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勇輝黃國永吳錦佳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義軒
選任辯護人
池美佳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義軒所犯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義軒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前揭規定,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另被告所犯其他之罪,由本院送第三審上訴,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