將汽車之車身號碼底板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贓車之車體車身號碼處,應認為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⒊犯罪事實一之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尚有未洽。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原審於107 年10月24日審判程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當庭諭知被告應適用法條及罪名為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等語(訴745 號卷五第200 頁、本院卷第416 頁、第504 頁),對於被告子○○之防禦權行使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⒋犯罪事實一之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與陳哲仁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韋進、壬○○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收受贓車及行使偽造車身號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收受贓物罪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委由陳韋進駕車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變更車牌號碼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既與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⒌犯罪事實一之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㈤】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建南」就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星達、陳韋進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收受贓車、行使偽造車身號碼藉以詐欺取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收受贓物罪與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等語,尚有誤會。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委由陳星達、陳韋進駕車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變更車身顏色、車牌號碼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既與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⑶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4 年度偵字第16250 號),其犯罪事實與被告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予以審理,附此敘明。⒍犯罪事實一之㈣【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㈥】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劉杰鳴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收受贓車、行使偽造車身號碼藉以詐欺取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收受贓物罪與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等語,尚有誤會。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委由劉杰鳴駕車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變更車身顏色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既與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⒎犯罪事實一之㈤【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㈧】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與王竣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韋進、丁○○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收受贓車及行使偽造車身號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收受贓物罪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委由陳韋進駕車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變更車身顏色、車牌號碼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既與起訴之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⒏犯罪事實一之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㈩】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與王竣就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壬○○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收受贓車及行使偽造車身號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收受贓物罪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將車輛交予壬○○售予甲○○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既與起訴之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⒐被告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一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五罪,共計六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二)累犯: 被告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簡上字第47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8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詐欺、竊盜、贓物等案件,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40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於 101 年1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六罪,均為累犯,審酌其再犯相同罪質犯罪且犯罪罪數非少,顯示其主觀惡性較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有無自首減輕規定適用? 被告及辯護人主張:本案員警訊問被告過程中,被告主動將事故車指定登記的掛名車主丁台娟、游致銘、壬○○、乙○○、郭定達等人供出,員警才可以繼續追查出全部案情。且本案員警調查的源頭是因被告在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51 號案件中,有向員警張文儒自首三台車,並說出其他涉案成員的名字,員警根據這些涉案成員名下的車輛做追查,因而查獲本案,被告配合偵辦,犯後態度良好,有自首減輕規定適用等語。惟查: ⒈本案經原審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查結果,該隊函復謂:本大隊偵查第四隊(11分隊)偵辦被告子○○等人涉嫌詐欺、竊盜、偽造文書案等,係因其他共犯供述被告子○○涉有重嫌,遂通知被告子○○到案,始坦承案情。非於案件偵辦時自動向本大隊說明,不符合自首要件等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4 日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10771479200 號函在卷可查(訴 745號卷二第14頁)。 ⒉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員警張文儒於本院另案107 年度上訴字第851 號、第1308號被告子○○偽造文書等案件中證稱:我於102 年時認識子○○。是子○○的朋友帶他來我這邊的,107 年度上訴字第851 號案件是他檢舉的。這個案件查下去之後發現他的部分與乙○○(原名李瑞豐)有重案。後來他的朋友有一個叫○○○的人有來檢舉乙○○的部分,檢舉乙○○之後,我們就有起案了,就針對乙○○的部分去做蒐證,蒐證之後發現他是竊盜,之後就報請檢察官。