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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瑛宗林坤志李秋瑩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龍中正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固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然此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主文」甚為明瞭,並無疑義或不明確之情形,自無對之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餘地。且受刑人並未主張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有罪「主文」有何疑義不清之處,僅係以附件聲明疑義狀所載之情詞爭執原確定判決認定有罪之理由有所違誤,所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況我國刑事訴訟法就確定判決有瑕疵者,包括違背法令與事實誤認者,除設有「非常救濟程序」,即就違背法令者,許其得以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就事實誤認者,承認得以再審程序予以救濟外,並未再設有所謂對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理由是否正確一情「聲明疑義」之救濟程序。換言之,倘原確定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當事人自應依循上開非常救濟程序予以救濟,而非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為之。是聲明疑義人對本院原確定判決聲明疑義,自屬於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疑義,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符,其聲明疑義,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7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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