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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裕銘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六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9月9日所為之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裁定,其中理由欄第6行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誤繕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此顯屬顯然錯誤,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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