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瑋前因犯幫助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109年度聲字第11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