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
- 原告
-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添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鎣律師
- 被告
- 謝慶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萬4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或說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判決無罪(維持一審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