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 原告
- 王淑雯
- 被告
- 周盈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周盈瑄未為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周盈瑄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周盈瑄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