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孫恩岱、胡自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恩岱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3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284號、108年度偵字第2281號、第24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孫恩岱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孫恩岱,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 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本案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之111年5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卷第3頁) ,且並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3條所規定仍適用修正前 規定之案件,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二、上訴審理範圍: 原審於111年2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處被告孫恩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 有期徒刑1年1月。併諭知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14萬8,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已陳明被告僅針對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且依被告上訴之意旨為承認此部分犯罪,惟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為緩刑諭知而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並同意本院依照原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為基礎,僅就量刑為調查及辯論(本院卷第359頁)。依據前述規定,被告顯僅就原審 判決關於量刑、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含原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證據、罪名部分),均不予爭執,亦未提起上訴,而該量刑、沒收部分與原判決事實及罪名之認定,依前開新修正之規定,可以分離審查,本院爰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之量刑、沒收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原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因係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陞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對該法人展陞公司處罰金15萬 元部分,其負責人即被告孫恩岱並未對此部分上訴業經確定(並經其提出111年5月20日繳納該罰金之郵政匯款資料在卷,本院卷第273頁),此部分即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 三、經本院審理結果,因上訴人即被告孫恩岱表示僅就原審對其判決之量刑、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業如前述,故本案關於被告孫恩岱部分犯罪事實、證據、論罪部分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如附件一)。 貳、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以:本案原判決以被告未繳納犯罪所得、尚有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審理中,而認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諭知。然而被告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理由如下:㈠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部分:查被告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能繳回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實係因被告當時之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能力湊足該筆費用,然於此段期間,被告業已竭盡所能地湊齊該筆費用,並願於上訴審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是以,被告實已有具體悔悟之表現,懇請鈞院能加以審酌,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㈡被告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部分:查被告雖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繫屬於彰化地院,然該案件並未審結,判決之結果如何及被告是否確實構成犯罪等情節皆尚未可知,況於該案件中,被告係屬受害者,原審卻以此一尚未確定之案件作為不宜給予被告緩刑宣告諭知之理由,實非妥適。是以,本案是否應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實應以被告於本案之犯後態度為主要審酌之基準,且倘若被告於另案仍經判決有罪,此應僅係日後是否符合應予撤銷緩刑之情形,而非用以作為被告於本案中是否應予諭知緩刑宣告之考量。㈢再者,被告目前係於保境有限公司、泰灣通運有限公司擔任要職,被告對於此二間公司之營運實為不可或缺之角色,倘今被告未獲緩刑宣告而需入獄服刑,此二間公司之經營恐受到嚴重之影響,且被告目前之工作尚屬穩定,但若因本案入獄後,其將來出監後恐無法再覓得適宜之工作機會,而對於其社會銜接將有極大之影響,恐滋生社會問題,此實為短期自由刑之弊害;此外,被告亦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年邁之父母需其扶養,其等之生活實仍需倚賴被告之工作所得,是以,懇請鈞院考量上情,並參酌緩刑制度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自由刑之弊,被告所為雖顯不足取,然被告於原審已坦承犯行,後續亦有積極處理廢棄物之具體作為,並於上訴審中竭盡所能湊足所應繳回之全部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並願意繳回,足見被告確實已徹底反省,且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已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㈣綜上所述,懇請鈞院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屬良好,且被告對於其違法行為坦承不諱,且今亦願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於此祈盼鈞院能夠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之機會,而被告亦願接受法治教育或提供義務勞務等作為緩刑宣告之條件以啟自新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希望可以緩刑,也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另外,被告雖於彰化地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還有案件在審理中,然被告現在才知道有涉及詐欺的事情,應是與對方的債務糾紛,我們仍希望鈞院合議庭給予被告緩刑機會,如果將來被判刑,檢察官仍得撤銷緩刑,被告對此都是清楚等語,為被告量刑及沒收部分辯護。 二、量刑及沒收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本案關於被告孫恩岱部分量刑斟酌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⒈原審關於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與否之說明:被告孫恩岱犯後雖坦承犯行,可認有悔意,其先前復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其為展陞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掌控公司之營運,於本案所居之犯罪地位顯非如同案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等人所能比擬,是原審審酌其犯罪情節,認並無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情況,自難邀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寬典之適用等語。 ⒉按刑法第59條就法定最低度刑酌量減輕之規定,乃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其既非常態,適用上自應審慎,所具之特殊事由,猶需使一般人咸認有可憫恕之處,尚非得恣意為之,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判決參照)。又是否適用上揭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並未逾越法定範圍或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6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原審已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狀,難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而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是原審此部分之職權裁量,核並無違背法令或恣意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㈡原審以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且就量刑部分,已斟酌前開量刑斟酌刑之減輕事由,認無符合刑法第59條法重情輕之減刑規定,固非無見。惟查: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而查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將未扣案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犯罪所得之計算詳後沒收部分所述)自行於111年7月18日向本院繳納已畢,有本院收費通知單(收受不法所得)、收據各1紙在卷(本院卷第331至332頁),其本案所獲之利益全數繳交而扣案,可見被告已無 再坐享犯罪成果之情形,利得沒收之目的即已達成,此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嗣後已繳回犯罪所得情形下而為量刑,並就未扣案犯罪所得114萬8,000元諭知沒收及追徵部分,已有未洽。被告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及沒收有可議之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環境之維護為全體國民之共同責任,廢棄物如未經適當之處理即予以傾倒或存放,對附近之居民之生活環境及身體健康皆將造成相當之困擾與隱憂,不可不慎,被告孫恩岱就同案被告張嚴尹等違法申報方式而得之本案事業廢棄物從事違法清除、處理之行為,造成環保主管機關對廢棄物產出、流向、處置管理之正確性,及對環境衛生產生一定危害,所為誠屬不該,然慮及被告孫恩岱能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期間自行向本院繳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本案廢棄物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對環境衛生所造成之危害性非極其嚴竣而肇致無法回復之侵害,然而被告堆置上述事業廢棄物之所在之①展陞公司位在彰化縣○○鄉○○路00號廠房,案發後之清除狀況為「該公司 109年2月12日發生火災前尚無清除紀錄。目前隨同火災灰燼,仍遺留廠區内。」「後續則由地主『達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縣○○鄉○○路0號)』於109年12月間因火災後依規定申 報拆除並清除。另與本案堆置廢光纖電纜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部分,該公司已於108年3月7日繳清。但查該公司 仍有違反相關環保法令罰鍰共新臺幣122萬8000元未繳。」 