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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洪榮家

上訴人
齊心怡
被上訴人
蔡漢俞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審誤載為裁定),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57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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