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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廷宜林坤志蔡川富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曉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5號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07號、第5733號、第61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謝曉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本院審理中。然被告目前因腦膿瘍,意識不清楚,無法正常回答,因遲鈍混亂、肢體偏癱,恐無法至本院開庭,除據被告母親檢附聯新國際醫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向本院陳報請假外(本院卷一第477頁),並經聯新國際醫院110年10月26日函覆本院屬實(本院卷二第89頁),因此依據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確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況,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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