我們就先查扣竊盜部分的車輛,抓到之後,後面再準備要清乙○○名下的車輛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就出來說他也要辦,當時就帶子○○去檢察官那邊,就跟四隊一同辦這個案件,但是乙○○的部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的小隊長要求後面讓他接著辦,他們又去邀了嘉義縣政府刑警大隊跟臺北市刑警大隊去辦,所以我們後來移送的就分開了,他們後續怎麼處理我就不清楚。我有移送乙○○的部分12部還是13部車,臺南市政府移送7 或是8 部,屏東縣政府移送6 部吧。除了我所查扣到的借屍還魂車輛之外,被告後面就沒有提供我其他的借屍還魂車輛訊息。子○○曾經要來找我自白一些他自己做的其他的車輛,時間我忘記了,但是因為我沒有空,所以我有請他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去做自白筆錄,但是因為後來是他自己去的,所以此部分要問四隊才清楚。另郭定達等人有另涉加重強盜罪的部分,子○○有講,我們去策動共犯游致銘出來坦白加重強盜罪。(問:本件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後續偵辦的案件,你確認107 年度上訴字第1308的案件,被告並沒有提供什麼情資?)他當時有口頭上講說乙○○有竊盜,他有說出他的住所,但是他只是都口頭,因為他不願意到我們那裡做A1筆錄,後來的A1筆錄是由另外一位○○○出來做的,不是他,但是他當時有說乙○○有在竊BMW 的車輛,○○○就是出來說乙○○有做借屍還魂,所以我們就先從竊盜去處理,處理完再回過頭來扣他們做出來的車輛。107 上訴1308號案件後續是臺北市刑大偵辦,我就不清楚了等語(本院卷第449至454頁)。 ⒊綜合上情,被告關於本案部分僅有提供同案被告乙○○(業經判決無罪)涉嫌竊盜犯行情資予證人張文儒,但不願意製作檢舉筆錄,也未提供乙○○涉犯借屍還魂車輛相關情資,是由他人以秘密證人身分所檢舉,且因該秘密證人檢舉才起案偵辦乙○○,並進行蒐證,蒐證之後發現乙○○是竊盜,先查扣竊盜部分的車輛,抓到之後,後面準備要清乙○○名下的車輛後,就改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接辦。是本案部分被告並未向員警張文儒自首等情,應可認定。且本案係由其他共犯供述被告子○○涉有重嫌,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移送,堪認被告就其本案犯行部分,並無向員警自首情事。足認被告本案犯行應無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適用。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判決以被告犯故買贓物罪一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五罪,共計六罪,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罪所得金額,及對告訴人、被害人、原汽車製造廠商信譽及公路監理機關車籍管理正確性造成之損害,犯後均坦承犯行,惟僅與告訴人丙○○調解成立並賠償其損害,迄未與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6 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如附表編號2-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復就沒收部分敘明:①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被告所故買之贓物甲車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戊○○,不予沒收。②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被告所收受之贓物丁車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巳○○,不予沒收。至被告將丁車交由壬○○售予丑○○部分,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所得,不予沒收或追徵。③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被告所收受之贓物戊車已由告訴人丙○○有償取得,並無證據證明丙○○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等情事,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另被告犯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得,本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或追徵,惟被告已與丙○○成立調解,均已賠償完畢,為免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沒收或追徵。④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被告所收受之贓物己車已由告訴人午○○有償取得,並無證據證明午○○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等情事,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未扣案之被告犯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得39萬元,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⑤犯罪事實一之㈤部分:被告所收受之贓物辛車已由被害人許家明有償取得,並無證據證明許家明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等情事,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或追徵。未扣案之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得2 萬元,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⑥犯罪事實一之㈥部分:被告所收受之贓物癸車已由被害人甲○○有償取得,並無證據證明甲○○係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等情事,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未扣案之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得2 萬元,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沒收與否,均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人主張:①被告自到案起,坦承犯行,在原審多次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協助釐清案情。其他多名同案被告,縱有表示認罪者,亦獲無罪諭知,惟對自始認罪之被告,就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卻課以不得易科罰金之重刑,顯然失衡。②被告於101 年底、102 年間有參與借屍還魂車輛之犯行,惟已知悔悟,乃主動向員警自首、檢舉,配合員警辦案查緝。犯後態度良好,因警方並非一次全數移送被告所處置之車輛,而係分別移送,導致被告多次訟累,造成法院誤解被告不思悔過,至感無奈!若得易科罰金,被告盡力籌措資金繳納,惟本案遭科重刑,被告無法照顧家庭,誠難衡平!請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較輕刑度並得易科罰金等語。 三、惟查: (一)同案被告乙○○、壬○○、施宏澤、丁○○固均經判決無罪,其中乙○○、壬○○、丁○○均否認犯罪,至於施宏澤雖表示認罪,然又辯稱不知以贓車修復毀損車輛,亦不知修復車輛之車身號碼有偽造情事,自應解為施宏澤仍有爭執,並無認罪之真意。尚無上訴意旨所指同案被告表示認罪,獲無罪諭知,對認罪之被告,課以不得易科罰金之重刑情事。再者上開同案被告乙○○等四人既經判決無罪,與判決有罪之被告而言,自不生比較刑度輕重之比例原則問題,被告子○○及辯護人以此主張原判決對被告子○○量刑過重云云,自非可採。 (二)被告就其本案犯行部分,並無向員警自首情事,已詳為論敘如前,尚無自首減輕規定適用,原判決未適用該規定減輕被告刑度,自無不當。又被告本案犯行符合數罪併罰,不論合併起訴或分別起訴,均應一罪一罰,是各罪宣告刑應不受合併或分別起訴影響而有量刑過重情事。且被告前案於98年間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於101 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本案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㈥之犯罪時間均在前案101 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後,僅犯罪事實一之㈤之犯罪時間在99年間,是除犯罪事實一之㈤外,其餘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㈥,應無上訴意旨所述同一時期犯罪而遭員警分別移送,造成法院認為被告執行完畢後不思悔過而從重量刑情事。再者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被告涉犯(修正前)故買贓物罪,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被告復構成累犯,原判決諭知被告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屬法定刑之下緣,難謂有何過重之情。