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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連發洪榮家何秀燕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育佑

上列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肆林育佑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3,411,374元」,均更正為「合計新臺幣3,411,3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肆關於林育佑犯罪所得部分,因該欄位已載明林育佑各次犯罪所得,經加總合計為「新臺幣3,411,379元」,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肆關於林育佑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3,411,374元」之記載,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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