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鉅霖(原名曾保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鉅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鉅霖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