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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黃國永翁世容蔡川富
  •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 原告
    順鑫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淑君張豐邦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   告 順鑫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被   告 蔡淑君 被   告 張豐邦 上列被告蔡淑君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713 號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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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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