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奕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奕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余奕騰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為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扣除該已執行之刑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裁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