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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珍如黃裕堯包梅真

上訴人
李聰明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蔡季珠
被告
蔡珠香
被告
前列二被告
被告
共同訴訟代 江佩珊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理人
被告
被上訴人即 蔡欣穎
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等被訴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判決駁回上訴,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ㄉ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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