等情,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29日彰環廢字第1090056600號函、111年7月1日彰環廢字第1110040054號函暨附件 工廠火災後清除前後照片、尚未繳清環保罰鍰清冊在卷供參(本院卷第269、289至303頁)、②承租之雲林縣○○鎮○○○路00 號之土地,案發後之清除狀況為「遭非法堆置土地之廢棄物皆尚未清理,且行為人亦無提出處置計畫」等情,有雲林縣環保局111年6月29日雲環衛字第1111020415號函暨附件稽查工作紀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83至287頁),是被告犯後 並未積極回復原狀,以彌補犯罪肇致環境侵害之影響,自應於酌定被告孫恩岱之刑度時,就此些情狀一併納入考量,兼衡被告孫恩岱自稱其學歷是大學畢業,現已離婚,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並由前妻擔任子女之親權人,現在是自己1個人住,並從事環保顧問之工作,每月薪水約3萬元等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 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件二(原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沒收部分係製作「扣案物」附表二所示,雖誤載為附件二應予更正,然本判決仍將被告孫恩岱沒收部分另製作附件二如後所附)編號2 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孫恩岱所有,衡諸被告孫恩岱之說法,該些物品均與其所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有關(原審卷三第6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扣案如附件二編號1 、5 所示之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孫恩岱經營展陞公司因從事本案犯行,共計由被告孫恩岱獲取287萬元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孫恩岱自 承明確(原審卷三第16頁、原審卷四第349頁),本應全數 宣告沒收並追徵價額,然考量被告孫恩岱經營公司,本即有營運成本之支出出,現在工作所賺取之報酬甚微,謀生並非容易,此觀被告孫恩岱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原審卷五第239至248頁),其自105年起至109年止,每年之收入各為118萬1,204元、118萬3,780元、76萬6,462元、10萬5,490元、4萬7,600元,確實呈現收入逐年遞減之情形,是本院同原審所認,倘就被告孫恩岱本案犯罪所得全數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將使其無以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條件,故本案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酌減犯罪所得沒收數額」規定之適用,並依據被告前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同原審所認,以酌減至5分之2,即沒收114萬8千元為適當,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自行向本院繳納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114萬8千元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宣告緩刑與否之說明: 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宣告緩刑,惟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孫恩岱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然並非謂一但合於該條款之要件,即應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仍須判斷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是否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孫恩岱為展陞公司之實際經營者,於本案獲有不法利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將上述估算之本案犯罪所得全數繳交扣案;然其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對環境之破壞已生影響,所得利益非低,而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其對犯罪所生之危害並未積極回復原狀,且案經警查獲(107年9月17日警至被告堆置所在雲林縣○○鎮○○○路00號内會勘場内所堆置之廢棄物,見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間:107年9月17日;督察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 偵6284號卷第19至23頁)迄今已逾3年有餘,仍未積極清理 案發土地二址上堆置事業廢棄物以回復原狀,已如前述,實難僅以其坦承犯罪,即認其犯後態度甚為良好,難認被告有悛悔之實據,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孫恩岱目前尚有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分別繫屬於彰化地院110訴字第645號案件審理中、南投地院111 訴字第153號案件審理中,是否可已彰顯其並無「無再犯之 虞」可言,甚有疑義,依此,尚無從認定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衡諸刑罰之特殊及一般預防需求,因認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宜為緩刑宣告,故被告孫恩岱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上訴主張核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嚴尹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被 告 鄭仲佑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鄉○○000號之0 居雲林縣○○鎮○○○○街000○0號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王秀珍 住雲林縣○○鄉○○000號之6 住雲林縣○○鎮○○○○街000○0號 被 告 劉志宗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樓 楊邵合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0號兼 代表人 孫恩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0樓之0 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0號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00號 兼 代表人 謝明和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之0 被 告 胡自健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蘇志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0號 上 四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8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81號、第2461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續字第5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嚴尹】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如附件三編號1 至10、12、13、1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鄭仲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志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邵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孫恩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立虛偽證明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沒收之。 【謝明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立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胡自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之開立虛偽證明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如附件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蘇志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張嚴尹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之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台亞公司,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前登記負責人,並為台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竣傑(許竣傑及台亞公司均另行審結)之同居女友,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則受僱於台亞公司,而為台亞公司之員工,其中鄭仲佑、楊邵合係負責台亞公司廢棄物分類及清除工作,劉志宗則擔任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廢棄物載運車輛司機,蘇志忠則為台亞公司之前任司機及甲級廢棄物清除環保專責人員。謝明和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之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辰公司,分別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之負責人,胡自健則係周辰公司之經理。孫恩岱係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陞公司)之負責人,並承租使用雲林縣○○鎮○○○路00號之土地。張嚴尹、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均明知廢棄物之清理,應將廢棄物之產出、清除、處理等實際情形,向主管機關據實申報,不得為虛偽申報,又謝明和、胡自健身為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之人員,亦明知不得未依法處理廢棄物卻開立不實之處理證明文件;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孫恩岱皆明知不得非法清理廢棄物,孫恩岱同時亦明知不得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為下列行為: 一、張嚴尹、蘇志忠、謝明和、胡自健及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各公司之廢棄物申報業務專責人員高義良、張萬枝、王健華、姜義金、蘇裕家、吳維修、謝志明、葉亞青、林文瀧、林世昌、馬家敏、劉珍佑、管星宇、楊金龍、黃盈智、張清雲、顏偵合、曾珮鈺、楊上志、巫能懿、許紋魁、陳青芳、李國輝、陳慧芳、楊勝淵、鄭傳坤(下稱高義良等26人,均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不實申報之犯意聯絡,謝明和、胡自健亦同時基於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之犯意聯絡,於台亞公司、周辰公司分別與附表一所示公司簽訂相關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等契約文件,委由台亞公司、周辰公司負責各該公司之混合五金廢料、廢電線電纜、廢光纖電纜之清除、處理業務後,高義良等26人即逕將行政院環保署所核發並由其等負責保管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交付給許竣傑、張嚴尹,由許竣傑、張嚴尹於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期日」欄所示之日,先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各該公司之名稱、清運日期及清運時間、廢棄物代碼、重量等節,輸入上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而產出①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之三聯單編號」欄所示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②事業端及處理端之條碼,再刷取事業端條碼、蓋用「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辦人:蘇志忠」之申報聯單專用章後,將GPS 軌跡系統之時間鍵入申報系統,俟載運廢棄電線電纜、廢棄光纖電纜之清運車輛抵達周辰公司後,由司機以手機拍攝車頭及周辰公司招牌合照,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回傳至台亞公司公務手機以證明清運車輛有抵達周辰公司,再刷取處理端條碼,並將上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所顯示之時間告知胡自健,由胡自健至上開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鍵入GPS 軌跡系統所顯示之時間,再由張嚴尹使用經謝明和授權而提供之周辰公司申報聯單專用章、經胡自健授權而提供之個人私章,在處理者欄位用印,據以取得「周辰公司有於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期日』欄所示之日,收受台亞公司以附表 一編號1 至27『申報車號』欄所示車輛,清除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公司產出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重量』欄 所示數量之廢棄電線電纜、廢棄光纖電纜(下稱本案廢棄物),且由周辰公司進行該些廢棄電線電纜、廢棄光纖電纜之處理」之虛偽證明,並上傳至行政院環保署網站而為不實申報。然周辰公司並未依所開具之證明內容收受並實際合法處理本案廢棄物,而係由台亞公司將本案廢棄物載運至其向不知情之林紫穎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廠區、 展陞公司之營業處所(址設彰化縣○○鄉○○路00號)及孫恩岱 所承租使用之上開土地堆置、處理(詳下述),最後則由謝明和向台亞公司以每公斤本案廢棄物收取新臺幣(下同)1.5 元之代價,授意胡自健配合台亞公司,開立不實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表示周辰公司已將相關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周辰公司、謝明和、胡自健並因此共獲取64萬2,236 元之利益(嗣由謝明和以周辰公司名義繳回扣案),蘇志忠則獲有3 萬元之利益(業已繳回扣案)。 二、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均明知台亞公司僅為領有臺中市政府所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5 中市廢清字第240-07號),僅可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不得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務,竟與許竣傑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之公司業已分別與台亞公司、周辰公司簽訂相關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等契約文件,而委由台亞公司、周辰公司負責各該公司之廢電線電纜(清運廢棄物代碼為D-2601)、廢光纖電纜(廢棄物代碼為D-2603)及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代碼為D-2527)之清除、處理業務,仍於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期日」欄所載之日期,由張嚴尹指示劉志宗駕駛車輛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之公司,將該些公司所產出之本案廢棄物載運至台亞公司上開廠區區、展陞公司上開營業處所及孫恩岱所承租使用之上開土地堆置;所堆置在台亞公司上開廠區之廢電線電纜、廢光纖電纜等廢棄物部分,則由鄭仲佑、楊邵合以機器將廢電線電纜、廢光纖電纜之塑膠包覆外皮與其內之鋁、銅、鐵線分離以進行處理,再由許竣傑、張嚴尹將處理後所得之塑膠皮、鋁、銅及鐵線轉賣給他人。