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善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善淵 選任辯護人 陳智全律師 劉炯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經傑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志亮 被 告 楊進吉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武哲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裕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川伸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萬基 前 一 被告 代 理 人 翁琳育 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益仲 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01、3102、3700、59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賴經傑及蔡武哲「技藝教育採購案」部分、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判處罪刑部分,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賴經傑及蔡武哲「技藝教育採購案」部分,賴經傑、蔡武哲均無罪。 三、上開撤銷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部分,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均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上開撤銷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部分,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五、其他上訴駁回。(即楊善淵、楊進吉判處無罪部分,楊善淵及賴經傑、許志亮關於判處洩密罪刑,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關於妨害投標罪部分;及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沒收部分) 犯罪事實 壹、楊善淵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擔任雲林縣立○○國民中學(下稱○○國中)校長,賴經傑於104 年 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擔任該校教師兼總務處主任,許志亮係該校教師兼輔導室主任,渠等於○○國中依政府 採購法辦理下列一、所示採購案件時,分別負責審核、承辦等業務,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宗儒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11樓之1 之南和國際旅行社 有限公司(下稱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之經理,蔡武哲係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業務人員。李裕雄係址設臺中市○○區 ○○○街00巷00號之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平安歸旅行 社)之經理,鄭川伸係平安歸旅行社之業務人員。 一、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長期為所服務之○○國中綜理或承辦 政府採購業務,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1 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34條第1 、2 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等規定,竟為下列之犯行: (一)「隔宿露營採購案」部分: ○○國中辦理106 學年度二年級童軍隔宿露營校外教學活動( 下稱【隔宿露營採購案】) ,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由賴經傑承辦,賴經傑明知相關招標文件中內容為○○國中預計106 年12月中旬 ,將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等消息,屬上開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消息,亦明知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意,在該採購案於106年9 月19日上網公告前即106 年4 月至5月間之某日,以電話將上開應秘密之消息告知蔡武哲而洩 漏之,致蔡武哲得以在採購公告上網前,向西湖渡假村預訂106 年12月7 、8 日場地,賴經傑嗣將隔宿露營採購案之履約日期訂於106 年12月7 、8 日,於最有利標決標情形下,使南和旅行社因而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技藝教育採購案」部分 ○○國中辦理「雲林縣105 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金支用計 畫- 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勞務採購案(下稱【技藝教育採購案】)時,由許志亮擔任承辦,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楊善淵核可後,由事務組辦理招標事宜。【楊善淵、許志亮】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2 月26日即技藝教育採購案上網公告日之前,先後: ⒈由楊善淵先於107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42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蔡武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將招標文件中「技藝教育採購案參與人數為40人、辦理地點為高雄、日期為107 年3 月26、27日」等政府採購法所規定應予保密之消息告知蔡武哲(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①),再由許志亮將上開採 購案中之行程及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蔡武哲知悉。⒉嗣因行程更改,楊善淵接續前開犯意,於107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57分許,撥打蔡武哲之行動電話,告知蔡武哲上開採購案履約日期為107 年3 月29日及30日(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②)。蔡武哲於先後獲知上開訊息後,先後隨即於同年月 6日及9日透過旅行社訂房人員聯繫高雄福容飯店訂房(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預訂107 年3 月29日之房間(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2),致蔡武哲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於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下,以利於投標,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 (三)「農業參訪採購案」部分: 楊善淵於○○國中辦理「新世代農業人才培育計畫-走出雲林 精緻農業參訪活動」勞務採購案(下稱【農業參訪採購案】),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該採購案107年4月11日公開上網招標前,先後①於107年3月22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南和旅行社之蔡武哲,告知「上開採購案之經費50萬元已核撥,參加人數為169人、 時間在4月下旬、住宿地點為劍潭」等上開政府採購法所規 定不得事先洩漏之消息及資訊,並傳送蔡武哲1份「招標文 件行程表」;②於107年3月27日得知農業參訪日期為107年4月24、25日時,楊善淵承前犯意,接續告知蔡武哲本案履約日期為107年4月24、25日等消息;蔡武哲於獲知地點及人數、日期後,隨即請南和旅行社人員,預訂107年4月24日之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房間、人數為169人,使蔡武哲所屬之南和 旅行社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於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下,以利於投標,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 二、「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部分 (一)嘉義縣立大林國民中學(下稱大林國中)於107年2月5日公 告辦理「106學年度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下 稱【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總標價為每人單價乘以206 人,招標方式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招標、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決標,且載明底價價格占評選權重20%以上,訂於107年2月22日上午8時30分開標及辦理廠商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之書面審查(以下簡稱【資格標審查】),經開標及書面審查結果,投標每人單價均為800元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計有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 司及平安歸旅行社2家,均列為受評廠商;大林國中並預計 於開標後之同日(22日)下午1時30分,辦理評審會議,依 據評審項目,就受評廠商於各評審項目所報内容、受評廠商資料逐項討論後辦理評審作業。 (二)吳宗儒(綽號小胖)及蔡武哲為使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能順利得標,明知與平安歸旅行社投標單價相同,最後決標標價占評選權重20%以上,於107年2月22日下午1時30分大林國中召開評審會議前,接續由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以附表編號7①②、8①②③之行動電話聯繫對話,而與代理平 安歸旅行社之李裕雄及鄭川伸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平安歸旅行社照先前投標條件(不變動標價及任何優惠條件)、由南和旅行社於評審會議增加優惠及減低標價價格之方式,換取日後租用平安歸旅行社遊覽車為交換條件,接續為犯意及行為分工如下: ⒈蔡武哲與吳宗儒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0分許, 告知吳宗儒,吳宗儒告以:你跟他說. . 【你跟大雄說車叫他的,叫他不要給我亂】...(下略)、【大雄如果跟你說是 公司的人,你跟他說就車叫他的就好了】,是在亂喔(附表 編號7①)、再與被告李裕雄(綽號大雄)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1分許,李裕雄告訴蔡武哲:「我叫...我叫阿肥進去,【不要催啊】,叫他講就好了」(附表編號8①) 。 ⒉李裕雄與鄭川伸(綽號阿肥)聯絡後,鄭川伸與蔡武哲電話聯繫,於當日(22)下午1時12分許告訴蔡武哲:「【這間 我會放給你啦!】因為. . . 進去我跟你說啦!你千萬不要跟那個小姐說什麼喔!」、「嘿!都沒. . . 【我都沒補喔!也沒加喔!】」,蔡武哲並問鄭川伸:「你價格有落. .. 你價格有落嗎?」,鄭川伸回答:「800 」(附表編號8②) ;以此方式表明維持先前條件,且洩漏平安歸旅行社維持標價為800 元。 ⒊李裕雄與蔡武哲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4分許告 訴蔡武哲:「第一、我叫阿肥現在就插路邊 . . 說就來不 及,不要進去講!第二,一樣進去講,我也不要催,你如果可以過你過. . .」(附表編號8③);蔡武哲再與吳宗儒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7分許,對吳宗儒告以: 「我打給大雄,大雄跟我…他就說幹,是你的喔!?我說靠杯啊…我想說跟你問看看,他說幹,我哪知!他說現在咧?他說現在,【乾脆照…照之前啊!】你也是進來啊!啊他就說齁好,這樣我交代阿肥不要出去,我說好,乾脆你正常開就好了!」、「嘿啊…他說好啊好啊!我說乾脆【我車也是叫你們家的】,有差嗎?」;吳宗儒並回答:「那是正常啦!你看怎樣,不要催啊!大家就是. .都不要催,講好就好 了!」,蔡武哲再稱:「不…因為他說第一支!」、「嘿!我就說你催…【你不要催,我進去,給他催午餐】,這樣就好了!」(附表編號7②),吳宗儒 、蔡武哲、李裕雄以此方式議定平安歸旅行社出席該採購案評審會議時,照先前投標條件(不變動標價及增加其他優惠條件),使南和旅行社減低標價後能順利得標,並以日後租用平安歸旅行社之遊覽車為交換條件。 ⒋鄭川伸、蔡武哲承前犯意聯絡,各代理平安歸旅行社、南和旅行社,於當日(22日)下午1時30分,在大林國中參加評 審會議進行簡報,平安歸旅行社不變動標價及任何優惠條件、南和旅行社加碼午餐每人50元餐券優惠,嗣南和旅行社依評選第一順位進行優先議價,減價至進入底價之單價770元 而得標。 貳、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之證據,經當事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二第24至25、102至103、169、309、383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 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其他非傳聞證據,亦經依法定程序取得及合法調查,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並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楊善淵及辯護人對於①被告賴經傑107年7月4日在廉政官 前所為之詢問筆錄陳述(調查卷一第273至280頁)、②法務部廉政署檢附依錄音光碟逐字譯出之職務報告(錄音譯文),有該署109年8月25日廉中歲106廉查中84字第1091601902號 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在卷(本院卷二第339至354頁),均異議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02頁、383頁),前開①107年7月4日在廉政官前所為之詢問筆錄陳述,經核對譯文後,已 無證明之必要性,自無證據能力;至該②譯文報告為司法警察官前之審判外陳述,並無與審判中不符,而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但仍得據為對檢察官出證之彈劾證據)。 三、檢察官就被告楊善淵涉犯「隔宿露營採購案」、「農業參訪採購案」洩密罪部分,本於合理懷疑及證據,另以補充理由書擴張訴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 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事實(本院卷二第39至41頁);經調查證據釐清懷疑後,已再以補充理由書說明不予擴張(減縮)該部分圖利罪嫌及事實(本院卷三第230至240頁),此減縮部分並非起訴犯罪事實之減縮,而係檢察官表明不予擴張犯罪事實之意思,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四、檢察官就原判決判處被告楊善淵、楊進吉無罪部分均上訴;被告楊善淵及其餘被告就原判決判處有罪部分均上訴,均在本院審理範圍。 五、為利檢索,部分卷證標目簡略如下:106 年度廉查中字第 84 號供述證據(1)【調查卷一】、106 年度廉查中字第 84 號供述證據(2)【調查卷二】、106 年度廉查中字第 84 號 非供述證據【調查卷三】。 