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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何秀燕洪榮家林臻嫺

第三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與人
代表人
王惠美
第三人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參與人
代表人
賴玉霞
第三人
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信固國際開發股
即參與人
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玉霞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百業達聯合資產股
即參與人
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惠美
第三人
即參與人
王惠美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廢止登記)
共同代表人
李江益
共同代表人
余真德
共同代表人
吳千瑜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共同代表人
吳千瑜
共同代表人
楊華龍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共同代表人
吳千瑜
共同代表人
李江益
第三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參與人
(解散登記,清算中)
即清算人
葉堂宇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月華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月華

上列第三人即參與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阿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隆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王惠美、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明定。再按公司法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負責人、受僱人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為其執行公司業務之內容,若因而獲取不法利得,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該公司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指之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他人。是除非該犯罪所得更另移轉予其他人,否則,於該負責人、受僱人之刑事本案訴訟中,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以獲取此利得之被告以外第三人即該公司為對象,開啟特別沒收程序,通知該公司參與並踐行法定程序後,對該公司依法裁判,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法人解散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除合併、分割或破產以外,仍應進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 亦有明文。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亦據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故公司廢止或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惟關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0 規定所為之通知,仍應向全體清算人送達,以保障清算中公司之聽審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案第三人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年吳家公司)於民國102年4月2日向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股東同意選任本案被告葉堂宇為清算人,而經新北市政府核准登記,並向第三人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報就任第三人之清算人,惟迄今尚未完成公司法之清算程序等節,業據被告葉堂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四第8頁),並有被告葉堂宇提出之百年吳家公司清算相關資料(見本院卷四第111-209頁)附卷可查。故依前揭規定,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雖已解散,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且被告葉堂宇係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第三人百年吳家公司之負責人而為其代表人。且百年吳家公司雖經廢止,但其法律人格在清算範圍內,視為繼續存續,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

㈡第三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蜀都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6日、105年12月13日、102年2月4日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公司應依法清算,惟其等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清算人就任事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該等公司最後登記之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併予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相關文書。而英得利財管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李江益、董事為吳千瑜、余真德、劉旭瀛(已殁),英得利國際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吳千瑜、董事為楊華龍、劉旭瀛(已殁),蜀都公司登記解散時之董事長為吳千瑜、董事為李江益、劉旭瀛(已殁),有該等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附卷可按,是本案應以英得利財管公司之董事長李江益及董事吳千瑜、余真德,以英得利國際公司之董事長吳千瑜及董事楊華龍,以蜀都公司之董事長吳千瑜及董事李江益為清算人而分別為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公司之代表人,且英得利財管公司、英得利國際公司、蜀都公司雖經廢止、解散,但其法律人格在清算範圍內,視為繼續存續,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

三、查被告李江益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審理中,觀諸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卷內事證,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現金、動產或不動產,可能係被告李江益等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不法利益,則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李江益等人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能包括前揭第三人所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另本案已就被告是否犯罪等事項審理中,第三人於日後庭期應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資料來源:臺南地檢署101年度查扣字第174號偵查卷)
編號 被告姓名 已查扣犯罪所得金額(折算新臺幣,元)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001 賴嚮景         3,396 存款 元 3,396 永豐商銀、信固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63-365頁) 002 賴嚮景        65,298 存款 元 65,298 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03 賴嚮景       417,709 存款 元 417,709 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04 賴嚮景         3,070 存款 元 3,070 華南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05 賴嚮景        98,499 存款 元 98,499 合作金庫、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 006 賴嚮景      8,944,554 存款 元 8,944,554 合作金庫、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 007 賴嚮景       475,533 存款 元 475,533 合作金庫、信固金公司( 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07-309頁) 008 賴嚮景       112,817 存款 元 112,817 國泰世華、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09 賴嚮景     7,500,028 存款 元 7,500,028 國泰世華、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10 賴嚮景         20,388 存款 元 20,388 聯邦銀、信固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27-329頁) 011 賴嚮景            0 存款 元 0 華南銀、賴嚮景個人戶(Z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5-341頁) 012 賴玉霞        14,797 存款 元 14,797 台北富邦銀、賴玉霞個人戶(Z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01-305頁) 013 賴嚮景        200,000 現金 元 200,000 101年5月17日搜索日由第3人王惠美交付現款 014 楊月華      5,874,150 存款 元 5,874,150 京城銀、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 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21-325頁) 015 楊月華         10,098 存款 元 10,098 國泰世華、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 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16 楊月華      5,872,911 存款 元 5,872,911 台灣中小企銀、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75-315頁) 017 楊月華          4,492 存款 元 4,492 台灣銀行、江昱慶(Z000000000)個人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1-353頁) 018 楊月華     12,000,000 存款 元 12,000,000 台灣銀行台南分行、楊月華外幣帳戶:000000000000號USD:404,005.67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31-333頁) 019 吳千瑜      2,350,000 現金 元 2,350,000 由吳千瑜之女江捷顗交付 020 吳千瑜      2,717,779 存款 元 2,717,779 合作金庫、英得利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六第311-313頁) 021 吳千瑜      4,750,326 存款 元 4,750,326 國泰世華、英得利國際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2 吳千瑜        546,276 存款 元 546,276 陽信銀、蜀都餐飲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查扣卷第89-93頁,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5-361頁) 023 李江益         50,291 存款 元 50,29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收取積欠稅款118,982元) 合作金庫、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29、343-349頁,卷六第437頁) 024 李江益        832,661 存款 元 832,661 合作金庫、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號(○○分行) (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43-349頁) 025 李江益        256,796 存款 元 256,796 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6 李江益        544,477 存款 元 544,477 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7 李江益           189 存款 元 189 國泰世華、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53-269頁) 028 李江益         91,680 存款 元 91,680 郵政儲金、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271-274頁) 029 李江益          6,009 存款 元 6,009 陽信銀、英得利財管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355-361頁,卷六第439頁) 030 李江益         96,600 現金 元 96,600 英得利財管公司台中分公司扣得之現款 031 葉堂宇      1,868,103 存款 元 1,868,103 國泰世華、百年吳家公司(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號(本院更一審卷五第153-155頁) 032 楊月華     25,612,200 公告現值 元 25,612,200 白河○○段○○○小段000地號:所有人為尚鴻不動產(00000000) 033 楊月華  公告現值 元 此三筆以2700萬元購入抵押權,債權本金為164,118,550元 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 034 楊月華  公告現值 元  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 035 楊月華  公告現值 元  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統亞科技(00000000) 036 楊月華      4,253,400 公告現值 元 4,253,400 白河○○段○○○小段000-0地號:所有人為尚鴻不動產(00000000) 037 賴嚮景        280,600 公告現值 元 280,6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公司(00000000) 038 賴嚮景        280,600 公告現值 元 280,6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39 賴嚮景        282,400 公告現值 元 282,4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0 賴嚮景      1,044,700 公告現值 元 1,044,7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樓之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1 賴嚮景        226,900 公告現值 元 226,9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00樓之00;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2 賴嚮景         44,200 公告現值 元 44,200 臺南市○○里○○路○段000號地下二樓;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3 賴嚮景      1,327,840 公告現值 元 1,327,840 臺南市○○里000地號;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4 賴嚮景      1,754,790 公告現值 元 1,754,790 臺南市○○里000地號;百業達聯合資產(00000000) 045 賴嚮景  車輛 乙部 乙部 車牌0000-00,所有人:信固公司(0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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