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澄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澄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澄清前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8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