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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洪榮家

原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告
謝慶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萬4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或說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判決無罪(維持一審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偽造文書之損害賠償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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