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兼 李增文
- 承受訴訟人
- 張秀珍
- 上訴人
- 即 李增文
- 承受訴訟人
- 李明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碧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再由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殺人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上訴人李增文於上訴中死亡,業據其配偶張秀珍、女兒李明潓承受訴訟)。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7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殺人罪刑事部分,業經諭知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