劉志宗、鄭仲佑則因此各獲有1 萬元之利益,楊邵合則獲有2 萬元之利益(均未據扣案)。 三、孫恩岱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業務,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與許竣傑約定以每公斤2 元之價格,將展陞公司上開營業處所及孫恩岱所承租使用之上開土地,供作台亞公司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各公司載運之廢電線電纜、廢光纖電纜等本案廢棄物之堆置場所,孫恩岱並在上開場所將本案廢棄物打包處理裝櫃後,將廢電線電纜係以台亞公司名義出口至大陸地區;另與許竣傑先後約定,以每公斤3.5 元之價格(共計約800 公噸)、以每公斤7 元之價格(共計約10公噸),將廢光纖電纜以展陞公司之名義夾帶出口至越南、馬來西亞及香港等地。展陞公司、孫恩岱則因此獲有287 萬元之利益(未據扣案)。 貳、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認 ㈠、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在公訴事實之範圍即待證事實有疑問、矛盾、不明確的情況下,檢察官之舉證活動勢必產生阻礙,不能發揮。此時,不僅被告無法為訴訟之有效防禦,亦妨礙法院為訴訟之促進。因此,案件於準備程序階段,在法院依據同法第94條為被告人別之確認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法院即應接著對檢察官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起訴法條有無應予變更」,再由法院訊問被告或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公訴事實及其範圍如何解讀,應由到庭檢察官為之,此之所以實務上法院在第1 次行準備程序時,亦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意義所在,即由檢察官藉著口頭陳述公訴事實之方式,一方面顧及被告之答辯權與公開審判之旁聽權,另方面促使檢察官得以進一步明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或起訴法條是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之處,方得以及時澄清、更正,藉以確定如何之犯罪事實已繫屬於法院及法院之審判範圍,俾利被告、辯護人之答辯,及檢察官日後之舉證活動,與被告、辯護人日後之舉證利益。換言之,起訴事實之內容、範圍因到庭檢察官真摯之主張、陳述而確定。 ㈡、經查,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②至⑥、編號7 ②、③、編號9 ②、編號11②至④、編號12①至③、編號14③、編號15④、⑤、⑦至⑨、編號18④至⑧、編號19③、⑦、⑧、編號21④至⑨、編號26⑤部分,未經記載於檢察官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附表,與本案卷證所顯示之被告張嚴尹、鄭仲佑、劉志宗、楊邵合、展陞公司、孫恩岱、周辰公司、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以下如未特別區分,合稱被告張嚴尹等10人)違反本案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廢棄物數量無法勾稽一致,而有不明之處,惟本院於被告張嚴尹等10人所進行之簡式審判程序中,向公訴檢察官確認後予以補充,是本院審判之範圍,因公訴檢察官到庭陳述而明確,且該陳述之目的在於解決起訴書所載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要與訴一部之變更有別,是公訴檢察官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②至⑥、編號7 ②、③、編號9 ②、 編號11②至④、編號12①至③、編號14③、編號15④、⑤、⑦至⑨、 編號18④至⑧、編號19③、⑦、⑧、編號21④至⑨、編號26⑤部分所 補充之事項,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據以為審判之對象。 二、本案被告張嚴尹等10人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張嚴尹等10人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張嚴尹等10人、被告張嚴尹、楊邵合、展陞公司、孫恩岱、周辰公司、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就被告張嚴尹等10人,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嚴尹等10人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350 、353 、354 、376 、411 、448 頁、本院卷三第14、16、85、124 至126 、229 、230 、378、441頁、本院卷四第37、48、181 、203 、212 、291 、311 、349 、350 頁、本院卷五第8 、31、38、103 、104 、122 頁),並有如附表二所載之證據、如附件一至四十三所列之扣案物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張嚴尹等10人於本院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嚴尹等10人所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之規定,前於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1 月20日施行,被告張嚴尹等10人為本案犯行之行為時間,依附表一所載,已橫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規定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張嚴尹等10人所為本案犯行,皆各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詳下述),揆諸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論罪部分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其中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一般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①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②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或封閉掩埋之行為。③再利用:一般廢棄物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可資參酌。從而: ㈠、核被告張嚴尹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㈡、核被告鄭仲佑、劉志宗、楊邵合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㈢、核被告蘇志忠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㈣、核被告謝明和、胡自健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皆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㈤、核被告孫恩岱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 ㈥、被告展陞公司則因其負責人即被告孫恩岱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第4 款前段之罪;被告周辰公司亦因其負責人即被告謝明和、受僱人即被告胡自健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罪,各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罰金。 三、被告張嚴尹、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行;被告張嚴尹、鄭仲佑、劉志宗、楊邵合就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起訴意旨雖主張同案被告許竣傑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行,應與被告張嚴尹、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論以共同正犯,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行,應與被告張嚴尹、鄭仲佑、劉志宗、楊邵合論以共同正犯,惟同案被告許竣傑就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二所涉之犯罪情節,因尚未行證據調查程序,事實未臻明確,不宜逕於本判決認定是否具有共同正犯關係,一併說明。 四、被告謝明和、胡自健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同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6 款之開具虛偽證明罪處斷;被告孫恩岱所為上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間,就犯罪實行之過程,確實具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存在,亦同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罪處斷。 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犯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人,或已領有許可文件之人作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 項以觀,乃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應依許可文件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嚴尹、鄭仲佑、劉志宗、楊邵合、孫恩岱、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均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附表一編號1 至27「不實申報期日」欄所載之日,反覆密接從事本案廢棄物之違法申報或處理,於刑法評價上,皆應認構成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六、被告張嚴尹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續字第55號,就被告張嚴尹、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違反本案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①至部分),而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八、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劉志宗所為本案犯行,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按有關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是否合憲,司法院於108 年2 月22日作成釋字第775 號解釋,認為該規定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 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而就前開違憲部分,該號解釋並指示立法者:「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且要求法院,在法律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然就法院裁量之射程範圍及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條件,則無進一步之說明。惟參酌該號解釋理由書,首先闡明刑罰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應受嚴格之限制,且須以罪責為基礎,與罪責相對應,不得超過罪責;繼而說明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法官所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限,應與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復進一步闡釋:因目前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係以月為計算單位,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 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 月有期徒刑。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仍須宣告7 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為易刑處分等旨,而有上開解釋文之結論;更特別就涉及累犯要件科刑資料之處理,作出:「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及其他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之指示。足徵本號解釋主軸始終聚焦在累犯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之衝突關係。參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固係立法者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賦予法官救濟個案之量刑調節機制。