貳、有罪部分 一、不爭執事實(犯罪事實壹部分) (一)被告【楊善淵】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擔任雲林縣立○○國民中學(下稱○○國中)校長;被告【 賴經傑】於104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擔任該校教師兼總務處主任;被告【許志亮】係該校教師兼輔導室主任,渠等於○○國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下列「隔宿露營採購 案」、「技藝教育採購案」、「農業參訪採購案」(各採購案全名詳後述)等採購案件時,分別負責審核、承辦等業務,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前開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06、107頁),並有○○國中人事資料調閱資料 3紙(調查卷三第3、5、6頁)、「隔宿露營採購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招標規範(調查卷三第15至16頁、第17至18頁、第19至24頁)、「技藝教育採購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調查卷三第45至46、47至48、49至52頁)、「農業參訪活動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招標工作案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可稽(調查卷三第181至182、183至184、185至188頁)。 (二)被告【吳宗儒】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1樓之 1之南和旅行社(下稱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之經理,被 告【蔡武哲】係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業務人員。被告【李裕雄】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平安歸旅行社之 經理,被告【鄭川伸】係平安歸旅行社之業務人員,為前開被告表示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6、108至109頁),並有南和旅行社臺南分公司、平安歸旅行社等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各1 份(偵5900號卷第61至63、65至66頁)。又大林國中於107 年2月初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 式辦理,大林國中於107年2月22日上午開標並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計有南和旅行社及平安歸旅行社2家廠商符合規定, 亦有大林國中辦理「106學年度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 公開取得報價單、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履約保證、驗收紀錄及相關簽呈紙本1份(偵5900號卷第103至133頁)。 二、被告辯解及辯護人答辯意旨: (一)訊據被告楊善淵就被訴「技藝教育採購案」、「農業參訪採購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坦認不爭執,請求為緩刑之諭知。 (二)訊據被告賴經傑就被訴「隔宿露營採購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坦認不爭執,請求為緩刑之諭知。 (三)訊據被告許志亮就「技藝教育採購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否認犯罪,辯稱:⒈被告為輔導室主任,上開活動由輔導室承辦,輔導室擬定活動計畫後交由總務處辦理採購,故被告並非本案之採購人員,核先敘明。⒉被告於107年2月5日以 LINE通訊軟體方式傳送予蔡武哲之文件,僅為初步計畫文件,並非招標文件,且該文件內容與日後招標文件內容亦非相同,此證人蔡武哲證稱:(問:所以在2月5日你跟楊善淵、許志亮講完電話之後,許志亮確實有傳他們學校規劃福容行的行程給你看?)答:我記得他是傳後面的行程給我,不是福容這個行程。」;又輔導室辦理此活動上呈之公文批核軌跡(107偵3102號卷62頁背面)可知,原訂辦理日期為3月26、27日,被告於2月5日批核,校長楊善淵於107年2月7日批示 :速辦招標。但本案日後活動日期更改為3月29、30日,相 關行程亦改變,故被告於107年2月5日以LINE方式傳送予蔡 武哲之內容並非招標文件內容,故非政府採購法應秘密之事項;楊善淵於107年2月9日以電話通知被告蔡武哲之內容, 被告許志亮與楊善淵並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犯意聯絡。(四)訊據被告吳宗儒及南和旅行社否認犯行,併同辯護人辯稱:⒈「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在評審會開會以前,參與競標之廠商,就採購案價格及服務内容都已經特定,評審會開會的用意,是讓旅行社人員到現場、機關做簡報及現場答詢,讓看書面報告可能有疑問的委員,有像簡報人員提問獲得釋疑之機會。簡報内容完全必須根據參標廠商先前的投標文件及活動企劃内容來說明,不能有任意的變更或增減先前投標文件及企劃書内容之情形,如果在評審會時,簡報人員有做任何的更改,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第10條規定,評審會也不能納入評審的標準。本案中學校當初所提出的幾項評審項目中,價格只占百分之20,其他百分之80跟價格完全無關,且「臨時加碼」或「臨時提供優惠」等項目並非作為評審項目之一。 ⒉公訴意旨認為「鄭川伸以洩漏平安歸旅行社的標價800元給對 方」云云。然查:800元在學校招標文件已經講的很清楚, 每位同學以不超過800元為原則,本件兩家參標廠商投標的 單價是800元,事後也沒有進行任何的更改,其等之間並沒 有任何價格的協議不為競爭之行為。 ⒊公訴意旨又認為:「鄭川伸在參加招標會時果然未增加其他優惠手段使得南和公司就以標價770元得標」云云。然而, 旅行業者參與勞務採購之標案,除了依據公告文件投標、選擇是否到評審會進行口頭簡報外、再見報程序結束後,評審委員會依據評審結果,訂出議價的順序名單,取得第一議價權的廠商才可以進入會場進行議價程序。而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的廠商,也不一定就絕對可以得標,因為若二次議價沒有入底價,就會由第二家的廠商取得議價權。本件南和旅行社之所以會得標,是因為在跟學校議價的程序中減價兩次後才得標,並不是因為獲平安歸旅行社透露投標價格800元、 兩家公司有不為價格競爭的協議才得標,被告鄭川伸從來沒有進入到議價程序中,怎麼可能會跟蔡武哲有不為價格競爭行為存在。 ⒋參標廠商在評審會時是否一定會加碼,存乎每個參標廠商的考量決定。本件南和旅行社的業務蔡武哲若就餐券加碼部分,有與平安歸旅行社的業務代表鄭川伸達成『平安歸旅行社不為任何加碼』的協議,蔡武哲在評選會時只要加碼餐券20- 30元就好,不需要一次加碼加到一次發給餐券50元,因為在評選會後,取得第一順位議價權的廠商,之後還必須進行議價減價的程序。蔡武哲就是認為鄭川伸在電話中表示『這間我放給你』、『我不會催下去』等語,恐怕是廠商間爾虞我詐 。 (五)訊據被告李裕雄、鄭川伸及平安歸旅行社均否認犯行,併同被告吳宗儒、蔡武哲及南和旅行社辯稱: 被告李裕雄、鄭川伸及吳宗儒、蔡武哲等人,均係於107年2月22日上午大林國中審查資格標並公布結果後,始知悉平安歸旅行社及南和旅行公司有投標本案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在此之前根本互不知悉對方有參與投標。亦即兩家廠商及相關人員係在互相不知悉對方有投標的情形下,本於競爭角逐之動機及立場,進行各項投標作業,諸如依學校公告之評審項目,製作標單及活動企劃書,並於截止日前將投標文件及活動企劃書送抵學校,且送抵學校後至本案履約驗收完畢,兩家廠商均無從進行任何變更或異動。由此足認,此時兩家廠商之競爭行為及其競標之内容,至遲於107年2月21日下午17時整前,均已特定且完成,毫無疑問。被告所為,核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及處罰目的不符,自不應 以該罪相繩。 三、隔宿露營採購案部分(犯罪事實壹、一(一),被告賴經傑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一)查○○國中辦理隔宿露營採購案,於106 年9 月19日公告招標 ,於同年月28日開標,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蔡武哲持南和旅行社委託書投標並得標等事實,業據被告賴經傑自白在卷(本院卷二第10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蔡武哲供述之情節相符(見偵3102號卷一第160 頁至第165 頁,原審卷四第383 頁至第390頁),並有該採購案之公開招標簽呈、承辦活動案簽呈、 招標規範、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評審作業規定、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廠商人員出席簽到表、雲林縣立○○國民中學開標紀錄、議價決標紀錄、勞務採購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委託書等影本在卷可為佐證(見原審卷一第337 頁、第363 頁至第381 頁),堪先認定。 (二)被告蔡武哲於前開公告日前之106年5月間,經由被告賴經傑告知屬意12月份,在西湖渡假村辦理學生隔宿露營活動,被告蔡武哲向西湖渡假村確認12月7日、8日可預訂,因而回報被告賴經傑該期日可行並以旅行社名義留下聯絡資料預訂西湖渡假村場地等情,為被告蔡武哲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382頁至第417頁);被告賴經傑亦陳稱:我請蔡武哲幫我詢問西湖渡假村的空檔,他回覆我是12月7日、8日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63頁至第364頁),佐以隔宿露營採購案之招標規範所載活動時間、地點分別為「106年12月7日、12月8日」、「竹、苗、中、彰、投、雲地區」(見原審卷 一第265頁),招標內容與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所述之時間 、地點吻合,其等所述之經過應與事實相符,被告蔡武哲於106年4月或5月間,已知悉該活動並已預先預訂場地,亦堪 認定。 (三)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上開條項所稱「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意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⒈本件「隔宿露營採購案」之校 外教學活動招標規範、於106年9月19日公告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均招標文件,其上所載○○國中預計10 6年12月7、8日,將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佐以 隔宿露營採購案之招標規範所載活動時間、地點分別為「106年12月7日、12月8日」、「竹、苗、中、彰、投、雲地區 」(調查卷三第15至16、19至24頁),倘先行於公告前知悉,即可預先預訂場地,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對於公告日始能藉由招標公告得知消息其他廠商,即發生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於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方式下,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而屬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公務秘密甚明;至於當時是否已有招標文件等文書,與被告賴經傑所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無涉。⒉被告賴經傑為本採購案承辦人,業認定如前,對於上開消息乃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公務秘密,足以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當知之甚明,竟仍故為告知洩漏之,自有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故意,亦足認定。綜上,被告賴經傑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經傑此部分犯行,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技藝教育採購案洩密部分(犯罪事實壹、一(二),楊善淵、許志亮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查被告楊善淵明知許志亮承辦之技藝教育採購案,於107年2月26日上網公告,採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竟先後:①於107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42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撥打蔡武哲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將招標文件中「技藝教育採購案參與人數為40人、辦理地點為高雄、日期為107 年3 月26、27日」等政府採購法所規定應予保密之消息告知蔡武哲(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①),再由許志亮將上開採購案中之行程及地點,以LINE 通訊軟體傳送給蔡武哲知悉;②嗣因行程更改,楊善淵接續前開犯意,於107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57分許,撥打蔡武哲之行動電話,告知蔡武哲上開採購案履約日期為107 年3 月29日及30日(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②);蔡武哲於先後獲知 上開訊息後,旋即透過該旅行社人員訂房,最後聯繫高雄福容飯店預訂107 年3 月29日之房間(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2),致蔡武哲所屬之南和旅行社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造成不公平競爭等情,為被告楊善淵自白不諱(本院卷三第395頁),被告許志亮對前開客觀事實 自白不爭(本院卷二第107頁),核與證人蔡武哲證述情節 相符(見偵3102號卷一第160至165 頁,原審卷四第391至398 頁);並有「技藝教育採購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公告日:107/02/26)、決標公告、招標規範及評審 須知(調查卷三第45至52頁)、被告楊善淵與蔡武哲於106 年2月5日、3月9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5900號卷第97至98頁)、如附表編號1①②所示107年2月5日及 同年月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編號2所示107年2月6日及同年月9日被告蔡武哲與南和旅行社訂房人員「秋萍」之通 訊監察譯文、原審法院107年度聲監字第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及107年度聲監續字第97、185、308、39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6年度聲監字第108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 話附表、107年度聲監續字第7、94、188、311、401號通訊 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6年度聲監字第1089號通訊監察書暨 電話附表、107年度聲監續字第8、95、187、310、400號通 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等附卷可稽(均見偵5901卷)、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8 年6 月4 日(108 )福高發字第20190604002 號函暨所附相關紀錄資料(原審卷三第167 至173 頁)在卷可參,與前開自白相符,堪認無疑。 (二)被告許志亮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本件「技藝教育採購案」之校外教學活動招標規範、於107年 2月26日公告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招標文件 ,其上所載○○國中預計參訪人數、地點、日期等消息,倘旅 行社先行知悉,即可預先預訂場地,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方式,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而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等利害關係,乃上開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消息,而為前開之公務秘密;此觀南和旅行社業務人員蔡武哲於107年2月5日及同年月9日二次接獲前開採購案消息後,旋即於107年2月6日及同年月9日透過旅行社訂房人員,向福容飯店訂房(訂房人員於同年月6日 訂得同年3月26日入住客房21間、同年月12日修 訂入住日期為同年月29日入住客房24間),有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8年6月4日(108)福高發字第20190604002號函 暨檢附之相關紀錄資料可稽(原審卷三第167至173頁),足見上開消息如於公告招標前洩漏,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於採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方式下,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而屬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公務秘密至明。 ⒉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所處罰之犯罪主體為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公務員;被告許志亮自白:本次活動因為涉及技術及職業教育,因此承辦單位為輔導室..,經我初步規劃之後,雲林縣教育處承辦人陳亮君表示必須配合處長的行程,因此日期訂於3月29日及3月30日等兩天..簽呈校長楊善淵同意後,委由總務處辦理招標(偵3102號卷二第50至53頁反面);被告許志亮為輔導室主任,為負責本採購案承辦公務員,無論是否為採購人員,倘予洩漏該公務秘密,均屬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務員,不能以並非採購人員飾卸其責。 ⒊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決先例)、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先例 );查被告楊善淵(A)、許志亮(C)共持0000-000000行動電 話,發話與被告蔡武哲(B),於107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42 分7 秒許起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編號1①)如下: A :喂!阿哲喔!? B :喂...BOSS... BOSS! A :阿哲喔!?我跟主任(本院按:許志亮)商量完了,你若訂25、26禮拜一、禮拜二,有辦法嗎? B :25、26嗎? A :嘿!3月...26、27啦...一、二!3月26、27,住高雄!B :26、27...好!OK!我們高雄... 這樣高雄飯店我來問 福容喔! A :福容...嘿...福容!總total就是40個人!每兩個人一 間,總共20間! B :好...好...好...OK! C :阿哲... A :嘿嘿嘿嘿!主任! C :我們...我們...我們這算全縣的,有40個...40個人的 名額,預定要兩人房就是要20間啦! (中略) C :我現在...等一下將這個行程齁,LINE給你! B :好啊! C :啊你...你再幫我們寫一個schedule呀! B :好! C :這樣才有辦法最有利標評...評斷 (下略) 自被告楊善淵、許志亮107年2月5日共持電話發話與蔡武哲 過程,當場告以商量後之參訪人數(40人)、地點(高雄)、日期(3月26、27日)等消息,被告楊善淵、許志亮該二 人就洩漏「技藝教育採購案」之舉辦日期、地點、人數等消息,且被告許志亮告以被告蔡武哲如據消息安排行程,方能以最有利標方式評斷等情,足見已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縱然舉辦日期因日後有所修正,107年2月26日公告之招標文件,與107年2月5日第一次洩漏之內容不同,且被 告許志亮未參與107年2月9日接續著手為第二次洩漏行為, 而未實行全部之犯罪行為;然既有犯意聯絡在先,縱推由共犯楊善淵接續為第二次洩漏,以達到渠等共同犯罪之目的,仍共犯承續前開謀議之分工實行,被告許志亮並不以每一階段洩漏均參與為必要,揆諸上揭說明,仍應就全部犯行負正犯責任;被告許志亮雖辯稱107年2月5日以LINE通訊軟體方 式傳送予蔡武哲之文件(見偵5900號卷第97至98頁),僅為初步計畫文件,並非招標文件,且該文件內容與日後招標文件內容亦非相同,楊善淵於107年2月9日電話通知被告蔡武 哲之內容,伊與楊善淵並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犯意聯絡云云,亦無足採。 (三)承前,前開所辯,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前開犯行,即堪認定。 五、農業參訪採購案部分(犯罪事實壹、一(三),楊善淵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查被告楊善淵辦理○○國中「農業參訪採購案」,107年4月11 日公開上網招標前,先後①於107年3月22日,在不詳地點,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南和旅行社之蔡武哲,告知「上開採購案之經費50萬元已核撥、參加人數為169人、時間在4月下旬、住宿地點為劍潭」等上開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不得事先洩漏之消息及資訊,並傳送蔡武哲1份「招標文件行程表」;②於 107年3月27日得知農業參訪日期為107年4月24、25日時,楊善淵旋承前犯意,於當日告知蔡武哲本案履約日期為107年4月24、25日等消息,隨即請南和旅行社人員,預訂107年4月24日之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房間、人數為169人等情,業據被 告楊善淵於原審及本院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偵查中、原審證述情節相符(見偵3102號卷一第160至165頁,原審卷四第396至399頁),並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蔡武哲與南和旅行社訂房人員「秋萍」通訊監察譯文(見調查卷三第191 頁)、○○國中輔導處107 年3 月31日簽呈、農業 參訪採購案招標工作案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總務處107 年4 月9 日簽呈等影本(見原審卷二133 至152 頁)、農業參訪採購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招標工作案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見調查卷三第181 至184 頁、185至188頁)在卷可參,與被告楊善淵之自白相符,堪認為真實。 (二)本件「農業參訪採購案」之校外教學活動招標規範、於107 年4月11日公告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招標文 件,其上所載○○國中預計參訪人數、地點、日期等消息,倘 旅行社先行知悉,即可預先預訂場地,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而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等利害關係,乃上開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消息,而為前開之公務秘密;此觀南和旅行社人員蔡武哲於107 年3 月27日接獲前開採購案消息後,旋即於當日透過旅行社訂房人員,向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訂房,有附表編號5所示通訊 監察譯文可稽(原審卷三第167至173頁),足見上開消息如於公告招標前洩漏,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而屬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公務秘密至明;被告楊善淵身為校長,對此當知之甚明,竟仍故為告知洩漏之,自有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故意,亦足認定,綜上,被告審判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部分(犯罪事實壹、二,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妨害投標) (一)查大林國中於107 年2 月5日公告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 ,總標價為每人單價乘以206人,招標方式採「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招標、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決標,且載明投標底價價格占評選權重20%以上,訂 於107年2月22日上午8時30分進行「開標及辦理廠商資格及 評審項目以外資料之審查」(資格標審查),經開標及審查結果,投標每人單價均為800元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計 有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及平安歸旅行社2家,均列為受評 廠商;大林國中並預計於開標後之同日(22日)下午1時30 分,辦理評審會議,依據評審項目,就受評廠商於各評審項目所報内容、受評廠商資料逐項討論後辦理評審作業乙情,為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於審理中自白不爭執,及證人曾騰緯(大林國中總務主任)結證明確(原審卷第140至165頁),並有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見偵5900號卷第61至63、65至66頁)、大林國中辦理「106學年度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公開取得報價 單企劃書公告(公告日期107年2月5日)、總務處107年2月22日簽呈紙本(簽呈上載明簽請核定底價並辦理議價程序) 可稽(偵5900號卷第122、131至133頁)。 (二)查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於107年2月22日下午1時30分評審會議前,為附表編號7、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所示之通話內容,及由被告蔡武哲、鄭川伸分別代理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平安歸旅行社出席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評審會議、進行簡報,平安歸旅行社不變動標價及任何優惠條件,南和旅行社加碼午餐每人50元餐券優惠,嗣南和旅行社依評選第一順位進行優先議價,減價至進入底價之單價770元而得標等情,為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 鄭川伸於本院自白不爭,並經證人陳威碩(大林國中學務主任、評審會議主席)於原審結證明確(原審卷四第166至183頁),且有大林國中107年2月22日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見偵5900號卷第39頁)、辦理「106 學年度一年級學生校外教學活動」107年2月26日以決標公告稿代簽呈2 紙(偵5900號卷第125 至127頁)、總務處107年2月27日 決標公告(偵5900號卷第128至130頁)、附表編號7、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原審法院107 年度聲監字第1 號、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96、186 、309 、39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7 年度聲監字第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97、185 、308 、39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5901號卷第121 至130 頁、111 至120 頁)在卷可參,自堪認定。 (三)被告吳宗儒(小胖)、蔡武哲、李裕雄(大雄)、鄭川伸(阿肥)於107年2月22日下午1時30分大林國中召開評審會議簡 報時,平安歸旅行社照先前條件(不變動標價及任何優惠條件)、由南和旅行社於評審會議增加優惠及減低標價價格,係於當日下午會議,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而由南和旅行社得標日後租用平安歸旅行社遊覽車為交換條件之約定乙情,論證如下: ⒈依卷附編號7①、8①、8②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武哲與被告吳 宗儒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0分許,告知吳宗 儒,吳宗儒告以:你跟他說. . 【你跟大雄說車叫他的,叫他不要給我亂】...(下略)、【大雄如果跟你說是公司的人 ,你跟他說就車叫他的就好了】,是在亂喔(附表編號7①)、 再與被告李裕雄(綽號大雄)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1分許,李裕雄告訴蔡武哲:「我叫...我叫阿肥進去,【不要催啊】,叫他講就好了」(附表編號8①),嗣被告李 裕雄與被告鄭川伸(綽號阿肥)聯絡後,鄭川伸與蔡武哲電話與聯繫,於當日(22)下午1時12分許告訴蔡武哲:「【 這間我會放給你啦】!因為. . . 進去我跟你說啦!你千萬不要跟那個小姐說什麼喔!」、「嘿!都沒. . . 【我都沒補喔!也沒加喔!】」,蔡武哲並問鄭川伸:「你價格有落. . . 你價格有落嗎?」,鄭川伸回答:「800 」(附表編 號8②);以此由被告蔡武哲居中與被告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各別聯絡方式,謀由平安歸旅行社於評審會議簡報時維持先前條件、不補(不增加優惠)、不落 價(不減低標價 ),且洩漏平安歸旅行社維持標價為800 元,以利南和旅行社補加優惠、減低標價之約定,已然無疑。 ⒉依卷附編號8③、7②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裕雄與蔡武哲電話 聯繫,於當日(22日)下午1時14分許,告以「第一、我叫 阿肥現在就插路邊 . . 說就來不及,不要進去講!第二, 一樣進去講,我也不要催,你如果可以過你過,」(附表編號8③);被告蔡武哲再與吳宗儒電話聯繫,於當日(22日) 下午1時17分許,對吳宗儒告以:「我打給大雄,大雄跟我… 他就說幹,是你的喔!?我說靠杯啊…我想說跟你問看看,他說幹,我哪知!他說現在咧?他說現在,【乾脆照…照之前啊!】你也是進來啊!啊他就說齁好,這樣我交代阿肥不要出去,我說好,乾脆你正常開就好了!」、「嘿啊…他說好啊好啊!我說乾脆【我車也是叫你們家的】,有差嗎?」;吳宗儒並回答:「那是正常啦!你看怎樣,不要催啊!大家就是. .都不要催,講好就好了!」,蔡武哲再稱:「不… 因為他說第一支!」、「嘿!我就說你催…【你不要催,我進去,給他催午餐】,這樣就好了!」(附表編號7②),以 此由被告蔡武哲居中與被告李裕雄、吳宗儒各別聯絡方式,謀由平安歸旅行社於評審會議簡報時維持先前條件、由南和旅行社減低標價、加碼午餐每人50元餐券優惠後順利得標,並以日後租用平安歸旅行社之遊覽車為交換條件,而不為競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四)按二或二以上廠商間,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者,因其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造成假性競爭,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是以,行為人祇須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足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縱使該部分廠商之合意,客觀上尚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或尚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均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者,既屬非法競標,該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即屬非適法之不當利益,故應認該等非法競標者主觀上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合意使平安歸旅行社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將造成於外觀上使人相信有2 家不同之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價格競爭之作用,實則該2 家公司之標價均屬知悉且可加以操控之情形,雖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然因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倘約定由其中一家不增加優惠競爭條件、另一家增加優惠條件,無異直接限制競爭,降低得標之阻力,客觀上仍可相對性地發生影響力,應認其等主觀上均具影響決標之意圖,又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既分別因此獲得訂約機會,應認有不當利益之存在,復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方為前開使平安歸旅行社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其4 人所為自仍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定之妨害投標行為,亦可認定。 (五)被告吳宗儒及南和旅行社辯解不可採 ⒈其等辯稱本案中學校當初所提出的幾項評審項目中,價格只占百分之20,其他百分之80跟價格完全無關,且「臨時加碼」或「臨時提供優惠」等項目並非作為評審項目之一云云;惟本案「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評審會議採序位法,排序第一位之受評廠商有優先議價權,而評審會議程中之臨時加碼優惠,可能影響評審委員對位序之決定,此經證人陳威碩(大林國中學務主任、評審會議主席)於原審結證:「(該次評審的過程中,採最有利標、序位法的方式,南和旅行社成為第一順序的廠商?)是。」、「(廠商有沒有提供額外的加碼服務,是不是會影響評審委員對序位的排定?)不一定」(原審卷四第168頁)、經證人曾騰緯(大林國中總務主 任)結證:「我們是用序位法,分數最高的,他的序位就是一,若評審委員有10個,看誰有幾個一、有幾個二,然後再加起來,序位最低的得到的分數就最高」、「(評審委員會廠商的加碼條件,是評審委員做為排序位的評分因素之一嗎?)對。」(原審卷第145、158頁),參以於資格標審查後,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之標價同為800元,被告蔡武 哲於評審會議前知悉彼此標價相同,此觀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鄭川伸於電話中對被告蔡武哲回答:「800 」甚明(附表 編號8②);被告蔡武哲知悉彼此標價相同,則價格以外之優惠條件,極可能成為影響評審會議決定排序之條件,進而影響優先議價權之取得,則價格以外之優惠條件,極可能成為影響評審會議決定排序之條件,進而影響優先議價權之取得,辯護人避此不論,以加碼優惠並非規定之評審項目云云置辯,自無足採。 ⒉其等辯稱本件兩家參標廠商投標的單價是800元,事後也沒有 進行任何的更改,其等之間並沒有任何價格的協議不為競爭之行為云云;惟南和旅行社於資格標審查之投標金額為800 元,於評審會議後取得第一位序後,取得優先減價權,以第一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為780元,第二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 為770元,最後以770元(每人)得標,經證人曾騰緯(大林國中總務主任,負責議價)結證明確(原審卷第140至165頁),並有「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可稽(偵5900號卷第39頁),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⒊其等辯稱若二次議價沒有入底價,就會由第二家的廠商取得議價權,南和旅行社因議價得標,並非因平安歸旅行社透露投標價格800元競爭的協議才得標,被告鄭川伸從來沒有進 入到議價程序中,彼此並無不公平競爭云云,惟查:「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公告上載明投標底價價格占評選權重20% 以上,則於資格標後,評審委員會以位序法評選決定優先議價之第一順位前,南和旅行社事先知悉平安歸旅行社之資格標底價,足以影響提出價格以外之優惠條件,以影響評審會議決定排序之條件,此時雙方合意洩漏資格標底價,乃本次犯意聯絡而不為價格競爭之一部行為分擔;至於平安歸旅行社未能參與議價、決標,乃合意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自不能倒果為因,反謂未參議價、決標即無不為價格競爭,所辯亦無足採。 ⒋鄭川伸在電話中表示『這間我放給你』、『我不會催下去』等語 恐怕是廠商間爾虞我詐云云;惟平安歸旅行社再於同日下午1時30分進行評審項目之評審審查簡報時,依通訊監察譯文 約定,被告鄭川伸維持先前條件、不補(不增加優惠)、不落價(不減低標價),且洩漏平安歸旅行社維持標價為800元,以利南和旅行社補加優惠、減低標價之約定,其謂係廠商間爾虞我詐云云,亦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六)被告李裕雄、鄭川伸及平安歸旅行社,併同被告吳宗儒、蔡武哲及南和旅行社辯解不可採 查資格標審查與議價決標程序不同,本件 「校外教學活動 採購案」資格標在107年2月21日下午5時前截止、翌日(22 日)上午8時30分開標及辦理廠商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 之書面審查(資格標審查),經開標及書面審查結果,選出合格之受評廠商,再於同日下午1時30分進行評審項目之評 審審查,決定第一順位廠商進行優先議價、決標,此經大林國中總務處107年2月22日簽呈載明(偵5900號卷第122頁) ,於107年2月21日下午5時前截止時點已結束者,乃資格標 之投標,於最後決標之前,尚有評審項目審查、議價、決標等程序,其等謂:資格標截止時,投標競爭行為已結束云云,顯有誤會,不足採信。 (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又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性質上係屬兩罰規定,係在處罰法人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監督不週之責任,而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對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應負同法第92條之刑責。 七、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2條108年12月25日修正、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 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利或不利之實質變更,非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逕適用現行規定。 (二)核被告楊善淵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賴經 傑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許志亮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蔡武哲、吳宗儒為被告南和旅行社之從業人員,被告李裕雄、鄭川伸為被告平安歸旅行社之從業人員,被告蔡武哲、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科以該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 (三)被告楊善淵、許志亮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被告楊善淵於犯罪事實一(三)所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本於單一洩漏犯意,接續為洩漏行為之數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一罪。另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就犯罪事實二妨害投標罪部分,本於單一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接續為妨害投標之不競爭行為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亦為接續犯一罪。 (四)被告楊善淵、許志亮就犯罪事實一(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就犯罪事實二妨害投標罪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善淵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八、沒收部分: (一)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一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三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本案犯罪事實二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之機會,而契約價金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被告南和旅行社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犯罪事實欄二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被告南和旅行社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而被告南和旅行社代理人翁琳育於原審供稱:大林國中「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實際上僅獲利8 千多元等語(見偵3102號卷五第73頁),是被告南和旅行社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認定為8,0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對被告南和旅行社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件扣案之物,雖分別係被告楊善淵、賴經傑、吳宗儒、蔡武哲等人所有之物,然尚無證據足認係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尚與刑法第38條之規定有間,自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參、無罪部分(「隔宿露營採購案」部分-被告楊善淵)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楊善淵與賴經傑(判處有罪如前)均明知依據政府採購法所辦理隔宿露營採購案,相關招標文件中所列○○國中預計106 年12月中旬,將在苗栗縣「西湖渡假村」 辦理露營等消息,均屬上開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事項及資料,且均明知不得對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仍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之犯意聯絡,被告楊善淵在該採購案於106年9 月19日上網公告前即106 年4 月至5 月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指示被告賴經傑將上開應秘密之事項及消息洩漏予被告蔡武哲,被告賴經傑遂逕以電話將上開關於○○國中預計106 年12月中旬,將在 苗栗縣「西湖渡假村」辦理露營等消息告知被告蔡武哲而洩漏之,致被告蔡武哲得以在採購公告上網前,向西湖渡假村預訂106 年12月7 、8日場地,並事先籌備相關招標事宜。 嗣後被告蔡武哲經由被告賴經傑轉知被告楊善淵,配合南和旅行社將童軍露營採購案履約日期訂於106 年12月7 、8 日,造成不公平競爭,因認被告楊善淵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善淵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賴經傑107年5月31日於廉政官前之陳述為據,訊據被告楊善淵否認前開犯行,辯稱:伊並無指示賴經傑告知蔡武哲該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消息,依證人賴經傑於廉政官前並未陳述係伊指示等語;經查: (一)被告賴經傑於廉政官前陳稱:「(問:根據本署調查,你於106 年4 、5 月間,就將○○國中106 年12月7 日要在西湖渡 假村舉辦露營告知蔡武哲,原因?)就是希望蔡武哲可以先幫我們預定西湖渡假村的場地。至於為何找蔡武哲,因為我跟蔡武哲是舊識」、「(問:招標規範表示活動地點限於竹苗中彰投雲地區,還要求得標廠商應在簽約前辦妥活動場地租用事宜,不得延誤,是蔡武哲叫你打上去還是你自己想要加上去的?)這是引用之前的標案,我只是把地點限於竹苗中彰投雲地區而已。這次是校長的意思,因為他說要辦完3次之後才要換場地」、「(問:校長楊善淵是否知道你要請南和旅行社幫忙處理106 年12月7 日在西湖渡假村的露營場地事宜。)知道。我是跟楊善淵確認這次辦理露營的地點,楊善淵跟我說要辦在西湖渡假村,我有跟楊善淵說我會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甚麼時候可以舉辦,後來蔡武哲跟我說106 年12月7 日西湖渡假村有空檔,所以我們才把履約日期訂在106 年12月7 、8 日」等語(見偵3102卷三第227 頁至第228 頁);依被告賴經傑居中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甚麼時候可以舉辦活動之事,並非洩漏招標文件消息之事,不足為與被告楊善淵有犯意聯絡之不利認定。 (二)況被告賴經傑於原審結證稱:跟校長報告說年底的隔宿露營活動是否還要辦在西湖渡假村,當時校長跟我說看大家的決定怎麼樣,後來我就跟蔡武哲作後續的聯繫,但是校長並沒有指示我要讓蔡武哲知道這件事情,後續我跟南和旅行社聯絡是我自己跟旅行社聯絡的,他應該不知道我有打電話給蔡武哲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58 頁至第359 頁),也未指證被告楊善淵與其間就洩漏應秘密之消息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三)又證人即被告蔡武哲於調查站中證稱:「(問:楊善淵有無於上開採購案106 年9 月19日上網公開招標前,即告知吳宗儒及你本案履約日期及地點等相關資料?)沒有,主要是賴經傑跟我說的」等語(見偵3102號卷一第107頁反面至第108頁),於原審結證:「(問:在西湖渡假村這個標案,楊 善淵有曾經跟你接洽或是告知你這次露營的時間、地點等資訊嗎?)沒有」、「(問:賴經傑在警詢時供稱「楊善淵知道我請蔡武哲先訂,因為我是先跟楊善淵確定露營地點之後,楊善淵說要辦在西湖渡假村,我就跟楊善淵說『我會請蔡武哲幫忙看12月中旬何時可以舉辦』」,所以你知道賴經傑跟你透露西湖渡假村的訊息前,他已經跟楊善淵告知過了嗎?)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90 頁至第391 頁),均未指證被告楊善淵藉由賴經傑洩漏此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消息。 (四)檢察官上訴略以:①被告楊善淵時任○○國中之校長,依其身 分,不論依社會觀感、職業論理及公務員服務法,均應明知不得涉入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更無論與其職掌事務有利害關係人員一同於等場所消費。而本件被告楊善淵仍與106年 隔宿露營活動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南和旅行社經理及承辦業務人員即被告吳宗儒及蔡武哲,於106年12月7日隔宿露營活動當日空檔,一同至有女陪侍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之阿房宮杜拜音樂坊,是被告揚善淵此行為已經顯示其有於得標廠商南和旅行社人員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及利益輸送之高度可能。加以被告楊善淵身為○○國中之校長,為本件活動 標案之決策者,此觀○○國中總務處106年9月12日簽請被告楊 善淵核可辦理本件活動標案之簽呈自明,被告楊善淵決定本件活動之地點為西湖渡假村、日期為106年12月間後,即授 權被告賴經傑告知蔡武哲上開消息;②況被告楊善淵自承於「技藝教育採購案」、「農業參訪採購案」洩密犯行,業如前述,其依一般經驗法則推論被告楊善淵確與被告賴經傑共犯此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云云;惟查:證據之補強,除非在證據法則上能獲得嚴格證明,原則上其補強程度,尚不足以擔保告訴人之指證,否則即有違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司法實務上雖曾論述品格證據倘具有驚人之相似性或同一性時,得為補強證據(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4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號判決),然驚人之相似性或同一性必以被告不良品格犯行,在手段上有其他人難以模仿之特殊性,始得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上獲致補強證據之證明力地位,因之,所謂驚人之相似性,而仍須回歸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之,否則無異以習性推論其犯行,有違嚴格證據法則;被告之不良品格證據,雖有①與被告吳宗儒及蔡武哲,於106年隔宿露營活動當日空檔,一同至有女陪侍之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之阿房宮杜拜音樂坊,有法務部廉政署 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及照片、檯費聯 及餐飲聯收據在卷( 調查卷三第45至59頁),及②「技藝教育採購案」(107年2月間)、「農業參訪採購案」(107年3月、4月間)洩密犯 行,業認定如前;惟前開洩密案犯行,係發生於本案106年6月間之後,難以日後之洩密犯行,逆時推論於106年間洩密 犯行,至於與「隔宿露營採購案」得標業者至聲色場所飲酒,縱有辱官箴,愧於師表,然此素行與洩密行為並無驚人之相似性;尚不能以被告不良素行之品格證據,而據為證據之補強。 (五)綜上,公訴人所為舉證及上訴論證,就被告楊善淵洩漏隔宿露營採購案中應予保密消息,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屬不能證明,此部分應對被告楊善淵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技藝教育採購案」偽造文書部分(楊進吉)、詐欺取財部分(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善淵於「技藝教育採購案」驗收付款時,明知該採購案採單價決標(即依實際參加人數乘以每人決標單價,以決定付款金額),實際參加人數僅為37人,只能申報37人費用共13萬8,750 元,竟與被告賴經傑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3 月29日至30日間之某時許,向被告賴經傑表示「本案南和旅行社係賠錢在做,且本案係縣府補助款沒有用完還是要繳回去」等語,以此方式暗示被告賴經傑讓南和旅行社報支40人全額費用即15萬元,被告賴經傑因與被告蔡武哲交情深厚,由被告蔡武哲指示不知情之南和旅行社業務助理施怡蓮申請40人之全額費用,施怡蓮電詢被告賴經傑本案保單正本被保險人僅有37人時,被告賴經傑即同意可開立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領40人之全額費用;嗣被告即○○國中教師兼輔導室資 料組長楊進吉於驗收技藝教育採購案時,明知參加人數僅37人,且擔任主驗人員應核實驗收,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在內容為人數40人、契約金額為15萬元之不實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核章表示驗收合格,致不知情之○○國 中事務組長周秀玲檢附前開不實登載之驗收紀錄及本標案檢討會會議紀錄及南和旅行社之15萬元代收轉付收據等資料,製作付款簽呈陳核,送交被告賴經傑於其簽呈核章表示同意。嗣因調查站介入調查,未完成審核而詐取財物未遂,因認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被告楊進吉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兩造不爭執部分 查「技藝教育採購案」係○○國中辦理前往琉球國中、東港海 事學校、旗山農工等地,住宿高雄市飯店二天一夜之參訪活動,預算金額為15萬元,參加對象為雲林縣政府教育處人員、國中校長、主任等人,預計參加人數為40人,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以單價3,750 元得標後,○○國中與南和旅行社台 南分公司訂立勞務採購契約,於107 年3 月29日、30日辦理活動完畢,活動當日有3人臨時未參加,共37人簽到參加,○ ○國中事務組長周秀玲待驗收畢,①於107年4月17日○○國中舉 辦「技藝教育活動檢討會」會議紀錄(本判決【附件一】),由校長楊善淵主持,由其中參與校長(林秀娟、林玉彬、陳育民、許美珠)、主任(嚴國誌)、南和旅行社經理吳宗儒會議紀錄案由二載明【是否同意全額付款給得標廠商南和國際旅行社】,決議:全體無異議通過;②再於同日(17日)由主驗人員楊進吉、紀錄周秀玲辦理驗收,驗收經過載明:「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驗收結果勾選「與契約規定相符」,備註:准予驗收合格,而製作驗收紀錄(本判決【附件二】)、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本判決【附件三】),為被告楊進吉供證在卷(本院卷三第91至93頁),並有「雲林縣105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金支用計畫-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勞務採購契約(原審卷二第371至518頁)、附件一至附件三書面(調查卷三第143、149、155頁) 、雲林縣107年度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參訪人員簽到表影本( 偵5900號卷第29至30頁)等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四、楊進吉部分(即被訴行使登載不實驗收紀錄部分) 訊據被告楊進吉否認前開偽造文書犯行,辯護人辯稱:當日因有三名團員於活動當日臨時缺席,依該活動檢討會會議結論,同意全額付款給得標廠商,依檢討會議決議驗收,登載驗收結果與契約相符,並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及犯意等語;查: (一)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主驗人員之工作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被告楊進吉擔任主驗人員,於附件二驗收紀錄「驗收經過」載明:「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合於實際參加人數之事實,並無登載不實之客觀事實。另於附件二驗收紀錄「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規定相符」,乃因於驗收之前之技藝教育活動檢討會會議,決議同意全額付款給得標廠商南和國際旅行社等旨;從而,被告楊進吉基於此會議同意全額給付之結論,因而認知合於與契約規定相符,難認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前開所辯,委屬有據。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驗收紀錄不實不可採之理由,併於被告賴經傑、蔡武哲部分敘述。 五、楊善淵部分 訊據被告楊善淵否認共同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辯稱:伊等並無暗示賴經傑利用不實驗收紀錄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簽請核銷等語;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楊善淵前開犯行,要以被告賴經傑於107年7月4日在廉政官前所為之詢問筆錄陳述:107 年3 月29日或同 年月30日告知被告賴經傑,南和旅行社係賠錢在做「技藝教育採購案」,本案係縣府補助款,若未用完尚須繳回,程序麻煩等語為據(調查卷一第277至278頁)。被告楊善淵否認犯行,經查: ⒈被告賴經傑於原審改稱:他有沒有說過這段話,我印象其實是很模糊的,即使他有講過這段話,依我當總務主任的經驗,這只是一個事實的陳述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46 頁);是其證述前後不一,已非無疑。況107年7月4日在廉政官前所 為之詢問筆錄,經本院向法務部廉政署調得錄音光碟及逐字譯文職務報告(本院卷二第339至354頁),廉政官(廉)與被告賴經傑(賴)對話【錄音時間1:11:23】如下: 廉:為何你明知只有37人參加該參訪之勞務採購案,且至少 南和旅行社已於107年4月13日告知你保險人數只有37人,為何你仍於核銷費用為40人之簽呈上核章? 廉:原因是不是像你講的就是,因為楊善淵跟我說本案南和旅行社是賠錢在做,然後。 賴:嗯。 廉:再加上本案是縣府補助款,如果沒有用完還是要繳回去 賴:嗯。 對話過程,僅係廉政官誘導詢問,被告賴經傑僅以「嗯」回應,其指證難謂無瑕疵可指。 ⒉此外,該驗收紀錄簽呈核銷過程中,因調查站介入調查而停止後續○○國中內部之審核、核銷動作,尚未經校長楊善淵簽 核,被告楊善淵並無參與核銷之行為,公訴人謂被告楊善淵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僅舉證前開瑕疵指證,欠缺補強證據擔保,自屬不能證明。 六、被告賴經傑、蔡武哲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經傑、蔡武哲否認犯行,各辯解如下: ⒈被告賴經傑及其辯護人辯稱:①伊與施怡蓮討論之内容當中, 從未提及隱匿保單正本或甚至偽造四十人簽到表,甚至施怡蓮詢問被告••『那我就是保單給你,然後我就是….』,被告回 答『對』,甚至整段對話中,被告僅是依據常識判斷及驗收會 議結論,認為該三人為臨時退出,並非旅行社之責任而應該付款,故表示可以送看看,並未承諾能夠核銷,亦無提供任何助力,此可以由證人張月雲、周秀玲之證述即可知悉,被告並未因此案與上開二人有任何討論,更坦率表示施怡蓮送保單過來是沒問題,何來隱瞞保單之事實。②且施怡蓮並無隱匿保單,由施怡蓮歷次證述及監聽譯文即附表編號6,保 險單及名冊均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即已寄出,自始保險單記載之人數即為 37 人,並無 40 人保險單,根本沒有隱瞞之意圖或故意,此與被告賴經傑對話一致,被告賴經傑主觀上並無隱匿或偽造保險名冊之想法。③ 又被告蔡武哲與施怡蓮對話中所稱之簽到表,並非原審認定之内容,且施怡蓮自身想法並不等於被告賴經傑之想法,施怡蓮亦無提及被告賴經傑要為其偽造四十人簽到表,簽到表係指當時活動時供大家簽到之表格,而被告賴經傑提及之簽到表目的在於如與會計室核銷爭議討論時,用以說明為何保單正本與名冊有三人落差之用,並非要偽造四十人簽到表,此可由附表編號6②監聽譯文,被告蔡武哲與施怡蓮對話證明 :『他要問看看主計簽到表0不0K!』等語,表示被告提出簽到 表之意思,是用以與主計核銷時說明討論之用,並非要偽造或任何隱瞒,否則被告賴經傑為何要與主計詢問?④原審完全將時間與流程倒置,於活動結束並召開驗收會議後,施怡蓮於107年4月13日方向被告賴經傑探詢人數落差事宜,而被告賴經傑並未表示任何承諾或提供助力,僅表示可以試看看,而衡諸會計主任張月雲原審之證述可知,核銷時會經過討論之作業常態,被告當時如此回答是符合常規,而被告蔡武哲與施怡蓮於107年5月4日之監聽對話,是於交付保險收據 及保險名單後所發生(會計主任張月雲證述錯誤,其應僅是人數差異而退件,依據施怡蓮之證述,名單早已寄出),原審認定被告賴經傑等人之『詐術』行為及著手後未遂之時間點 ,是指『討論只送名冊而隱匿保險單正本或由被告賴經傑製作四十人簽到表』之行為及簽呈遭會計主任張月雲退件時,然而,當時會計主任退件時,施怡蓮如實提供保險收據及保險名單,但因人數不符遭退件,根本尚未有被告蔡武哲與施怡蓮107年5月4日對話中如何善後之問題,換言之,原審認 定之詐術行為,於核銷當下根本就不存在,又豈有詐術可言。 ⒉被告蔡武哲及其辯護人辯稱:①按依交通部觀光局所頒訂之 「國内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主張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依契約條款約定,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及民法相關法令,是依上開交通部觀光局所頒訂之「國内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自然可申請40人之費用。且依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契約之格式、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1、2項各有明文;交通部觀光局亦依此規定並公告「國内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自然為所有旅行業者所應遵守。主管機關所為之此類行政行為,係依法規所為之參考範本,業者自均會參照;該範本及上開主管機關之函釋或行政法規,自然均為本件技藝教育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書第18條第7項 所稱之「法令」。②「技藝教育採購案」之契約係○○國中依 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招標,於決標後再依招標内容與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簽訂契約,基於私法契約自由之原則,締約之當事人○○國中就所簽立之契約有發生履約上爭議時,自應當 參照所有法規命令,依據誠信原則解釋契約真意並尋求私法紛爭協商解決之最大公約數。原審判決認定本件技藝教育採購案屬於私法契約,但在該等司法契約之履約發生疑義爭執時,卻又不許締約雙方當事人尋求司法糾紛之協商解決模式,也拒絕承認締約當事人可參考依循主管機關所為函釋及參考範本等資料而為紛爭解決之方式,率認有何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之不法意圖,殊有違誤。③○○國中在辦理隔宿露 營採購案中,曾有部分採購案之採購條件載明:「活動前學生繳款後,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參加者,全額退費;活 動當日無法參加者只退行程中全部分站活動費用」,此有隔宿露營採購案招標規範在卷可參(請參考原審卷一第265頁),此等規範清楚之採購條件,在雙方有履約爭議時,當然可作為明確之解釋依據。然本件採購案就是因為沒有此類之記載在履約過程,締約雙方在發生有履約爭議時,當然應該依據本件勞務採購第18條(七)所敘明:「本契約未載明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進行協商解決(請參考原審卷二第400頁);證人施怡蓮於原審證稱:「南和旅行社 台南分公司請領40人費用是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有3人 沒有去,事後會有退費機制。」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78頁至第281頁),確屬可採。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性質係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如未使用詐術,或所使用之方法,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參照)。公訴人認被告賴經傑、蔡武哲共同利用職務詐欺取財之詐術有二,其一,提供內容為人數40人、契約金額為15萬元之不實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位核章表示驗收合格),利用不知情之○○國中 事務組長周秀玲檢附前開不實登載之驗收紀錄製作簽呈 ; 其二,被告賴經傑由被告蔡武哲指示不知情之南和旅行社業務助理施怡蓮申請40人之全額費用,獲施怡蓮告知被告賴經傑本案保單正本被保險人僅有37人時,被告賴經傑即同意可開立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領40人之全額費用, 連同提供本標案檢討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供不知情之周秀玲製作付款簽呈陳核,送交被告賴經傑於其簽呈核章表示同意。 (三)公訴人認係詐術之驗收紀錄,不能證明不實 ⒈附件二之驗收紀錄,其上載明:驗收經過: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既合於實際參加人數之實情,而無登載不實之客觀事實,已如前述。 ⒉附件二之驗收紀錄載明: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准予驗收合格等情;本件「技藝教育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原審卷二第371至518頁)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載明:採單價計算法;第十二條驗收(一)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 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原審卷二第390頁);所謂一般可接受、通常使用,專業及技術 水準,於不可歸責於廠商情形,自不能謂有瑕疵;本件於107年3月29日上午出發時,因三名團員表示無法參加,業經證人即未出發之黃琬珺、林慧蓉、陳勝雄迭為證稱明確(偵3102號卷三第246、254、262頁),依南和旅行社於107年3月26日辦理出團通知(40人),及107年3月29日活動當日,辦 理退保(退保後為37人),有旺旺友聯公司傳真之出團通知書、保險單批改申請書(其上載明黃琬珺、林慧蓉、陳勝雄在內三人退保)、切結書(本院卷三第245、254、257頁) 及卷附於107年3月29日校核之37人保險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565頁),足見出發當日(29日)始發生團員臨時 未到之情事,乃不可歸責於南和旅行社,自不能謂南和旅行社先前為「技藝教育採購案」所為之旅遊安排(含保險、食宿、門票)有何瑕疵可言;準此,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據前開採購契約第十二條驗收(一)規定,如認已有提供符合 契約規定給付之事實,尚與契約規定無違;從而,附件二之驗收紀錄,載明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准予驗收合格」,難認係登載不實。 ⒊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①依該「技藝教育採購案」規範及評審 須知,結算驗收時以實際參與人數乘以決標單價向學校辦理請款。而依○○國中與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簽訂之該採購案 之勞務採購契約第1條約定契約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決標文件,是依前開文件,結算驗收係以「實際人數乘以決標單價」作為請款要求,且要求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應提出保險單或保險證明為憑據。②在此情形下,被告楊進吉明知該次活動實際僅37人出席,然於其107年4月17日製作驗收紀錄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均未記載該活動實際參與之人數,反而均記載「准予驗收合格」、「驗收合格」,並記載「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契約金額「壹拾伍萬元整(單價:參仟柒佰拾元整*40人)」等字樣,客觀上足使不知情之 第三人見聞上開文件後誤認105年技藝教育增能活動實際參 與人為40人;③加以105年技藝教育增能活動檢討會之記錄, 依其他與會人員證人林玉彬、嚴國誌、林秀娟、許美珠等人之證述,其等於會議討論時均未獲告知實際參與活動僅37人、依契約約定南和旅行社僅得請領13萬8,750元等情。