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㈡至㈥部分,雖構成想像競合犯,分別僅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一罪處斷,然其犯罪情節及所犯罪名,除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外,尚另犯收受贓物罪,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一之㈡、㈤、㈥部分,被告係犯收受贓物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罪;犯罪事實一之㈢、㈣部分,被告係犯收受贓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三罪,且上開犯行受害人均非單一,考量其犯罪手段、情節、犯罪所生危害均較單純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罪者為重大,自應量處較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一罪者更重之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復構成累犯,所犯犯罪事實一之㈡至㈥部分所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應量處有期徒刑3 月以上,原判決分別論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10月、1 年不等之刑度,僅於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月酌予加至8 月、10月、1 年,核均屬法定刑之下緣,難謂有何過重之情。再審酌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五罪,均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衡諸被告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惡性實非輕,對法益侵害具有加重效應,為杜絕僥倖、減少犯罪,本不宜輕縱。原判決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有期徒刑1 年以上,上開五罪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4 年2 月以下,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亦無量刑失衡情事。是原判決所定宣告刑及執行刑,核均屬妥適,並無不當。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所諭知各罪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均過重,有違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難認有理。 (三)至於上訴意旨所述被告母親罹患高血壓及心臟血管疾病,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7 歲),需被告照顧,被告目前從事技術員工作,且曾於107 年11月21日向兒童之家捐款5,000 元等情,提出其母親陳馬敏貞之郭綜合醫院內服藥藥單3 紙、被告戶籍謄本影本、員工職務證明書、兒童之家捐款收據為憑(本院卷第53至61頁),核屬被告個人條件之量刑因子,原判決既已具體審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其量刑有過重之處,被告前揭所述,核不影響原判決個案裁判之妥當性。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可採。綜上,被告上訴意旨,均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欣潔移送併辦,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故買贓物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附表: │ ├──┬───────┬─────────────────────┬────────────┤ │編號│行 為 態 樣│證 據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1 │犯罪事實一之㈠│⒈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 │子○○犯故買贓物罪,累犯│ │ │【即起訴書犯罪│⒉證人壬○○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事實一之㈠】 │⒊證人施宏澤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⒋證人丁○○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壹日。 │ │ │ │⒌證人游致銘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⒍證人丁台娟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⒎證人顏詩云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⒏證人陳志忠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⒐證人戊○○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⒑證人張文儒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 │⒒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 │ │ │ │ 隊103 年1 月15日國道警五交字第1035000365│ │ │ │ │ 號函暨5195-G9 號自用小客車於102 年10月28│ │ │ │ │ 日在國道1 號北向359 公里900 公尺處交通事│ │ │ │ │ 故案現場採證照片8 張。 │ │ │ │ │⒓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⒔丁台娟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⒕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照片8張。 │ │ │ │ │⒖車號0000-00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2份。 │ │ │ │ │⒗車號0000-00號之汽車委賣合約書。 │ │ │ │ │⒘證人戊○○指證車號0000-00 號車輛之相片8 │ │ │ │ │ 張。 │ │ │ │ │⒙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5張。 │ │ │ │ │⒚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9 月30日高市警鑑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號│ │ │ │ │ 000000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5195│ │ │ │ │ -G9)。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5195 │ │ │ │ │ -G9)。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2775號函暨牌│ │ │ │ │ 照號碼5195-G9 自用小客車歷年辦理過戶登記│ │ │ │ │ 等相關車籍資料(汽車異動歷史查詢、領牌歷│ │ │ │ │ 史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過戶登記書│ │ │ │ │ 、原車主身分證明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2775號函暨牌│ │ │ │ │ 照號碼5195-G9 自用小客車歷年辦理過戶登記│ │ │ │ │ 等相關車籍資料(汽車異動歷史查詢、領牌歷│ │ │ │ │ 史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過戶登記書│ │ │ │ │ 、原車主身分證明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9 月5 日高市警刑鑑│ │ │ │ │ 字第105360931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 │ │ │ │ 號105109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 │ │ │ │ │ 5195-G9)。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籍查詢。│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檢附│ │ │ │ │ 之5195-G9 號自小客車路口影像照片4 張。 │ │ │ │ │蘋果日報新聞照片1張。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禍受損照片。│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 │ │ │ │ │ 107 年9 月20日高市監旗站字第1070093508號│ │ │ │ │ 函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 │ │ │ │ │ 107 年9 月20日高市監旗站字第1070093508號│ │ │ │ │ 函暨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物品處分命令│ │ │ │ │ 、南區大型贓物庫沒收物或扣押物受領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105 年8 月17日│ │ │ │ │ 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571888900 號函暨游致│ │ │ │ │ 銘涉嫌詐欺案遭竊及毀損車輛車籍詳細資料。