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顯榮黃裕堯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鵬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鵬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案有另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前於民國105 年曾犯相同類型案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08年12月23日處分羈押在案,另經本院訊問後,仍認有延長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裁定於109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2 月20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562號判決罪刑在案,其犯行事證明確,犯罪嫌疑重大之羈押要件已無庸懷疑,又被告前於102 年至103 年間,犯下詐騙集團之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與本案相當,且該案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626 號判決確定,被告於該案判決宣判前夕不久,又接觸另一詐騙集團成員,宣判後不到1 個月,擔任車手犯下本案,藉以獲取報酬,其無視前案之司法追訴,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羈押之原因,被告於107 年間,在另兩案執行前,各有1 次通緝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恐有重施故技而逃匿之危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之家庭、職場對被告無拘束力,其亦無足夠的財力,再者,被告已撤回上訴,本案執行在即,查無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擔保被告日後不再發生前述羈押之原因,是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仍存在,且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