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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顯榮黃裕堯陳弘能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鉅霖(原名曾保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鉅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鉅霖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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