│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6│ │ │ │ │ 8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 年7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沒收│ │ │ │ │ 物或扣押物受領書等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771733700 號函車輛│ │ │ │ │ 扣押物品入庫清單、被害人陳在旗筆錄、代保│ │ │ │ │ 管單。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 │ │ ├──┼───────┼─────────────────────┼────────────┤ │2 │犯罪事實一之㈡│⒈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 │子○○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 │ │【即起訴書犯罪│⒉證人壬○○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事實一之㈣】 │⒊證人施宏澤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拾月。 │ │ │ │⒋證人丁○○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⒌證人游致銘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⒍證人丁台娟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⒎證人卯○○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⒏證人陳叔毅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⒐證人丑○○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⒑證人余雅票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⒒證人蔡金紐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⒓證人巳○○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⒔證人胡福仁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⒕證人張文儒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 │⒖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7 月24│ │ │ │ │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⒘車號0000-00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 │ │ │ │ │⒙高北交通車輛維修成本清冊、匯款回條、全行│ │ │ │ │ 代理收款申請書。 │ │ │ │ │⒚證人余雅票指認車號0000-00 、ACZ-3687號車│ │ │ │ │ 輛之照片4 張。 │ │ │ │ │⒛證人巳○○指認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相片8 │ │ │ │ │ 張。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證人巳○○之代保管單。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9 月30日高市警鑑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號│ │ │ │ │ 000000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ACZ-3687)。 │ │ │ │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照片6張。 │ │ │ │ │車號0000-00號之車輛買賣契約書。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 月20日公務│ │ │ │ │ 電話紀錄。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 │ │ │ │ ACZ-3687)。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5 年8 月26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50133160號函暨2258-R5 號過戶│ │ │ │ │ 登記書、委託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5日高監屏站字第1050131543號函暨車│ │ │ │ │ 號ACZ-3687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籍、異動歷│ │ │ │ │ 史、車主歷史查詢單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 │ │ 、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5日高監屏站字第1050131543號函暨車│ │ │ │ │ 號ACZ-3687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籍、異動歷│ │ │ │ │ 史、車主歷史查詢單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 │ │ 、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機車各項異動│ │ │ │ │ 登記書、過戶登記書。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3560號函暨 │ │ │ │ │ ACZ-3687號自用小客貨車101 年7 月13日辦理│ │ │ │ │ 過戶登記等相關車籍資料(汽車異動歷史查詢│ │ │ │ │ 、車主、領牌歷史查詢、禁動查詢、汽(機)│ │ │ │ │ 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 │ │ │ │ 照登記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9 月5 日高市警刑鑑│ │ │ │ │ 字第105360931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 │ │ │ │ 號105109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AC│ │ │ │ │ Z-3687)。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8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371881700 號函暨汽│ │ │ │ │ 車鑑定許可書及鑑驗照片1 份。 │ │ │ │ │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小隊長郭瑞章103 年9 月│ │ │ │ │ 11日之偵查報告暨受鑑定之汽車車身鈑件相片│ │ │ │ │ 、車號0000-00 號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 │ │ 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通知書。 │ │ │ │ │車號0000-00 號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 │ │ │ │ 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7 年7 月25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70126616號函暨2258-R5 號車過│ │ │ │ │ 戶登記書、委託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7 年7 月25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70126616號函暨2258-R5 號車過│ │ │ │ │ 戶登記書、委託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 │ │ │ │ │ 年7 月27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48072號函暨 │ │ │ │ │ 2178 -UK(新車號0000-00 )汽車之過戶登記│ │ │ │ │ 書、各項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1 日高監屏站字第1070130277號函暨 │ │ │ │ │ 0000 -UK號汽車相關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3 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56352號函暨 │ │ │ │ │ 2178-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 │ │ │ │ 站107 年8 月3 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56352號│ │ │ │ │ 函暨2178 -UK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原審法院107 年8 月15日、8 月27日公務電話│ │ │ │ │ 紀錄。