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齊心怡
- 被上訴人
- 蔡漢俞
- 訴訟代理人
- 蔡鈞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審誤載為裁定),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57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