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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聲請人
翟自勵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案件,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為認罪之答辯,係受該時承審審判長誘導(表示如認罪要給予緩刑)以及長期訴訟身心俱疲影響,認罪之表示並非真實,為聲請再審調閱該日庭訊錄音檔並勘驗之,聲請人為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許可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案件於109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又同法第90條之4另明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為衡平;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11年5月2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聲請人迄至111年12月16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查,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之期限,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5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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