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英志陳金虎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其中編號1、2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因受刑人具聲請表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最先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前無其他犯罪紀錄、各行為所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其為詐欺集團提領贓款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本案犯行之處罰期待等,於法律性拘束之界限內加以裁量(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