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昌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世昌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