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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國永翁世容蔡川富

原告
順鑫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被告
蔡淑君
被告
張豐邦

上列被告蔡淑君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713 號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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