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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葉居正吳錦佳周紹武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昌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世昌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5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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