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 │ │ │ │ │ 107 年8 月21日高市監旗站字第1070080579號│ │ │ │ │ 函暨AKC-2117(前車號0000-00 )車籍、異動│ │ │ │ │ 、車主查詢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22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70532號函暨 │ │ │ │ │ 2178 -UK(換牌號車號0000-00 )汽車之過戶│ │ │ │ │ 、換牌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22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70532號函暨 │ │ │ │ │ 2178 -UK(換牌號車號0000-00 )汽車之過戶│ │ │ │ │ 、換牌資料。 │ │ │ │ │王竣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2 月18日南檢文黃│ │ │ │ │ 104 偵3218字第08923 號函、南區大型贓物庫│ │ │ │ │ 沒收物或扣押物受領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105 年8 月17日│ │ │ │ │ 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571888900 號函暨游致│ │ │ │ │ 銘涉嫌詐欺案遭竊及毀損車輛車籍詳細資料。│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6│ │ │ │ │ 8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 年7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沒收│ │ │ │ │ 物或扣押物受領書等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771733700 號函車輛│ │ │ │ │ 扣押物品入庫清單、被害人陳在旗筆錄、代保│ │ │ │ │ 管單。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 │ │ ├──┼───────┼─────────────────────┼────────────┤ │3 │犯罪事實一之㈢│⒈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 │子○○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 │ │【即起訴書犯罪│⒉證人壬○○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事實一之㈤】 │⒊證人施宏澤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捌月。 │ │ │ │⒋證人丁○○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⒌證人游致銘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⒍證人丙○○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⒎證人陳馬敏貞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⒏證人徐進昌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⒐證人藍梅玉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⒑證人陳在旗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⒒證人吳俊祥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⒓證人余政昌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⒔證人張文儒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 │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7 月31│ │ │ │ │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⒖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⒗高雄市政府100 年12月21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商│ │ │ │ │ 字第1000198989號函暨附件(力大汽車企業行│ │ │ │ │ 之商業抄本)。 │ │ │ │ │⒘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買賣合約書│ │ │ │ │ 。 │ │ │ │ │⒙證人藍梅玉指認車號0000-00 號車輛之相片4 │ │ │ │ │ 張。 │ │ │ │ │⒚證人陳在旗之代保管單。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9 月30日高市警鑑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號│ │ │ │ │ 000000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ACJ-│ │ │ │ │ 9933)。 │ │ │ │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照片7 張。│ │ │ │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照片4張。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ACJ-99│ │ │ │ │ 33)。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麻站字第1050131317號函暨車│ │ │ │ │ 號ACJ-9933號自用小客車之歷次過戶登記、歷│ │ │ │ │ 次換牌紀錄、車色變更紀錄等全部申請資料。│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9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3895號函暨車│ │ │ │ │ 號ACJ-9933號自用小客車之歷次異動紀錄(含│ │ │ │ │ 過戶登記書、各項異動登記書、異動歷史查詢│ │ │ │ │ 、代辦人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9日嘉監旗站字第1050134202號函車號│ │ │ │ │ ACJ-9933(前車號0000-00 )歷次過戶登記資│ │ │ │ │ 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31日高監屏站字第1050133551號函暨 │ │ │ │ │ ACJ-9933(舊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之過│ │ │ │ │ 戶登記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9 月5 日高市警刑鑑│ │ │ │ │ 字第105360931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 │ │ │ │ 號105109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AC│ │ │ │ │ J-9933)。 │ │ │ │ │汽機車失竊車籍及案件資料(3610-XJ)。 │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車執照影本。 │ │ │ │ │車號000-0000號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過戶│ │ │ │ │ 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表影本、交│ │ │ │ │ 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 │ │ │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部分內裝照片1 張。│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信函字第001610號│ │ │ │ │ 及解除買賣契約書影本。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信函字第587 號影│ │ │ │ │ 本及其回執影本。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5 年10月13日│ │ │ │ │ 105 年東臺南存字第58號函暨金銀花鏡行即李│ │ │ │ │ 瑞文帳號00000000000 開戶迄今之交易明細。