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 告 順鑫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被 告 蔡淑君 被 告 張豐邦 上列被告蔡淑君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713 號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