惟並非所有個案於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即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此觀司法院釋字第669 號 、第790 號解釋自明(分別揭示法院於審理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個案,如遇有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情形,依當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之刑罰,縱使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宣告上開規定於此範圍內違憲等旨)。況若謂法院就構成累犯之個案,僅於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時,始得依本號解釋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則於行為人不符該條酌減其刑之規定,但有其他減刑事由之適用(例如刑法第19條第2 項)時,仍得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而於僅符合刑法第59條之規定,別無其他減刑事由之個案,法院即使認仍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亦無不加重最低本刑之裁量空間,核非事理之平,併有邏輯上之矛盾。可見該號解釋提及刑法第59條,應僅係用以舉例說明累犯規定所構築之處斷刑下限,即 使透過該規定調節,仍無法全面正當化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從而法院於修法前,如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有罪刑不相當情形,不論已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得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劉志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6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0月確定,被告劉志宗入監執行後,於103 年10月9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6 年3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劉志宗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構成累犯;然本案與被告劉志宗所犯前述案件之保護法益截然不同,且被告劉志宗於本案犯罪中,係居於單純接受指示而清理廢棄物之下層地位,復於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獲利亦屬微薄,而本案為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罪,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及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後,最低法定刑仍達有期徒刑7 月,不得為易刑處分,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如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會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被告劉志宗於本案雖構成累犯,然依據前開解釋意旨,應不予加重其刑。 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與否之說明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第6 款之罪,法定刑均為「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未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相關人員未處理廢棄物,而開具虛偽證明之行為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必須監禁之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準此: ⒈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部分 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且其等先前均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卷附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再者,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於本案並非居於主犯地位,所違法申報、處理之本案廢棄物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我國環境生態之破壞尚非嚴竣,是依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所犯如犯罪事實二所載部分、被告胡自健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部分之犯罪情節,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尚有情輕法重之情況,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堪認有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所犯如犯罪事實二所載之部分、被告胡自健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部分,均酌減其等之刑。至於被告張嚴尹所犯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部分,因該部分係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惟該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非重,尚無「情輕法重」之情況,難認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之必要,一併敘明。 ⒉被告謝明和、孫恩岱、蘇志忠部分 被告謝明和、孫恩岱犯後雖亦坦承犯行,可認均有悔意,其等先前復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其等分別為被告周辰公司、展陞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掌控公司之營運,於本案所居之犯罪地位顯非如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胡自健等人所能比擬,是本院審酌其等犯罪情節,並無倘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情況,自難邀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寬典之適用。至於被告蘇志忠所為本案犯行,亦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依上說明,刑度非重,同樣亦無「情輕法重」而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九、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環境之維護為全體國民之共同責任,廢棄物如未經適當之處理即予以傾倒或存放,對附近之居民之生活環境及身體健康皆將造成相當之困擾與隱憂,不可不慎,惟被告張嚴尹、胡自健、謝明和、蘇志忠就本應循合法申報程序以進行清除、處理之本案廢棄物為不實申報、出具虛偽證明,使主管機關誤信本案廢棄物將依合法程序進行清除、處理;被告張嚴尹、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孫恩岱再就經違法申報方式而得之本案廢棄物從事違法清除、處理之行為,各造成環保主管機關對廢棄物產出、流向、處置管理之正確性,及對環境衛生產生一定危害,所為誠屬不該,然慮及被告張嚴尹、鄭仲佑、劉志宗、楊邵合、孫恩岱、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均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均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本案廢棄物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對環境衛生所造成之危害性非極其嚴竣,自應於酌定被告張嚴尹等10人之刑度時,就此些情狀一併納入考量,兼衡: ㈠、被告張嚴尹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之前與同案被告許竣傑有同居關係,並與同案被告許竣傑育有1 名6 歲之小孩,及與前夫育有1 名26歲之小孩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張嚴尹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鄭仲佑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與母親一同務農,並由母親給予每月1 萬餘元之零用金,未婚無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與被告鄭仲佑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劉志宗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貨車司機,每月收入約1 萬餘元,未婚無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與被告劉志宗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楊邵合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以臨時工為業,每日收入約1 千元,未婚無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楊邵合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被告展陞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孫恩岱就公司之營運狀況,陳稱:展陞公司於結束營業時,月營業額約100 多萬元,扣除成本後,淨利約15萬元左右等語;被告孫恩岱則就其個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陳稱:我學歷是大學畢業,現已離婚,與前妻育有3 名子女,並由前妻擔任子女之親權人,現在是自己1 個人住,並從事環保顧問之工作,每月薪水約3 萬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展陞公司、孫恩岱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展陞公司、孫恩岱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被告周辰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謝明和就公司之營運狀況,陳稱:周辰公司在本案爆發之前,平均每年的營業額約數千萬元,之前營業額若扣除相關成本,有賺幾百萬元,但後來虧損,為了不讓公司員工失業,就不賺不賠可以經營下去等語;被告謝明和則就其個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陳稱:我有美國碩士的學歷,目前從事環保公司的顧問,沒有領薪水,現在準備要退休了,我已經結婚,並育有3 名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周辰公司、謝明和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周辰公司、被告謝明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㈦、被告胡自健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因罹癌在家休養並接受治療,所以無業無收入,已婚,育有2 名子女,現在與妻子同住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胡自健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被告蘇志忠自陳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已婚,育有2 名子女,現在與妻子同住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蘇志忠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十、宣告緩刑與否之說明 ㈠、被告張嚴尹、鄭仲佑、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其中被告張嚴尹、鄭仲佑前雖曾各因誣告、竊盜案件,各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均經宣告緩刑,並各於103 年12月26日、109 年9 月30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等所受刑之宣告皆失其效力,亦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綜衡考量前述各種關於被告張嚴尹、鄭仲佑、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本案犯罪之客觀及主觀情狀,若執行刑罰,能否確實收教化之效,並非全然無疑,但對其等將來出監後對社會之銜接適應,顯然會造成極大影響,因此本院認為,被告張嚴尹、鄭仲佑、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經此司法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是對其等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從而: ①被告張嚴尹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張嚴尹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張嚴尹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②被告鄭仲佑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鄭仲佑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鄭仲佑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③被告謝明和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謝明和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謝明和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④被告胡自健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胡自健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胡自健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⑤被告蘇志忠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蘇志忠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蘇志忠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㈡、被告楊邵合前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0 年 度台上字第6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並於97年8月1 日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被告楊邵合固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然距本案犯行已逾5 年甚久,復經考量前述各種關於被告楊邵合本案犯罪之客觀及主觀情狀,若執行刑罰,能否確實收教化之效,並非全然無疑,但對其將來出監後對社會之銜接適應,顯然會造成極大影響,因此本院認為,被告楊邵合經此司法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是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楊邵合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諭知被告楊邵合應按主文所示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款之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犯,並用以自新。 ㈢、被告孫恩岱及辯護人固主張,請對被告孫恩岱所為本案犯行諭知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查:被告孫恩岱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然並非謂一但合於該條款之要件,即應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仍須判斷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是否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孫恩岱為被告展陞公司之實際經營者,於本案獲有利益,卻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完全未繳回分毫犯罪所得,此情核與被告周辰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即被告謝明和於本院進行訴訟程序時,即將因本案所獲之利益全數繳交扣案之情形不同;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孫恩岱目前尚有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而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尚無從認定其本案所受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為緩刑之諭知,故被告孫恩岱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核無理由,一併說明。 ㈣、被告劉志宗因有前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核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緩刑要件不符,無從為緩刑之諭知,自屬當然。 伍、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蘇志忠因從事本案犯行,各獲有1 萬元、2 萬元、1 萬元、3 萬元之犯罪所得,分據被告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蘇志忠陳述歷歷(本院卷三第125 頁、本院卷四第203 頁、本院卷五第31頁),因被告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僅被告蘇志忠將犯罪所得繳交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本院卷三第151 至15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各對被告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蘇志忠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被告鄭仲佑、楊邵合、劉志宗之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周辰公司、謝明和、胡自健因從事本案犯行,共計獲有6 4萬2,236元之犯罪所得,為被告謝明和、胡自健指述在卷(本院卷三第124 、229 、230 頁),嗣由被告謝明和以被告周辰公司名義,將犯罪所得繳交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本院卷二第479 至48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僅對被告周辰公司宣告沒收此筆犯罪所得,不另對被告謝明和、胡自健宣告沒收,一併說明。 ㈢、被告展陞公司、孫恩岱因從事本案犯行,共計由被告孫恩岱獲取287 萬元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孫恩岱自承明確(本院卷三第16頁、本院卷四第349 頁),且未予扣案,本應全數宣告沒收並追徵價額,然考量被告孫恩岱經營公司,本即有營運成本之支出出,現在工作所賺取之報酬甚微,謀生並非容易,此觀被告孫恩岱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本院卷五第239 至248 頁),其自105 年起至109 年止,每年之收入各為118 萬1,204 元、118 萬3,780 元、76萬6,462 元、10萬5,490 元、4 萬7,600 元,確實呈現收入逐年遞減之情形,是本院認倘就被告孫恩岱本案犯罪所得全數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將使其無以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條件,故本案應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酌減犯罪所得沒收數額」規定之適用,並依據被告前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認以酌減至5分之2 ,即沒收114 萬8 千元為適當,爰就未扣案且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114 萬8 千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物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件一所示之物,被告胡自健陳稱為其所有,並供其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所用之物(本院卷五第163 至16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對被告胡自健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件二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為被告孫恩岱所有,衡諸被告孫恩岱之說法,該些物品均與其所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有關(本院卷三第6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扣案如附件二編號1、5 所示之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件三編號1 至10、12、13、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張嚴尹所有或持有之物,復與其所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有關,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附件三其餘扣案物部分,或與被告張嚴尹所從事之本案犯行無涉,或非屬被告張嚴尹所有或持有,自無犯罪工具沒收規定之適用。 ㈣、附件三之1 至附件四十三所示之扣案物,非屬被告張嚴尹等1 0人所有或持有,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移送併辦,檢察官翁旭輝、李承桓、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案違法申報、清理之廢棄物 編號 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公司 左列公 司承辦 人員 不實申報 期日 不實申報之三聯單編號 不實申 報重量 (單位: 公噸) 申報 車號 證據出處 1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高義良 ①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 A35Z000000000000 12.35 468-S6 他151卷第80至81頁 ②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 A35Z000000000000 9.89 468-S6 他151卷第82至83頁 ③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 A35Z000000000000 11.57 468-S6 他151卷第84至85頁 ④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 A35Z000000000000 20.77 468-S6 他151卷第86至87頁 ⑤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 A35Z000000000000 15.5 468-S6 他151卷第88至89頁 ⑥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 A35Z000000000000 7.8 468-S6 他151卷第90至91頁 ⑦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 A35Z000000000000 11.3 468-S6 他151卷第92至93頁 ⑧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8) A35Z000000000000 10.23 468-S6 他151卷第103至104頁 ⑨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9) A35Z000000000000 8.51 468-S6 他151卷第105至106頁 ⑩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0) A35Z000000000000 7.365 468-S6 他151卷第107至108頁 ⑪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1) A35Z000000000000 6.07 468-S6 他151卷第109至110頁 ⑫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2) A35Z000000000000 8.72 468-S6 他151卷第111至112頁 ⑬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3) A35Z000000000000 10.22 468-S6 他151卷第113至114頁 ⑭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4) A35Z000000000000 12.63 468-S6 他151卷第132至133頁 ⑮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5) A35Z000000000000 11.76 468-S6 他151卷第134至135頁 ⑯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6) A35Z000000000000 11.3 468-S6 他151卷第136至137頁 ⑰0000000 (起訴書附表編號1、併辦書附表編號17) A35Z000000000000 10.6 468-S6 他151卷第138至139頁 ⑱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8) A35Z000000000000 8.88 468-S6 他151卷第140至141頁 ⑲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19) A35Z000000000000 9.53 468-S6 他151卷第142至143頁 ⑳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0) A35Z000000000000 11.34 468-S6 他151卷第144至145頁 ㉑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1) A35Z000000000000 11.75 468-S6 他151卷第146至147頁 ㉒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2) A35Z000000000000 11.59 468-S6 他151卷第148至149頁 ㉓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3) A35Z000000000000 25.65 468-S6 他151卷第150至151頁 ㉔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4) A35Z000000000000 12.27 468-S6 他151卷第152至153頁 ㉕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5) A35Z000000000000 12.605 468-S6 他151卷第154至155頁 ㉖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6) A35Z000000000000 12.415 468-S6 他151卷第156至157頁 ㉗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7) A35Z000000000000 9.9 468-S6 他151卷第172至173頁 ㉘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8) A35Z000000000000 10.25 468-S6 