│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 年10月18日國世成功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李瑞文開立之支票帳戶 │ │ │ │ │ 000000000 號開戶迄今之交易明細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8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371881700 號函暨汽│ │ │ │ │ 車鑑定許可書及鑑驗照片1 份。 │ │ │ │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照片5張。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 案件基本│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表。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專案查詢竊盜車│ │ │ │ │ 輛清冊。 │ │ │ │ │證人陳在旗指認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相片4 │ │ │ │ │ 張。 │ │ │ │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9 月24日函暨車號│ │ │ │ │ ACJ-9933號自小客車維修相關資料及照片6 張│ │ │ │ │ 。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3 │ │ │ │ │ 年10月1 日嘉監南字第1030017202號函暨ACJ-│ │ │ │ │ 9933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車表歷史查詢表。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3 │ │ │ │ │ 年10月7 日嘉監南字第1030017614號函暨ACJ-│ │ │ │ │ 9933號(換牌前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於│ │ │ │ │ 102 年3 月20日、102 年6 月6 日之過戶登記│ │ │ │ │ 書、異動登記書暨代辦人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103 │ │ │ │ │ 年10月8 日高監旗字第1030008044號函暨ACJ-│ │ │ │ │ 9933號(換牌前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於│ │ │ │ │ 98年10月2 日、101 年5 月25日過戶登記書、│ │ │ │ │ 異動登記書及代辦人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3 │ │ │ │ │ 年10月8 日高監屏字第1030046085號函暨ACJ-│ │ │ │ │ 9933號自用小客車(換牌前車號0000-00)於1│ │ │ │ │ 01 年6 月14日辦理過戶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 │ │ │ │ │ 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03 │ │ │ │ │ 年10月8 日嘉監麻字第1030010736號函暨2686│ │ │ │ │ -TE 號(換牌後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 │ 於101 年8 月8 日辦理變更登記之車籍資料。│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3 年10月13│ │ │ │ │ 日南市警交處字第1030536728號函。 │ │ │ │ │台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10月14日17時10分公務│ │ │ │ │ 電話紀錄表。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3 年10月9 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30028186號函暨96年1 月30日辦│ │ │ │ │ 理2686-TE 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7 年9 月21│ │ │ │ │ 日高市監車字第1070093595號函暨3610-XJ 號│ │ │ │ │ 車之汽車車籍、異動歷史、車主歷史查詢資料│ │ │ │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相關資料。 │ │ │ │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6│ │ │ │ │ 250 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105 年8 月17日│ │ │ │ │ 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571888900 號函暨游致│ │ │ │ │ 銘涉嫌詐欺案遭竊及毀損車輛車籍詳細資料。│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6│ │ │ │ │ 8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 年7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沒收│ │ │ │ │ 物或扣押物受領書等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771733700 號函車輛│ │ │ │ │ 扣押物品入庫清單、被害人陳在旗筆錄、代保│ │ │ │ │ 管單。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 │ │ ├──┼───────┼─────────────────────┼────────────┤ │4 │犯罪事實一之㈣│⒈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 │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即起訴書犯罪│⒉證人壬○○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事實一之㈥】 │⒊證人施宏澤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⒋證人丁○○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參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⒌證人游致銘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⒍證人午○○於警偵中之證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⒎證人邱湧文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⒏證人吳金於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⒐證人庚○○於警詢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⒑證人胡俊容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⒒證人張文儒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 │⒓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8 月13│ │ │ │ │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⒕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汽車險要保書、保險費收據、交通部公│ │ │ │ │ 路總局自行繳納款收據、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 │ │ │ │ 司統一發票。 │ │ │ │ │⒖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⒗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號碼網路選│ │ │ │ │ 號繳款證明單。 │ │ │ │ │⒘證人庚○○指認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相片5 │ │ │ │ │ 張。 │ │ │ │ │⒙證人庚○○之代保管單。 │ │ │ │ │⒚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 案件基本│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9 月30日高市警鑑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號│ │ │ │ │ 000000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AAW-│ │ │ │ │ 1022)。 │ │ │ │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照片6 張。│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 │ │ │ 繳納通知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交通部│ │ │ │ │ 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各1 份。