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柏偉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