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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盛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2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盛傑部分撤銷。

陳盛傑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盛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被告嗣於111年11月21日死亡,以上各情,有原審判決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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