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AAW-10│ │ │ │ │ 22)。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9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4647號函暨72│ │ │ │ │ 10 -WT號(101 年12月26日遺損換牌為AAW-10│ │ │ │ │ 22號)自用小客車歷年辦理過戶登記等相關車│ │ │ │ │ 籍資料(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異動歷史查│ │ │ │ │ 詢、原車主身分證明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5 年8 月29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50134039號函暨7210-WT 號辦理│ │ │ │ │ 過戶異動資料登記書相關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5 年8 月31日│ │ │ │ │ 竹監車字第1050172209號函暨AAW-1022號辦理│ │ │ │ │ 刑事案件註銷相關證明文件。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31日高監屏站字第1050134032號函暨AA│ │ │ │ │ W-1022(前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之汽車│ │ │ │ │ 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9 月5 日高市警刑鑑│ │ │ │ │ 字第105360931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 │ │ │ │ 號105109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AA│ │ │ │ │ W-1022)。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105 │ │ │ │ │ 年9 月2 日北監基站字第1050199157號函暨AA│ │ │ │ │ W-1022自用小客車之換牌異動登記及代辦人資│ │ │ │ │ 料。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駿達汽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23日(│ │ │ │ │ 105 )駿達(顧服)字第M000823號函。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8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371881700 號函暨汽│ │ │ │ │ 車鑑定許可書及鑑驗照片1 份。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7 年9 月18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70167118號函暨所附之6108-E6 │ │ │ │ │ 、3282-WS 號車汽車車籍資料。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105 年8 月17日│ │ │ │ │ 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571888900 號函暨游致│ │ │ │ │ 銘涉嫌詐欺案遭竊及毀損車輛車籍詳細資料。│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6│ │ │ │ │ 8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 年7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沒收│ │ │ │ │ 物或扣押物受領書等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771733700 號函車輛│ │ │ │ │ 扣押物品入庫清單、被害人陳在旗筆錄、代保│ │ │ │ │ 管單。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 │ │ ├──┼───────┼─────────────────────┼────────────┤ │5 │犯罪事實一之㈤│⒈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 │子○○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 │ │【即起訴書犯罪│⒉證人壬○○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事實一之㈧】 │⒊證人施宏澤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⒋證人丁○○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⒌證人游致銘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⒍證人己○○於警詢中之證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⒎證人王暄豪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⒏證人徐榕謙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⒐證人許騏麟於警詢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⒑證人李祥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⒒證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⒓證人姬天鵬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⒔證人張文儒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 │⒕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表。 │ │ │ │ │⒖車號0000-00 號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 │ │ │ │ 書。 │ │ │ │ │⒗證人周天星於103 年6 月13日出具之切結書、│ │ │ │ │ 和運勁拍中心會員結算確認書及車輛點檢表。│ │ │ │ │⒘證人許家明指認之網頁、照片等相關資料。 │ │ │ │ │⒙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記書。 │ │ │ │ │⒚證人辛○○指認車號0000-00 號車輛之照片1 │ │ │ │ │ 張。 │ │ │ │ │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 案件基本│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 │ │ │ │證人辛○○之代保管單。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10月29日高市警鑑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號│ │ │ │ │ 000000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8490│ │ │ │ │ -D7 )。 │ │ │ │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照片4張。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3391號函暨84│ │ │ │ │ 90 -D7號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登記等相關車籍│ │ │ │ │ 資料(汽車異動歷史查詢、領牌歷史查詢、禁│ │ │ │ │ 動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過戶登│ │ │ │ │ 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 │ │ │ │ 書)。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5 年8 月25日│ │ │ │ │ 中監車字第1050164315號函暨8490-D7 號汽車│ │ │ │ │ 車籍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麻站字第1050133478號函暨84│ │ │ │ │ 90 -D7汽車異動歷史查詢單、汽機車各項異動│ │ │ │ │ 登記書、過戶登記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3 年6 月13日函文、拍賣車輛紀錄、高雄市│ │ │ │ │ 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3 年6 月13日函暨拍證明│ │ │ │ │ 書、監理所站監理代辦人資料表。 │ │ │ │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表。