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曉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5號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07號、第5733號、第61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謝曉雯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本院審理中。然被告目前因腦膿瘍,意識不清楚,無法正常回答,因遲鈍混亂、肢體偏癱,恐無法至本院開庭,除據被告母親檢附聯新國際醫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向本院陳報請假外(本院卷一第477頁),並經聯新國際醫院110年10月26日函覆本院屬實(本院卷二第89頁),因此依據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確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況,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