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俊廷
- 指定辯護人
- 蔡明哲律師
- 被告
- 蘇琮傑
- 指定辯護人
- 陳韋樵律師
- 被告
- 徐梓恆
- 選任辯護人
-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廷、蘇琮傑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徐梓恆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上開被告3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0年9月11日、13日起各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在審理中以同一事由於111年5月11日、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2年1月10日、12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3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3人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案件仍在上訴三審中,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