而被 告楊進吉身為本案活動之驗收人員及該次會議之紀錄人員,竟均未當場反應;足以佐證被告楊進吉應係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公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不實登載人數為40人及金額為15萬元之驗收表單,持向○○國中會計室辦理核銷,足 生損害於教育部、雲林縣政府、○○國中會計室對於預算、經 費核發之正確性云云;惟查: ①依卷附技藝教育採購案之簽文及附件「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之「二、預計參加人數40人(以實際參加人數為準)」、「四、本案採購決標之金額含:...(五)結算驗收時以實 際參加人數乘以決標單價向學校辦理請款」(調查卷三第49至52頁);然再觀此評審須知(六)評審標準、(七)議價內容,可知此評審須知之目的,在於評審委員對「技藝教育採購案」投標廠商依序位法評比後,對經評審排定第一名取得優先議價權者,進行議價,或對遞補者進行議價,此時尚未決標,自無從以此為「技藝教育採購案」契約最終內容;又採購案之驗收程序與請款程序並不相同,此自卷附「技藝教育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分別規定第三條價金之給付、第十二條驗收,自不能概括以非勞務採購契約之「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上記載,而無視勞務採購契約之分別規定,益證驗收仍應依勞務採購契約判斷為之。至於請款時提出保險單或保險證明為憑據此節,更非驗收程序所考量,上訴意旨混淆二者,並無可採。 ②附件二之驗收紀錄上方,雖有記載:契約金額「壹拾伍萬元整(單價:參仟柒佰拾元整*40人)」,然自整體驗收紀錄 觀之,僅係契約價金如何計算之說明,並非驗收經過或驗收結果之內容,自非驗收程序登載之文書,況驗收經過更有載明「結算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並非虛偽登載實際參與人數有40人甚明;上訴意旨此節指摘,亦非可採。 ③勞務採購契約係雙務契約,簽訂之雙方均互負履行義務,勞務採購契約如因可歸責於學校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發生,致實際參與人數未達40人,倘認廠商並未違約,學校決議按40人計價之金額全額給付,與學校誤認係40人實際參加,係屬二事,不容混淆;證人即附件一檢討會出席者林玉彬、嚴國誌、林秀娟雖曾於調查站時證稱:倘知悉有3人沒有參加 ,不會同意全額支付(偵3102卷四第311、343、323頁)、 證人許美珠於調查站證稱:正常情況要照實際人數付款(偵3102卷四第357頁),惟證述均係於假設前提之詢問,並未 確已知悉本活動有3人臨時未參加及為何未參加之原因;前 開證人林王彬更於本院結證:「這是以量計價,還是要看契約約定為何,例如當天不去,是不是有些已經繳費出去了,如契約約定按人數,則按契約,實際上都是按契約約定。」(本院卷三第46頁)、證人嚴國誌於本院結證:對人數的部分沒有特別的印象(本院卷三第31頁)、證人林秀娟於本院結證:「(○○國中是否仍要支付該三人部分費用給旅行社? )對。好比類似訂金要付,因有住宿、遊覽車等費用。」(本院卷三第39頁)、證人許美珠於本院結證:「我根本不知道有幾人參加活動、實際參加多少人」「調查局之問題都是假設性問我,我就依照一般處理的經驗來回答。」(本院卷三第21、22頁),其等於會議討論時均未獲告知實際參與活動僅37人,則其等於調查局時之證述,僅為假設問題之回答,對本活動實際未參加人數、未參加原因均未探討,不能無視歸責事由,而逕認本案驗收結果參考檢討會全額給付決議而登載「與契約規定相符」係屬不實;則在場紀錄之被告楊進吉依檢討會會議結論,如實登載,並無實質審查之權,豈能謂有登載不實之行為及犯意,則上訴意旨進一步推論被告楊進吉利用不知情之周秀玲持不實驗收紀錄行使,即失所據。 ④從而,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楊進吉製作不實驗收紀錄,即無可採。 ⒋檢察官上訴另主張:依證人許美珠、林秀娟、嚴國誌、陳育民、林玉彬等人之證述、及被告楊善淵之供述均明確證稱本件檢討會議並未討論履約人數不足40人之計價問題,僅討論行程品質是否須扣款之問題,檢討會中並未提出實際參加活動人數不足40人是否仍應全額給付之問題,檢討會並非履約驗收之依據等情;惟查:證人(附件一檢討會議出席人員)許美珠、林秀娟、嚴國誌、陳育民、林玉彬,固然均於本院結證,該次會議並未討論履約人數不足40人之計價問題(本院卷三第12至24、34至41、27至32、77至83、43至50頁)、且依「技藝教育採購案」招標規範及評審須知第十點記載:承包旅行社提供之服務內容如與合約內容不符,或服務品質低落,經本校委員會決議後,得由本校依合約書內容酌情扣款(見原審卷二第423 頁),依勞務採購契約,亦非驗收程序之必要會議,雖非無見;然被告賴經傑【附件七】簽呈上第一點揭明:「本案驗收由業務單位於107.4.17召開檢討會,會議決議:表決通過同意全額付款。」(調查卷三第151 頁),且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二條驗收程序之規定,本即由驗收單位登載合於契約之驗收結果,縱然簽呈上引用非驗收必要程序之檢討會會議為據,然據實告以依據,並無不實,而逕為不利之認定。 ⒌從而,檢察官認被告賴經傑、蔡武哲共同檢附前開不實登載之驗收紀錄為詐術方法,自屬不能證明。 (四)公訴人另認被告賴經傑由被告蔡武哲指示不知情之南和旅行社業務助理施怡蓮申請40人之全額費用,獲施怡蓮告知被告賴經傑本案保單正本被保險人僅有37人時,被告賴經傑即同意可開立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下簡稱收據),請領40人之全額費用,連同提供本標案檢討會會議紀錄等資料,供不知情之周秀玲製作付款簽呈陳核,送交被告賴經傑於其簽呈核章表示同意,進行請款,為其詐術方法云云;無非以被告賴經傑與施怡蓮間之附表編號3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蔡 武哲、施怡蓮間之附表編號6①至③通訊監察譯文、簽呈上40 人之收據、南和旅行社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⒈起訴書指卷附周秀玲107年4月26日製作付款簽呈送交被告賴經傑核章之簽呈,經會計主任張月雲退回,並註記簽呈右下角註記補正「保險名冊正本」、「40人正本保單」、「台南分公司收據」(應補日期),再退回周秀玲處,為證人周秀玲、張月雲於偵查結證明確(見偵3102號卷四第3至12、37 至40、169至173頁)證述在卷,並有卷附簽呈可稽,足見該時附有收據,但未附保單正本、保險名冊。 ⒉簽呈上所附收據為第二張收據(J00000000) ①依南和旅行社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19紙(調查卷二第238、 240、242、244、246、248、250、252、254、256、258、260、262、264、266、268、270、272、274頁),比對 略如下述【時序表】: 註記時間 註記人員 各次收據註記內容 0000000 施怡蓮 4/13與學校對完帳,星期一合約進高雄公司 0000000 許芷菱 卷宗已交進會計室(含合約) 0000000 許芷菱 明寄代*1收*1保*1履*1(收據15000 )匯*1給總務處賴經傑主任 0000000 許芷菱 明寄新代*1回郵給總務主任等舊代寄回作廢 0000000 許芷菱 收到作廢代 0000000 許芷菱 今寄新代*1收*1保*1(補發)給事務組長確認5/21早10:56 ②依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07年5月8日調得之「技藝教 育採購案」支出憑證黏存單(貼有南和旅行社15萬元代收轉付收據【編號:J00000000】)影本1份(調查卷三第155、157至161頁)、及卷附自南和旅行社調取之卷附收據3張,共有4張(編號N00000000、J00000000、J00000000、J00000000,第二張見調查卷三第155頁,第一、三、四張見調查卷二第229、233、235頁),其中第一、三張上蓋「作廢」,足 見為依序先後開立。 ③比對證人即註記人員施怡蓮警詢證稱:「代收轉付收據(編號 J00000000)是高雄總公司於107年4月24日第一次(本院按: 應為第二次之誤)寄給學校的收據,後來許芷菱發現保單正 本只有37人,但第一次卻開40人的收據給學校,所以他說他在107年4月26日有向學校的事務組長聯繫詢問,事務組長就跟許芷菱說重新開立37人的代收轉付收據給學校,結果107 年4月27日第二次寄送(本院按:應為第三次之誤)的代收 轉付收據(編號J00000000)因為單價跟數量的欄位填反,結 果這張只好再作廢重新製作第三張(本院按:應為第四次之誤)代收轉付收據(編號J00000000)於107年5月18日寄送給 學校。」(偵3102卷四第53至54頁)、證人周秀玲於本院結證:「(第1張收據應該是本院卷二第593頁之收發記錄即107年4月23日收到N00000000?)是的。」、「(J00000000有何問題?)這張是我附上4月26日的簽給會計,這張是有附在裡面,但會計要跟我要保單正本與保單名冊,這張是我附上去簽的那張。」(本院卷三第113、114頁),再比對前開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時序表,足見第一張為107年4月23日收受前寄出、第二張為107年4月24日寄出(即註記表上之0000000註記明天寄出)、第三張為107年4月27日寄出(即註記表 上之0000000註記明天寄出)、第四張為107年5月18日寄出 (即註記表上之0000000註記今寄新代)。 ⒊前開簽呈之前,周秀玲同時收到第二張收據及107年3月29日校核之37人保險證明書(本判決【附件十】) 上情除經○○國中函覆該保險證明書在卷(本院卷一第565頁 ),並經證人周秀玲於本院結證:「之前有給我37人的保單正本」、「(是在寫簽呈之前或之後?)應該是收到的時候,就是25日的時候跟第2張發票拿到的」、(本院卷三第116頁),此亦與前開南和旅行社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上載「0000000-明寄代*1收*1保*1履*1(收據15000)內容,表示 第二張收據(代)與保險單正本(保)確係同時寄出到○○國 中之情相符;證人周秀玲於本院雖改稱:「(你於調查局說係在5月之後才收到,才發現37人、不是40人?)應該是4月底才拿到保單正本,應該是簽呈遭退之後才收到的。」(本院卷三第117頁),前後不一,或因時日已久記憶有誤,應 以與客觀證據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相符者,較為可採。 ⒋從而,相關簽呈、收據、保險證明書出具之時序如下: ①周秀玲於107年4月23日前,收受南和旅行社第一張收據(編號N00000000,【附件四】),因檯頭有誤,寄回南和旅行 社台南分公司作廢。 ②周秀玲於107年4月25日收受第二張收據(編號:J00000000, 數量40人,【附件五】)及附件十之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37人保險證明書(保單)正本後,因發現保單正本上參加人數為37人,但收據記載人數(數量)為40人,乃通知南和旅行社台南分公司人員補送第三張收據(編號J00000000,【 附件六】),但因單價、數量相反而於107年4月26日寄回作廢。 ③周秀玲107 年4 月26日承辦製作結算簽呈(【附件七】),檢附附件五之南和旅行社40人第二張收據(僅押年、月,未押日期)、未檢附保單,貼在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由被告賴經傑、楊進吉核章後,送交會計室主任張月雲核銷,經會計主任於簽呈右下角註記補正「保險名冊正本」、「40人正本保單」、「台南分公司收據」(應補日期),再退回周秀玲處。 ④周秀玲於同年月30日之前,於附件五收據上手寫日期(補上「30日」),要求南和旅行社開立37人之第四張收據(【附件八】),尚未完成核銷,於107年5月8日為調查站查獲等 情,為檢察官、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所不爭執,堪先認定。⒌前開簽呈之前,被告賴經傑與施怡蓮係約定簽呈時,同時檢附37人保單正本及40人收據,簽請核銷,並未約定隱匿37人保單乙情,除經南和旅行社人員施怡蓮(B)與被告賴經傑 (A)於107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53分許起電話確認,對話 如附表編號3之通訊監察譯文,要以:「 B :我們最後保險的人數是37位,阿可是我們收可以收到40位對不對?A :可以,沒關係啊,就直接開B :可以厚A :對。B :那我就是【保單】給你,然後我就是開【40乘以3750】的收據給你」等語,有附表編號3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其後施怡蓮 果於107年4月24日(即資訊管理系統列印畫面107年4月23日所載「明寄代*1收*1保*1履*1」)寄出40人收據及37人保單,互核相符,而堪認定。 ⒍前開簽呈之時,證人周秀玲除持有37人保單正本,亦持有40人保單,於簽呈時誤附40人保單影本乙情,除經保險公司就南和旅行社「技藝教育採購案」出團而107年3月26日開立,此有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107年5月18日(107)旺玉意字第003號函暨檢附之出團通知書(調查卷三第171至172頁)、109年12月8日(109)旺總意字第2322號函 暨檢附之40人保險證明書在卷(本院卷三第203至205頁,本判決【附件九】為109年12月2日補印之樣本);則○○國中於 107年3月29日「技藝教育採購案」活動之前,收受持有該40人保單,合於常理;兼以證人周秀玲於本院結證:「上簽呈時僅有40人之保險單收據影本。會計室要的是正本,我當時附的是影本。」、「我東西太多,有時會先抽起來夾到別的地方去」(本院卷三第118、119頁),互核相符;參以會計主任形式觀察40人保單影本後,註記補齊40人保單正本,亦適足佐認該情。 ⒎據前開推論,足見公訴人捨被告賴經傑與施怡蓮前開於簽呈前,在電話中為同時檢附37人保單、40人收據二者進行核銷之約定不論,亦捨被告賴經傑簽呈時,以合於事實之驗收紀錄記載、檢討會會議紀錄同意全額給付等附件於不論,片面謂自40人收據觀察,建構其詐術手段,逕於起訴書犯罪事實謂:被告蔡武哲指示不知情之南和旅行社業務助理施怡蓮申請40人之全額費用,施怡蓮電詢被告賴經傑本案保單正本被保險人僅有37人時,被告賴經傑即同意可開立40人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請領40人之全額費用云云,依前開說明,即於經驗法則有違背之處。 ⒏公訴人另以證人施怡蓮、被告蔡武哲於107 年5 月4 日下午2 時16分、23分許,證人施怡蓮(B)與被告蔡武哲(A)為 附表編號6①所示通話確認,談及○○國中請款因退保產生問題 ,對話略為:B:「我只能請那37人的錢嗎」A:「如果是這樣子就是37個人而已啊」時,開始討論保險名冊有40人,是否就給名冊,不提供保險單正本方式請款,經被告蔡武哲建議證人施怡蓮與被告賴經傑聊一聊後,證人施怡蓮於同日下午2 時23分許再與被告蔡武哲為附表編號6②所示之通話,證 人施怡蓮稱「主任人超好的,他說他想辦法幫我們看看【用簽到表】簽不簽得過去,就是【保單不要送了】,要不然他說也是1 萬多塊,【他說他會去做40個人的簽到表】,他會問問看主計簽到表o 不ok,然後因為我有給他40個人的名冊嘛,我就說那你就用那名冊旺旺有蓋章啊,就用那個名冊,然後再做40個人的簽到表,看看這樣送不送得過那樣」等語;據為被告賴經傑、蔡武哲透過證人施怡蓮,謀議製作不實之40人簽到表云云;惟查: ①依卷附「雲林縣105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金支用計畫-走出雲林技藝教育增能活動」(「技藝教育採購案」)勞務採購契約第6頁「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部 分(原審卷二第378頁),勾選「保險單或保險證明」及「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並不含出席表(出席名冊);此對照被告賴經傑於107年4月26日於附件五之簽呈附件,檢附南和旅行社40人收據、未檢附保單,經會計主任註記補正「保險名冊正本」、「40人正本保單」、「台南分公司收據」,互核可明。 ②附件五之簽呈,107年4月26日會計主任要求補正40人保單後,南和旅行社補正過程,在於107年5月4日附表編號6②通訊 監察譯文,被告蔡武哲、證人施怡蓮似謂被告賴經傑提議以不實簽到表代替保單簽請核銷云云,然經被告賴經傑原審供證:「(為什麼會提到用簽到表代替保單的正本?)不是用簽到表代替保單的正本,我是要用簽到表去跟會計主任說明最原始的狀況,因為當初是40個人報名,簽到表也是40個人,當天有3個校長沒有到、沒有簽名,我是想要拿那個簽到 表跟最初40人的保險名冊,去向會計主任說明這個案件最初報名就是40個人,當天是有3位校長臨時未到,我想請會計 主任來認定,因為後來我就被羈押了,沒有時間去跟會計主任說明。」、「(簽到表幾個人簽?)37個人簽,而且這個案件簽到表也不是核銷的要件之一,核銷的要件是保單跟代轉付收據。」(原審卷四第364頁),核諸卷附「技藝教育 採購案」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30日出席簽到表(偵5900卷第29至30頁),確係列名40人,僅有37人簽名,且未到之3人(黃琬珺、林慧蓉、陳勝雄)係臨時未到,亦如前述; 準此,被告賴經傑因參加團員3人臨時未到,南和旅行社該3人已支出之費用(預訂食宿、車費、門票等),可否按原出 席表上列名人數40人請領,而非依保單人數(3人退保後為37人)請領,確有爭議,因此,由主辦之被告賴經傑持此非 必要核銷文件之出席表(40人列名、37人簽到出席),向會計主任補充說明,適為表明上開爭議之真正事實,確屬合理方法,不能反而以持非必要核銷文件簽呈,逕認有詐術方法;從而,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施怡蓮向蔡武哲表明:「看看【用簽到表】簽不簽得過去,就是【保單不要送了】」等語,至多證明被告賴經傑可能以此合理方法解決契約爭議,不能逕為詐術方法之不利認定。 ③證人施怡蓮於附表編號6②通訊監察譯文中【他說他會去做40 個人的簽到表】之單一指證,乃審判外陳述,且經證人施怡蓮於原審結證:「(賴經傑事後有沒有跟妳反應,雖然以40個人的名義、收據去請款,但是因為保單正本只有37個人,所以不會過,要改用簽到表送核銷的方式?)有」、「(他當時是怎麼跟妳說的?)詳細的内容、細節我忘記了。」(原審卷四第275頁),並未指證被告賴經傑指示其製作不實 簽到表,無從僅憑該通訊監察譯文為同謀之不利認定。 ④共同正犯中之同謀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僅係以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成立犯罪之要件,故就其參與謀議之事實,自須以積極證據加以嚴格之證明,始足以共謀共同正犯據為斷罪之基礎;公訴人認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有偽造出席表之同謀云云;然依證人蔡武哲偵查中結證:「施怡蓮在107年5月4日跟賴經傑聯繫後,我自己也有用LINE打電 話給賴經傑聯繫,賴經傑當時跟我說,他會先以保險名冊及他所製作的簽到簿作為請款資料試試看主計是否會審核通過。我確定5月4日我有打電話給賴經傑,而且我感覺當時他似乎在喝酒。」、「(實際參與人數僅有37人,若以簽到簿請款不是仍會被發現,賴經傑是否打算製作不實的簽到簿?)應該是,他也有提到有蓋章的40人保險名冊也順便送看看。」(偵3102號卷三第314頁),再於原審結證:「我有提到 他好像是在喝酒,所以我不知道他跟我講的是不是」(原審卷四第405頁),勾稽觀之,則被告賴經傑可能為酒後之言 ,且所製作的40人簽到簿是否即為偽造未到3人之簽名,僅 屬蔡武哲對賴經傑所言之臆測,豈能謂有犯罪合同之意思,公訴人逕以此臆測,逕認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有事先已就詐術方法謀議云云,不足為嚴格之證明。 七、綜上,公訴人認被告楊進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共同在技藝教育採購案核銷程序,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等罪嫌,所舉證明方法,不足使本院達有罪之確信,應為無罪之諭知。 伍、上訴審判斷 一、撤銷改判部分(賴經傑及蔡武哲「技藝教育採購案」判處罪 刑部分、南和旅行社及平安歸旅行社「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判處罪刑部分) (一)原判決認被告賴經傑及蔡武哲「技藝教育採購案」犯行明確而論處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刑,及對被告南和旅行社及被告平安歸旅行社「校外教學活動採購案」,科處罰金20萬元,固非無見。惟查: ⒈原判決就職務詐取財物罪部分,既認楊進吉製作之驗收紀錄並無登載不實,竟又認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蔡武哲以此不實驗收紀錄為詐術手段,已有理由矛盾;又以被告賴經傑、蔡武哲明知實際僅有37人參加活動,利用周秀玲107年4月26日簽呈所附記載40人收據請領40人費用,係屬不法詐術手段為之推論,既捨被告賴經傑與施怡蓮事先約定前開同時檢附37人保單、40人收據二者進行核銷於不論;亦捨被告賴經傑簽呈時,以合於事實之驗收紀錄記載、檢討會會議紀錄同意全額給付等附件於不論;片面自40人收據觀察,建構其詐術手段,亦有違反經驗法則之違誤。 ⒉被告南和旅行社及被告平安歸旅行社因受雇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而經原審科刑後,因國內外新冠病毒疫情,旅遊業蕭條,業者經營艱鉅,乃眾所周知之事,且屬優良經營業者,平安歸旅行社有品質保障協會2018年會員證書在卷(本院卷三第551頁),南和旅行社又因本案遭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本院 卷三第527頁),原審未及審酌,所為科刑,尚有未當。 (二)被告賴經傑、蔡武哲上訴以前詞否認犯行,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為無罪之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被告南和旅行社、平安歸旅行社上訴否認犯行,固無可採,然既有前開科刑不當,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二家旅行社因受僱人犯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法益侵害、然妨害投標情節尚非嚴重,因疫情經營不易等情況,從輕改科較輕之罰金如主文第三、四項所示。 二、上訴駁回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楊善淵被訴「隔宿露營採購案」洩密及「技藝教育採購案」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部分、被告楊進吉被訴「技藝教育採購案」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本院經核均無不當,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經本院逐一論駁如前,並無可採,應予駁回。 (二)原審以被告楊善淵、賴經傑、許志亮關於判處洩密罪刑,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關於妨害投標罪部分;及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沒收部分、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沒收部分,犯行明確;①就被告楊善淵犯罪事實一(二)、( 三)部分,論以刑法第132條第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②就被告賴經傑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論以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③就被告許志亮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論以刑法第132 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④就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犯罪事實二所為,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復審酌案發時為洩漏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其中楊善淵身為校長、與獲洩密之業者出入聲色場所,被告賴經傑、許志亮身為主任及老師,洩密採購消息,有辱官箴;另被告蔡武哲、吳宗儒、鄭川伸、李裕雄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制度所欲追求之公平競爭核心目的難以達成,有害公益;衡以上開被告於原審均否認犯行,與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在量刑上予以參酌區別,另考量被告楊善淵自陳目前擔任特教中心輔導員,被告賴經傑擔任○○國中生教組長、被告許志亮自 陳目前擔任○○國中輔導室主任、被告蔡武哲原為南和旅行社 台南分公司業務、被告吳宗儒、李裕雄、鄭川伸 均為旅行 社業務、既其等之家庭狀況、自陳之教育程度等,參酌檢察官求刑,①就被告楊善淵犯罪事實一(二)、(三)洩密罪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②被告賴經傑犯罪事實一(一 )洩密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③就被告許志亮犯罪事實一(二)洩密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④就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犯罪事實二妨害投標罪部分,均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就南和旅行社犯罪所得8千元依法諭 知沒收追徵等旨,揆其認事用法無誤,依法量刑、宣告沒收,亦屬妥適。至於刑法第132條第1項法律修正,並非有利之法律變更,無庸撤銷改判,併予敘明。 (三)①被告楊善淵上訴後認罪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輕判、宣告附公益捐條件之緩刑,②被告賴經傑上訴後認罪請求宣告附公益捐條件之緩刑云云;惟原審就前開二名被告所為量刑,已妥適反應其犯後態度情狀,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而無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狀,不宜酌減;又其等敗壞官箴、有辱師表,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而不宜為緩刑之宣告;其上訴猶執前詞,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③被告許志亮、④被告吳宗儒、蔡武哲 、李裕雄、鄭川伸上訴後否認犯行,以前詞置辯,經本院逐一論駁如前,猶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亦應駁回。被告吳宗儒、蔡武哲、李裕雄、鄭川伸猶就妨害投標罪部分,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及宣告緩刑云云,既未反省其等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而無顯可憫恕情狀,不宜依刑法第59條酌減;至於被告等人均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未一律令入監執行,被告吳宗儒雖妻子洗腎之家境,然既未坦認犯行,難認悛悔有據,不克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賴經傑、蔡武哲(被訴職務詐欺取財未遂)判處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政府採購法判處罪刑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洩密罪部分,不得上訴。 楊善淵(被訴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無罪部分、楊進吉(被訴偽造文書罪)判處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1 ①107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42分7 秒許 A :0000-000000 (楊善淵)【發話】B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C 為許志亮 出處:調查卷三第75頁至第76頁。 (40個呀)A :喂!阿哲喔!?B :喂...BOSS... BOSS!A :阿哲喔!?我跟主任商量完了,你若訂25、26禮拜一、禮拜二,有辦法嗎?B :25、26嗎?A :嘿!3月...26、27啦...一、二!3月26、27,住高雄!B :26、27...好!OK!我們高雄... 這樣高雄飯店我來問福容喔!A :福容...嘿...福容!總total就是40個人!每兩個人一間,總共20間!B :好...好...好...OK!C :阿哲...A :嘿嘿嘿嘿!主任!C :我們...我們...我們這算全縣的,有40個...40個人的名額,預定要兩人房就是要20間啦!B :好!C :到時候再...看...因為男生女生...我們再來...再來平均,如果有多報的,我們到時候再來想辦法!B :好呀!沒關係啊...沒關係啊...OK啊!C :齁!B :好啊...好啊...C :2...26...26就是...禮拜一啦!B :嗯...C :禮拜一...OK吧!?旅館有沒有說禮拜一休息的!?哈哈B :沒啦...沒啦...哪有...C :啊我們現在簽是之後,我們會... 會招標啦!齁...B :嗯... 嗯嗯...好!C :你...會...最...你最有利標我們會...評...採...我們採最有利標那個...B :好!好!C :啊我們...你LINE...這支電話會LINE嗎?B :對啊對啊!C :我現在...等一下將這個行程齁,LINE給你!B :好啊!C :啊你...你再幫我們寫一個schedule呀!B :好!C :這樣才有辦法最有利標評...評斷!B :好!好啊好啊好啊...C :齁!B :好啊...OK啊!C :我將我們縣府給我們的...的schedule給你啦!齁!B :好啊好啊...OK啊!C :好好...好...再麻煩你...B :OK!好...好好好! ②107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57分21秒許 A :0000-000000 (楊善淵)【發話】B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 B :喂!BOSS!A :喂!B :BOSS,嘿!A :阿哲,時間改一下,時間確定了,3 月29、30,禮拜四、禮拜五!B :29、30喔!?A :嘿!估啊,嘿!啊行程變4 個點而已,你有看到嗎?B :有!我有看到!我問看看福容有房間嗎?A :若沒有福容換別間齁!29、30處長有時間,科長有時間,剛好3 月29、3 月30!OK...B :29、30嗎?好好...那我趕快問!A :快喔...快喔B :好好!OK!A :byebye!B :byebye!A :3 月29、30啊! ③107 年2 月9 日下午12時14分30秒許 A :0000-000000 (楊善淵)【發話】B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 B :喂...BOSS!A :阿哲處理的怎樣?B :等一下...他還沒回我唷!A :你3 月29跟30不會再變喔!不會再變了,所以你如果飯店可以先下定了,不會再變了!齁...齁...B :好...好!OK...OK!A :OK!B :好好!A :就40個人,若多1 、2 個你再處理啦!齁...先跟你講好!B :好...沒問題!A :齁...齁...OK!B :OK!A :byebye!B :好!byebye! 2 ①107 年2 月6 日上午10時6分58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 (秋萍)【受話】 出處:調查卷三第77頁至第83頁。 B :喂!怎麼了?A :秋萍(音譯)姊,那個3 月26號啊,禮拜一...B :啊...嘿!A :可以幫我留...高雄福容嗎?B :8月幾號啊?21?A :3月...3月...3月!B :3月21喔?A :3月26...等等,我看一下!B :3月26啦?A :3月26吧B :3月26!?A :嘿!3月26!B :嘿!高福...啊你要幾人?A :我這個...是會議團,40個人,○○國中的!B :40人的會議團...A :嘿!B :好!你...你會議團要用什麼?教室?A :○○國中!欸...我不用教室,但是他們要兩人一間!B :全部都要T2嗎?A :對!對對對對...對對對...B :好!不用會議室就對了!?A :不用會議室,不用會議室!B :好!A :嘿嘿!B :T2乘以...10...等於要20間!A :嘿!20間!B :好!好!A :阿這個出來的都是...各校的校長,大頭就對了!B :好!A :嘿嘿嘿嘿...B :好!我知道!A :再...再來我問一下,我...我...那個...興泰(音譯)我是不是有留4月12號吧!?B :我看一下喔!興泰喔!?A :嘿啊!六福莊!B :好像是的樣子!看一下!要開了是不是?A :對!他現在卡在一個問題,因為晚上要辦晚會嘛,可是他不要外面的舞台車,他們想要用六福村裡面的魔幻劇場,可以嗎?B :魔幻劇場...我要問一...我要租捏!我要跟他們問捏!因為...A :對!因...因為...因為外面是下雨我們才會移到裡面去嘛!B :對!沒錯!A :嘿啊...他們就是...B :所以說...A :他們就...他們就說...B :我要分別去問捏!A :對!你幫我問看看好嗎?B :那邊的...(聽不懂)場地喔!?A :嘿!他就說他不要...他不要舞台車啊,要裡面的!B :啊好望角哪裡咧?A :好望角...好望角...好望角..好望角你說好望角是在...地下室那個喔?B :嘿啊嘿啊!A :嗯...應該也OK吧!B :他應該有一個比較小...因為你100人而已嘛!A :對啊...對啊!B :他六福...六福莊裡面好像有一個就是...比較小的...就是室內的!A :哼哼哼哼...B :對!我問問看,我記得他是在好望角那裡!A :好啊!好啊!也是可以,你幫我問看看!B :反正你就是不要室外,你要室內就對了!?A :對啊對啊對啊...B :好!A :嘿啊嘿啊!OK!好...好!B :嗯!好!bye!A :好!byebye! ②107 年2 月6 日上午11時42分22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B :0000-000000 (秋萍)【發話】 (...)A :秋萍(音譯)姊!B :欸!阿哲,你在高雄喔?A :嘿啊嘿啊!B :欸!我跟你說,你那個...3月26號的福容OK!A :好...好好!B :然後你的預算高嗎?A :預...B :我知道...我怎麼高我也都說低啦!A :呵呵呵...B :對不對?A :然後我跟你說,你先用2200的成本去估,2200...一個房間2200!?B :我幫你再砍!A :好好!B :他叫我自己開口啊...我就說...那1500一間啊!他就說1500 ?你也太狠了吧!我就說,你不是叫我開口?A :好好...B :然後...我就說...他就說2200或2300!我說不行!2000可不可以?A :嘿!B :他就說,他盡量幫我爭取,先用22...我再幫你殺!A :好!OK!B :然後...就事都留T2的,現在目前房間有!A :好!B :齁!OK,就這樣子!A :啊...B :你那個場地...場地是...