他151卷第174至175頁 ㉙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29) A35Z000000000000 4.165 468-S6 他151卷第176至177頁 ㉚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0) A35Z000000000000 5.405 468-S6 他151卷第178至179頁 ㉛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1) A35Z000000000000 19.982 468-S6 他151卷第180至181頁 ㉜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2) A35Z000000000000 6.22 468-S6 他151卷第182至183頁 ㉝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3) A35Z000000000000 7.13 468-S6 他151卷第184至185頁 ㉞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4) A35Z000000000000 9.68 468-S6 他151卷第186至187頁 ㉟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5) A35Z000000000000 11.39 468-S6 他151卷第188至189頁 ㊱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6) A35Z000000000000 5.81 468-S6 他151卷第190至191頁 ㊲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7) A35Z000000000000 4.13 468-S6 他151卷第192至193頁 ㊳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8) A35Z000000000000 9.2 468-S6 他151卷第207至208頁 ㊴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39) A35Z000000000000 12.375 468-S6 他151卷第209至210頁 ㊵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0) A35Z000000000000 11.09 468-S6 他151卷第211至212頁 ㊶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1) A35Z000000000000 3.18 468-S6 他151卷第213至214頁 ㊷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2) A35Z000000000000 10.51 468-S6 他151卷第215至216頁 ㊸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3) A35Z000000000000 8.85 468-S6 他151卷第217至218頁 ㊹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4) A35Z000000000000 22.88 468-S6 他151卷第219至220頁 ㊺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5) A35Z000000000000 6.61 468-S6 他151卷第221至222頁 ㊻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6) A35Z000000000000 10.93 468-S6 他151卷第223至224頁 ㊼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7) A35Z000000000000 23.28 468-S6 他151卷第225至226頁 ㊽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8) A35Z000000000000 9.617 468-S6 他151卷第230頁 ㊾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49) A35Z000000000000 9.84 468-S6 他151卷第231頁 ㊿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0) A35Z000000000000 12.59 468-S6 他151卷第232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1) A35Z000000000000 6.67 468-S6 藍卷皮㈠第182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2) A35Z000000000000 13.2 468-S6 他151卷第233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3) A35Z000000000000 8.621 KEC-3803 他151卷第234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4) A35Z000000000000 14.08 KEC-3803 他151卷第23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5) A35Z000000000000 7.22 KEC-3803 他151卷第236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6) A35Z000000000000 3.47 468-S6 他151卷第254至25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7) A35Z000000000000 9.46 468-S6 他151卷第256至257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8) A35Z000000000000 12.81 468-S6 他151卷第258至259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59) A35Z000000000000 9.15 468-S6 他151卷第260至261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0) A35Z000000000000 10.53 468-S6 他151卷第262至263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1) A35Z000000000000 2.534 468-S6 他151卷第264至26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2) A35Z000000000000 9.96 468-S6 他151卷第278至279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3) A35Z000000000000 3.64 468-S6 他151卷第280至281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4) A35Z000000000000 7.2 468-S6 他151卷第282至283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5) A35Z000000000000 13.315 468-S6 他151卷第284至28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6) A35Z000000000000 2.85 468-S6 他151卷第286至287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7) A35Z000000000000 4.74 468-S6 他151卷第288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8) A35Z000000000000 5.31 468-S6 他151卷第289至290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69) A35Z000000000000 4.55 468-S6 他151卷第302至303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0) A35Z000000000000 4 468-S6 他151卷第304至30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1) A35Z000000000000 7.166 468-S6 他151卷第306至307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2) A35Z000000000000 13.45 468-S6 他151卷第308至309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3) A35Z000000000000 10.1 468-S6 他151卷第310至311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4) A35Z000000000000 4.616 468-S6 他151卷第312至313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5) A35Z000000000000 6.03 468-S6 他151卷第314至31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6) A35Z000000000000 11.64 468-S6 他151卷第316至317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7) A35Z000000000000 12.14 468-S6 他151卷第328至329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8) A35Z000000000000 29.31 468-S6 他151卷第330至331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79) A35Z000000000000 15.765 468-S6 他151卷第332至333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80) A35Z000000000000 12.87 468-S6 他151卷第334至335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81) A35Z000000000000 3.67 468-S6 他151卷第336至337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82) A35Z000000000000 13.42 468-S6 他151卷第338至339頁 0000000 (併辦書附表編號83) A35Z000000000000 12.57 468-S6 他151卷第340至341頁 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A35Z000000000000 7.86 468-S6 他1538卷三第267頁 2 聯禾有線 電視公司 張萬枝 ①0000000 G30Z000000000000 8.32 468-S6 偵2281卷二第251頁 ②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G30Z000000000000 8.71 468-S6 藍卷皮㈠第65頁反面 ③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G30Z000000000000 5.36 468-S6 藍卷皮㈠第66頁反面 ④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G30Z000000000000 7.4 468-S6 藍卷皮㈠第67頁反面 ⑤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G30Z000000000000 10.68 468-S6 藍卷皮㈠第71頁 ⑥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G30Z000000000000 10.62 468-S6 藍卷皮㈠第70頁 3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王健華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23 468-S6 他1538卷二第329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97 468-S6 他1538卷二第331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Z000000000000000) 1.52 468-S6 他1538卷二第407頁 ④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7.6 468-S6 他1538卷二第333頁 ⑤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19 468-S6 他1538卷二第335頁 4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姜義金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11 468-S6 偵2281卷二第363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537 468-S6 偵2281卷二第365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2.88 468-S6 偵2281卷二第361頁 5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蘇裕家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83) 468-S6 偵第2281卷二285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83 468-S6 偵2281卷二第295頁 6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蘇裕家 0000000 A42Z000000000000 1.57 468-S6 偵2281卷二第307頁 7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吳維修 ①0000000 A39Z000000000000 0.9 468-S6 偵2281卷二第185頁 ②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A39Z000000000000 3.01 468-S6 藍卷皮㈡第30頁反面 ③0000000 (起訴書未記載) A39Z000000000000 5.03 468-S6 藍卷皮㈡第31頁反面 8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有限公司 謝志明 0000000 A41Z000000000000 