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峻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峻毅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