那個興泰(音譯)的場地給你,那個一樣要在那個魔幻劇場喔!A :好好!OK!B :魔幻劇場的租金一樣蛤!A :好!OK!B :嗯!OK!bye...A :好!byebye! ③107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58分12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 (秋萍)【受話】 B :你好...A :喂!秋萍(音譯)姊!B :嘿!A :那個...○○啊...他換...現在要換...嗯!3月29號住福容...B :329?A :嘿啊...嘿啊!B :329...A :他說那時候處長跟科長才有.. 才有時間!B :嗯...原本是幾號去啊?A :原本是禮拜一!B :喔!現在三、四你很難了啦!A :四、五吧!?29、30應該是四、五吧!?B :那你29是三...住禮拜四捏!A :嘿啊!禮拜四...禮拜四!B :你那時候是禮拜一好談捏!禮拜四我看...難耶!A :你幫我...幫我問看看,如果沒有...B :禮拜四...我不確定那個檔期會有房間!我覺得那個檔期好危險喔!A :不然你幫我問看看,如果沒有...我再找別...再找別間好了!B :好!我先問他!A :好好好好好...B :OK...A :byebye! ④107 年2 月9 日下午2 時27分36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B :0000-000000 (秋萍)【發話】 A :喂...什麼?B :可以了...可以囉!A :ok是嗎?B :嘿!29號清好了!A :好好!好好...B :329...329!嘿...A :好!ok!謝謝!B :我問你喔,那什麼時候可以知道啊?A :我這個...主任上標會跟我講!因為校長也...一直跟我講看飯店確定了沒!B :不過這樣是不是還要等到過年後才知道啊!?A :嘿!要過完年...要過年完...B :你...你要快一點,因為這檔檔期房間蠻...蠻大的,因為他是清給我的...A :好好好!ok!B :嘿!A :好!那麼我跟...我跟校長說一下!B :好!A :好好!ok!B :byebye...A :好...byebye! 3 107 年4 月13日上午8 時53分13秒許 A :0000-000000 (賴經傑)【受話】B :00-0000000(南和旅行社施怡蓮)【發話】 出處:調查卷三第141頁。 A :喂B :經傑主任你好,我是南和旅行社A :是,你好B :方便說話嗎?A :可以,您說,嘿B :我要開那個3 月29、30的那個~收據給你A :你說29、30那個B :對啊A :高雄那個B :對對對對對A :對,OKOKOKOKB :那我想問一下喔A :是B :因為我們之前那個小姐有幫你們退保4位嘛,所以A :對B :我們最後保險的人數是37位,阿可是我們收可以收到40位對不對?A :可以,沒關係啊,就直接開B :可以厚A :對B :那我就是保單給你,然後我就是開40乘以3750的收據給你A :對對,好B :啊抬頭統編都是學校嘛厚A :對對對對B :OKOK,那我知道了A :OKB :謝謝你厚A :謝謝謝謝B :byebyeA :byebye 4 107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55分29秒許 A :0000-000000 (楊善淵)【受話】B :0000-000000 (陳亮君,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發話】 出處:調查卷三第189頁。 A :喂...B :校長,我亮君!A :你說,什麼事情?B :校長,24、25OK,可以招標了!A :好,OK!好!B :校長,那我需要發一個公函說請你們招標嗎?需要嗎?我要不要就...我發一個函給你好不好?就說請你們...A :好啊...B :辦那個...好,啊你們...欸..A :25、26還24...我看是禮拜...我看一下...B :24、25喔,二跟三!跟處長..A :2...改二跟三喔?好啊...B :嘿,你本來是跟我講...講是25、26嗎?A :好!B :那可能...處長時間是24、25,他可以,他有空!A :好,那就配合處長的時間!好...B :嘿,配合處長時間...啊副座...那個...還有那個29號啊,那個林副座他沒有辦法去,因為處長有交代他要去召開一個會議...A :呵...B :所以可能...所以到時候我可能會拜託麗美(音譯)督學領隊啦!因為處長好像那一天也是29號晚上才會在福容出現!A :對,要晚上...對對對!B :嘿啊...所以我會拜託麗美督學領隊啦,嘿,帶隊!A :好啊好啊好啊...B :嘿啊,嘿啊,先這樣!A :好啦!那個...你們教育處很奇怪,明明就排遊玩,還在那邊還派誰去開會...B :對啊!真的是...A :沒去是會怎樣嗎?B :對啊!我這實在是...很無言!A :好,好!B :好,好,校長謝謝喔!A :好,byebye!B :好,byebye! 5 107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59分4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 (秋萍)【受話】 出處:調查卷三第189頁。 B :喂...阿哲...A :秋萍姊!B :嘿!A :那4月24號啊...B :嗯!A :我上次跟你說○○那個有沒有!?B :嘿!A :嘿,嘿,他們換要4 月24號!B :等一下,你說原底是424 喔!?A :原底是...原底我好像是跟你說425還426!B :我看一下!425...426喔...我看一下...425...沒,○○在...欸,等一下你那時候要住哪裡啊?A :劍潭啊!劍潭啊!B :劍潭,等我一下!A :嘿啊...B :你是不是還沒有留?A :沒啊,你...因為我要跟你確定時間之後你再說...B :對對對...對對對...現在你確定怎樣?A :4...我剛剛跟你說幾號?B :42.42.25、26喔?A :不是,不是,不是!B :424喔!?A :424 吧!24、25吧!B :24是禮拜二喔...A :對對對對對!B :24要住劍潭!?A :對對對對!B :多少人?250?A :1...69,169!B :69?A :169...169!B :169人!?A :嘿,169!B :170...170...啊然後咧!?A :欸...老師...B :沒有啦,啊你一天而已喔!?A :嘿,一天而已,一天而已啊!B :好,好,劍潭齁?好,我幫你問一下!○○國小...○○國小嗎?A :○○國中啦!B :○○國中,好!A :嘿,○○國中他...B :424齁?A :嘿!B :424 齁,好,啊然後我跟你說,你的那個劍潭下不了囉,那個...你早上說的350的!A :哇靠...B :他下不了,他沒有房了!A :哇靠...如果再延一個禮拜呢?B :嗯!然後因為台中那邊他...他...我一直找不到業務,還沒回我。A :啊如果我們再延...B :可是你劍潭也是沒有辦法啊..A :對啊!那如果我們再延一個禮拜呢?B :嗯...我看一下喔!9月的...12...你延後ㄧ個禮拜就是卡到那個20了啊...不是嗎?A :欸...原本是9月14...12、13.B :本來9月12、13啊...下一個禮拜不就19、20?就是回到我們原本說的,也是...沒有機會啊!A :再一個禮拜!?B :再延後一個禮拜的三、四嗎?A :對,對對對對...B :9 月26,我看一下926 有沒有...A :因為他只有這3 個日期啊!B :926喔...926劍潭不知道有沒有!?9月20...欸,926好像可以問一下喔...等一下,還是我看一下中部!926...926應該是還有機會!A :好喔,好喔...B :只是你的中部...好,我問926,926、27嘛齁!?A :對對對對對...B :糟糕,剛剛跟我說什麼學校去了!?A :欸...南新啊!新營的...新營的南新國...B :對!南新國...南新國中齁!A :嘿嘿!B :好,好,等我一下蛤!A :好!B :幫你問一下,等一下跟你講!A :好,好,還有424 的!B :424怎樣?424劍潭啊,等一下...我幫你問了!A :好,好!OK!B :好,好,byebye!A :OK,byebye! 6 ①107 年5 月4 日下午2 時16分3 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B :0000-000000 (施怡蓮)【發話】 出處:調查卷一第423 頁至425 頁。 A :喂...B :喂,我跟你講,那個○○國中15萬的請款出了問題。A :怎麼樣?B :因為佳穗在出發當天給人家退保了3 個人,於是乎保單就只有37個人!現在所有的程序都完成了,就差那個保單,差了那3 紙,育瑩說已經沒有辦法再加保了,就是只有37個人的保單而已。A :靠腰,那這樣怎麼辦?B :對啊,不知道怎麼辦捏!所以我只能請那37個人的錢嗎?A :如果是這樣子就是37個人而已啊...但是他當初不是有用到40個人嗎?B :有,我跟你說,全部都有,因為我有看到他加退保的紀錄,他有給老師40個人的影本,有!可是他最後在當天出發當天給人家退保了3 個人,因為可能領隊跟他說我們今天3 個人沒來,所以他就退保了,於是乎真的出去的保單就只有37個,他非常乖的把他退保了!A :哇...主任怎麼說?B :蛤?A :主任怎麼說?B :我還沒有跟主任講耶,我可以直接跟主任講這件事情是不是?!A :你跟...B :經傑聊一聊嗎?A :嘿,你跟經傑討論一下,看這要怎麼處理!B :好啊...A :因為現在差在保單嗎?B :對,其他東西都好了,我保險名冊也給他了,保險名冊是給...對啊,其他都好了,就是差那個保單。A :如果保險名冊不要給,應該是不要緊。B :名冊上面是40個...A :對啊,我們就給名冊,然後保險名單應該還好!B :保險名冊是40個,他現在就是差保單正本!正本3聯...A :有一定要...有一定要給保單正本嗎?B :對,因為那個是他們總務處應該是會計還是誰打電話給我,一個女生打電話給我的。A :事務組長嗎?B :那個女生我不知道是誰耶!A :喔...保單,現在沒辦法再加3個喔!?B :對,我剛才打電話給育瑩了,他說這樣不是就是過期又要叫我投保嗎?bebela我又被育瑩噱了一頓,就沒有辦法...A :沒有,不用,有沒有辦法作假喔...B :那要怎麼做!?那正本要怎麼做啊!?我也很想做,沒辦法啦...A :你先問主任看這要怎麼動(弄?),幹你娘,再減收3個,減收...一個多少啊!?B :欸,很多錢捏!我看15萬除以...40...A :40!B :3750乘以3 是11250 捏!我跟主任聊一聊好了。A :你問主任看...B :好啊,我我...A :因為現在還差那張保單正本而已嘛!?B :嘿,就就OK了,就沒有問題了,我來跟主任聊一聊好了。A :你問...你問主任看看...B :好,好好A :看...看要怎麼處理B :好,我瞭解,好byebye!A :byebye! ②107 年5 月4 日下午2 時23分4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B :0000-000000 (施怡蓮)【發話】 A :喂!B :主任人超好的,他說他想辦法幫我們看看用簽到表簽不簽得過去,就是保單不要送了。A :哈...B :要不然他說也是一萬多塊,他就說他會去做40個人的簽到表...A :嘿啊...因為...B :他要問問看主計簽到表O不OK!A :嘿啊...因為...因為他知道我這團賠錢啊!B :喔...然後因為我有給他40個人的名冊嘛...A :嘿,嘿!B :我就說那你就用那名冊旺旺有蓋章啊,就用那個名冊,然後再做40個人的簽到表,看看這樣送不送得過那樣,可是最壞的打算就是那30個...3個人不能收錢,他說他會用名冊幫我們處理看看那樣!A :好啊,好啊,好. ..B :齁!OK...A :好...B :就先這樣,byebye!A :嗯! ③107 年5 月4 日下午2 時25分25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 (施怡蓮)【受話】 B :喂,你好!A :喂,我跟你講...B :嘿,嘿!A :你先把40個名單跑出來!B :不是...有給他,因為他要保險公司的40個人的名冊要蓋上旺旺的正本的章。A :沒啊,你...你先送給他蓋啊!B :已經蓋完了,已經寄到學校了,那40個人的名單現在已經在學校,躺在學校了!A :喔,在學校!?B :對!A :在哪!?在哪裡!?B :今天早上已經寄給經傑了啊,上面有蓋一個旺旺的大章啊!A :好...我跟他講一下,我跟他講一下!B :嘿啊...他知道啦,我剛剛有跟他通過電話,所以那個名冊應該今天早上已經送到了。A :已經到了是嗎?B :對啊...對啊,因為所以就是...因為他之前有跟我要名冊嘛,然後那個小姐說名冊收到了,現在就是缺保單的正本40個人。A :哼哼哼哼!B :嘿!這樣子!A :好...B :byebye!A :byebye! 7 ①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時10分2 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南和旅行社公務電話,受話者小胖) 【受話】 出處:偵5900號卷第67頁。 B :喂A :胖哥B :嗯A :兩支啊B :我們跟誰A :平安歸耶B :他是在笨喔A :幹!我也不知道,我先打B :什麼人來A :女的啊,老老的B :有可能是..靠行的吧A :因為我就是不認識,但是我還沒打給大雄B :你打給大雄啊,你跟他說A :因為..我先打給B :你跟他說. . 【你跟大雄說車叫他的,叫他不要給我亂】A :嘿,因為我先B :他如跟你說是靠行的,這樣就沒辦法了A :哼,因我有打給. . 我有打給吳老,吳老沒接電話B :你打給大雄,你直接打給大雄問看看這是什麼人A :好啊B :【大雄如果跟你說是公司的人,你跟他說就車叫他的就好了】,是在亂喔A :好,OKB :好好好好A :我馬上處理,好,BYEBYE ②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時17分1 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B :0000000000(吳宗儒)【發話】 出處:偵5900號卷第71頁。 A:「我打給大雄,大雄跟我…他就說幹,是你的喔!?我說靠杯啊…我想說跟你問看看,他說幹,我哪知!他說現在咧?他說現在,【乾脆照…照之前啊!】你也是進來啊!啊他就說齁好,這樣我交代阿肥不要出去,我說好,乾脆你正常開就好了!」 (下略) A:「嘿啊…他說好啊好啊!我說乾脆【我車也是叫你們家的】,有差嗎?」 B:「那是正常啦!你看怎樣,不要催啊!大家就是. .都不要催,講好就好了!」 A:「不…因為他說第一支!」、「嘿!我就說你催…【你不要催,我進去,給他催午餐】,這樣就好了!」 8 ①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時11分9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 (李裕雄)【受話】 出處:偵5900號卷第67頁至第72頁。 B :怎樣啦!?A :雄哥!B :嗯!A :真誇張(台語)耶!你們有來投...大林喔?B :靠杯!大林現在到底是你們的還是國益的啦?A :哇咧就...我們的啦!B :幹你老...啊...你們要怎麼弄?A :我那知道!?我就是進去看到你們啊!B :你娘...啊有人跟我說國益是...不不...大林是國益的!A :靠杯啊...呵呵呵...B :阿肥不是在現場?A :阿肥沒啊...阿肥還沒到啊!一個女的...B :現在幾間?A :一個女的到...我們兩間而已!B :你娘...你要怎麼弄!?A :我哪知道!?呵呵...B :我叫...我叫阿肥進去,不要催(加碼)啊,叫他講就好了...A :我...我打給...不然...我打給阿肥...我打給阿肥...B :好啦!好啦!好啦!A :好好好好!byebye! ②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時12分28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發話】B :0000-000000 (鄭川伸)【受話】 B :喂!A :你真誇張(台語),你在哪?B :我在雲林啊!A :幹你娘!你要來大林對吧!?B :你喔!?A :你機掰啊...幹!B :好啦!這樣我知道怎麼處理啦!A :嘿啊...B :你甸甸(不要說話)就好了!A :我知!因為我...因為我進去我就是看到,靠杯!怎麼是你們?B :啊就我跟你說,那間...我放給你啦!A :嘿嘿嘿嘿!我...B :這間我會放給你啦!因為...進去我跟你說啦!你千萬不要跟那個小姐說什麼喔!A :我知道!我不會說啊!B :嘿!A :我現在沒跟他說啊!我都沒跟他說到話啊!B :對!你...等一下我過去,你當作不認識我這樣就好了!A :好!好!我知道!我知道!B :嘿!你知道怎麼做了!A :啊你...啊你裡面有逼什麼東西嗎?B :沒有!都沒有!A :齁...好好...B :中午...(不清楚)處理!A :好好!這樣我知道...B :嘿!都沒...我都沒補喔!也沒架(加)喔!A :好!OK!你價格有落...你價格有落嗎?B :800!A :好好好!OK!OK!B :嘿!你自己知道(?)喔!A :好!OK!好好...B :好... ③107 年2 月22日下午1 時14分55秒許 A :0000-000000 (蔡武哲)【受話】B :0000-000000 (李裕雄)【發話】 B :喂!A :雄哥!B :我叫阿肥插(停)在路邊啦!嘿啊...A :你插在路邊,你們不用進來嗎?你們沒有要進來嗎?B :我就跟你講好,要進去再進去啊!A :沒啊...我跟...B :幹你娘...我跟你的...幹你娘機掰!我會為了這支標跟你..跟你們在那邊有的沒的喔!?嘿啊...A :沒啊...我有跟...B :真正...你娘...真V(?)擦槍走火,我哪有辦法!?A :我有跟...我有跟阿肥說啊!他就說...他說...他說那個什麼...他說那個乾脆我先都不要跟小姐說什麼,這...B :哼!我跟你說啦,那個小姐是遊覽小姐啦!就是他們在地的啦!學校好像是跟他不錯啦!學校跟他們說的意思這...我跟你的我不會跟你說謊,講的意思是,他也不知道從哪裡來,他跟我說那國益的,他跟我說學校講的意思是...就是就是...想換人做看看啦!嘿啊...我就想說,幹你娘機掰..阿猴的我沒有擠(台語)下去...真正...A :靠杯...不要緊啦!橫直...B :我跟你說,這樣啦!就這樣啦!齁!第一,我叫阿肥現在就插路邊,幹你娘...說就來不及,不要進去講!第二,一樣進去講,我也不要催,你如果可以過你過,你就...說真的原本就你的嘛!那但是如果衰小,我過,不要緊,橫直(反正)利潤的部分我補你,你自己考慮!A :好啊!我知,我知!橫直...B :這樣...A :進來啦...進來啦...B :要叫他進去齁!?要叫他進去...我叫他進去了喔...A :不要那麼...不要那麼明顯啦!B :好啦!OK啦!A :嘿啊嘿啊...B :幹你娘!拼(台語,說好)沒見面的喔!嘿啊...A :橫去...橫去...橫去...車也是用你家的,我又沒差!B :哈哈哈哈...好啦好啦好啦!OK啦!OK啦!A :嘿啊...OK...B :齁!好好!A :好!byebye!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