7.81 468-S6 他1538卷三第203頁 9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亞青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8.21 468-S6 藍卷皮㈡第55頁反面 ②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45 468-S6 藍卷皮㈡第56頁反面至58頁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瀧 0000000 A40Z000000000000 4.68 468-S6 筆錄卷第75頁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林世昌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21 468-S6 偵2281卷五第171頁 ②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77 468-S6 藍卷皮㈡第72頁反面至73頁 ③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5.19 468-S6 藍卷皮㈡第75頁至76頁 ④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81 468-S6 藍卷皮㈡第76頁反面至77頁反面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馬家敏 ①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5.3 468-S6 藍卷皮㈡第90頁反面至91頁 ②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1.07 468-S6 藍卷皮㈡第91頁反面至92頁反面 ③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2.35 468-S6 藍卷皮㈡第93至94頁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劉珍佑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2.43 468-S6 偵2281卷三第391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68 468-S6 偵2281卷三第399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2.97 468-S6 偵2281卷三第409頁 ④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79 468-S6 偵2281卷三第383頁 ⑤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8.48 468-S6 偵2281卷三第423頁 ⑥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7.35 468-S6 偵2281卷三第439頁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管星宇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2.16 468-S6 偵2281卷三第291頁 ②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26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17) 468-S6 偵2281卷三第311頁 ③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17 468-S6 偵2281卷三第322頁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楊金龍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64 468-S6 偵2281卷三第209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2.58 468-S6 偵2281卷三第207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435 468-S6 偵2281卷三第191頁 ④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9.44 468-S6 偵2281卷三第171頁 ⑤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4.91 468-S6 偵2281卷三第177頁 ⑥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5.65 468-S6 藍卷皮㈡第129頁反面至130頁反面 ⑦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1.98 468-S6 偵2281卷三第197頁 ⑧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41 468-S6 偵2281卷三第195頁 ⑨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11 468-S6 偵2281卷三第187頁 宏福電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盈智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2.2 468-S6 藍卷皮㈡第137頁反面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0.35 468-S6 藍卷皮㈡第138頁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張清雲 ①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 017Z000000000000 3.19 468-S6 他1538卷四第275頁 ②0000000 O17Z000000000000 3.685 468-S6 他1538卷四第269頁 吉元股份有限公司 顏偵合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33 468-S6 偵2281卷四第51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63 468-S6 偵2281卷四第55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23 468-S6 偵2281卷四第59頁 ④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2.18 468-S6 偵2281卷四第261頁 ⑤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66 468-S6 偵2281卷四第281頁 ⑥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6.32 468-S6 偵2281卷四第289頁 ⑦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5.9 468-S6 偵2281卷四第47頁 ⑧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4.43 468-S6 偵2281卷四第65頁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曾珮鈺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5.08 468-S6 偵2281卷四第401頁 ②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記載成編號18) Z000000000000000 2.37 468-S6 偵2281卷四第33頁 ③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2.07 468-S6 偵2281卷四第339頁 ④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記載成編號18) Z000000000000000 3.55 468-S6 偵2281卷四第37頁 ⑤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記載成編號18) Z000000000000000 2.94 468-S6 偵2281卷四第39頁 ⑥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記載成編號18) Z000000000000000 2.53 468-S6 偵2281卷四第43頁 ⑦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0.36 468-S6 偵2281卷四第375頁 ⑧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0.52 468-S6 偵2281卷四第389頁 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楊上志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17 468-S6 他1538卷四第405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61 468-S6 他1538卷四第329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26 468-S6 他1538卷四第331頁 ④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72 468-S6 他1538卷四第333頁 ⑤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0.815 468-S6 他1538卷四第335頁 ⑥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13 468-S6 他1538卷四第337頁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巫能懿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5.42 468-S6 偵2281卷三第117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3.13 468-S6 偵2281卷三第121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9.55 468-S6 偵2281卷三第119頁 ④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5.19 468-S6 偵2281卷三第109頁 ⑤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1.61 468-S6 偵2281卷三第103頁 ⑥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5.35 468-S6 偵2281卷三第101頁 ⑦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3.16 468-S6 偵2281卷三第33頁 ⑧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6.32 468-S6 偵2281卷三第89頁 ⑨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4.95 468-S6 偵2281卷三第39頁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許紋魁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68 468-S6 藍卷皮㈡第194頁反面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8.98 468-S6 藍卷皮㈡第195頁反面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陳青芳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4.3 468-S6 他1538卷四第220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5.403 468-S6 他1538卷四第209頁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李國輝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1.98 468-S6 藍卷皮㈡ 第210頁反面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3.78 468-S6 他1538卷四第49頁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陳慧芳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7.52 468-S6 他1538卷三第23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2.91 468-S6 他1538卷三第27頁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楊勝淵 ①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7.81 468-S6 偵2281卷五第163頁 ②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6.94 468-S6 偵2281卷五第165頁 ③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7.82 468-S6 偵2281卷五第157頁 ④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2.88 468-S6 偵2281卷五第161頁 ⑤0000000 (起訴書附表未記載) Z000000000000000 10.74 468-S6 偵2281卷五第167頁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鄭傳坤 0000000 Z000000000000000 8.53 468-S6 藍卷皮㈡第234頁反面 附表二:本案證據部分 ■人證部分: ⒈證人唐榮華(告發人): ①證人唐榮華於107 年6 月26日之偵訊筆錄(他944 號卷第7 至9 頁;結文第11頁) ②證人唐榮華於107 年7 月13日之警詢筆錄(偵6284號卷第1 5至17頁) ⒉證人陳鴻傑(台亞公司前廠長): ①證人陳鴻傑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一第57至64頁) ②證人陳鴻傑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538號卷一第215 至219 頁) ③證人陳鴻傑於107 年12月5 日之法官面前訊問筆錄(聲羈2 09 