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10月1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372258400 號函暨汽│ │ │ │ │ 車鑑定許可書及8490-D7 號自小客車鑑識相片│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7 年8 月20日│ │ │ │ │ 中監車字第1070189162號函暨8490-D7 號自用│ │ │ │ │ 小客車103 年6 月27日過戶相關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20日嘉監南站字第1070167323號函暨55│ │ │ │ │ 96 -NR(99年11月29日遺損換牌為8490-D7) │ │ │ │ │ 號車之歷次過戶申請資料(含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汽車異動登記書、汽車過戶登記書、原車主│ │ │ │ │ 身分證明書暨監理代辦人資料表)。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7 年8 月20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70080612號函暨5198-XQ 號車汽│ │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相關資料影本及汽車車籍│ │ │ │ │ 、異動歷史、車主歷史查詢資料。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7 年8 月23日│ │ │ │ │ 中監車字第1070193498號函暨8490-D7 號自用│ │ │ │ │ 小客車檢驗查詢表。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21日嘉監麻站字第1070168344號函暨84│ │ │ │ │ 90 -D7號自用小客車103 年6 月26日過戶登記│ │ │ │ │ 予周天星之車籍資料。 │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 │ │ │ │ │ 2417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王竣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105 年8 月17日│ │ │ │ │ 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571888900 號函暨游致│ │ │ │ │ 銘涉嫌詐欺案遭竊及毀損車輛車籍詳細資料。│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6│ │ │ │ │ 8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 年7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沒收│ │ │ │ │ 物或扣押物受領書等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771733700 號函車輛│ │ │ │ │ 扣押物品入庫清單、被害人陳在旗筆錄、代保│ │ │ │ │ 管單。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 │ │ ├──┼───────┼─────────────────────┼────────────┤ │6 │犯罪事實一之㈥│⒈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 │子○○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 │ │【即起訴書犯罪│⒉證人壬○○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事實一之㈩】 │⒊證人施宏澤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⒋證人丁○○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⒌證人游致銘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⒍證人癸○○於警偵及原審中之證述。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⒎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⒏證人陳皆霖於警偵中之證述。 │ │ │ │ │⒐證人辰○○於警詢及原審中之證述。 │ │ │ │ │⒑證人鄭宏洋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⒒證人張文儒於本院中之證述。 │ │ │ │ │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10月7 │ │ │ │ │ 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⒔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表。 │ │ │ │ │⒕車號0000-00 號之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 │ │ │ │ 書。 │ │ │ │ │⒖車號0000-00 號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及拍賣投標│ │ │ │ │ 資料。 │ │ │ │ │⒗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表。 │ │ │ │ │⒘證人辰○○指認車號0000-00 號車輛之相片5 │ │ │ │ │ 張。 │ │ │ │ │⒙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⒚證人辰○○之代保管單。 │ │ │ │ │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10月29日高市警鑑字│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案號│ │ │ │ │ 000000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採證照片(1015│ │ │ │ │ -ZP )。 │ │ │ │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照片2張。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 │ │ │ │ │ 年8 月26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32775號函暨牌│ │ │ │ │ 照號碼1015-ZP 自用小客車歷年辦理過戶登記│ │ │ │ │ 等相關車籍資料(汽車異動歷史查詢、領牌歷│ │ │ │ │ 史查詢、變更歷史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 │ │ │ │ 書、過戶登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書)。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 年10月1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372258400 號函暨汽│ │ │ │ │ 車鑑定許可書及1015-ZP 號自小客車鑑識相片│ │ │ │ │ 、0005 -E9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7 │ │ │ │ │ 年8 月20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67324號函暨牌│ │ │ │ │ 照號碼8663-LL 重領牌照號碼為1015-ZP 號之│ │ │ │ │ 歷次過戶申請資料(含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 │ │ │ │ 異動登記書汽車過戶登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 │ │ │ │ 書暨代辦人資料、異動歷史查詢表)。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7 年9 月3 日│ │ │ │ │ 高監車字第1070084944號函暨牌照號碼0005 │ │ │ │ │ -E9 號車汽車車籍、異動歷史及車主歷史查詢│ │ │ │ │ 。 │ │ │ │ │王竣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105 年8 月17日│ │ │ │ │ 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571888900 號函暨游致│ │ │ │ │ 銘涉嫌詐欺案遭竊及毀損車輛車籍詳細資料。│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16│ │ │ │ │ 826 號、104 年度偵字第321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原審法院107 年7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暨沒收│ │ │ │ │ 物或扣押物受領書等資料。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7 月26│ │ │ │ │ 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771733700 號函車輛│ │ │ │ │ 扣押物品入庫清單、被害人陳在旗筆錄、代保│ │ │ │ │ 管單。 │ │ │ │ │原審法院107年8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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