號卷第43頁反面至47頁反面)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高義良(台固公司):【附表編號1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高義良於108 年1 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 號卷二第261 至263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高義良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 號卷二第421 至423 頁) ⒋證人蔡昇達(台固公司):【附表編號1 】 ①證人蔡昇達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179 至183 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萬枝(聯禾公司):【附表編號2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萬枝於108 年1 月10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 號卷二第247 至249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萬枝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 號卷二第421 至423 頁) ⒍證人陳韋成:【附表編號2 】 ①證人陳韋成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7 至1 2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健華(吉隆公司):【附表編號3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健華於107 年12月4 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偵2281號卷二第373 至383 頁;他1538號卷二第311 至321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健華於107 年12月4 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偵2281號卷二第385 至389 頁;他1538號卷二第323 至327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健華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419 至422 頁;結文第423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健華於108 年1 月29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397 至398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健華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421 至423 頁) ⒏證人呂育恆(吉隆公司):【附表編號3 】 ①證人呂育恆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二第307 、309 頁) ⒐證人宋偉恩(吉隆公司):【附表編號3 】 ①證人宋偉恩於108 年1 月11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33至3 5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姜義金(新台北公司):【附表編號4】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姜義金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85至90頁;偵2281號卷二第353 至358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姜義金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95至97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姜義金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421 至423 頁) ⒒證人馬憲忠(新台北公司):【附表編號4】 ①證人馬憲忠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51至5 4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裕家(長德、麗冠公司):【附表編號5、 6】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裕家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273 至281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蘇裕家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421 至423 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維修(金頻道公司):【附表編號7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維修於108 年1 月30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81 至183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維修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227 至230 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志明(北都公司):【附表編號8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志明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11 至117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志明於108 年1 月28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39 至140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志明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227 至230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志明於109 年5 月20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219 至221 頁)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葉亞青(觀天下公司):【附表編號9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葉亞青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97 至204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葉亞青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227 至230 頁) ⒗證人廖伯年(觀天下公司):【附表編號9 】 ①證人廖伯年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59至6 2頁) ⒘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文瀧(大安文山公司):【附表編號10】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文瀧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51 至156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文瀧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227 至230 頁) ⒙證人湯耀茂(大安文山公司):【附表編號10】 ①證人湯耀茂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65至6 9頁) 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世昌(陽明山公司):【附表編號11】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世昌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23至27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世昌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⒛證人王曉梅(陽明山公司):【附表編號11】 ①證人王曉梅於108 年1 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2281號卷二第167 至170 頁) ②證人王曉梅於109 年3 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281號卷二第227 至23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家敏(大新店民主公司):【附表編號12】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家敏於108 年1 月8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263 至265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家敏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511 至519 頁) 證人王裕謙(大新店民主公司):【附表編號12】 ①證人王裕謙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81至8 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珍佑(北視公司):【附表編號13】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珍佑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355 至369 頁;他1538號卷四第101 至115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珍佑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197 至199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珍佑於108 年1 月31日之警詢筆錄(偵2 881號卷三第493 至495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珍佑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511 至519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管星宇(北桃園公司):【附表編號14】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管星宇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275 至281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管星宇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511 至519 頁) 證人林明忠(北桃園公司):【附表編號14】 ①證人林明忠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筆錄卷第93至9 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金龍(南桃園公司):【附表編號15】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金龍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131 至136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金龍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511 至519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盈智(宏福公司):【附表編號16】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盈智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7 至15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盈智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23 至429 頁) 證人蔡錦龍:(宏福公司):【附表編號16】 ①證人蔡錦龍於107 年12月4 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筆錄卷第97至107 頁) ②證人蔡錦龍於107 年12月5 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筆錄卷第109 至11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清雲(振道公司):【附表編號17】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清雲於107 年12月5 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四第235 至239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清雲於107 年12月5 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四第241 至243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清雲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441 至443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清雲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23 至429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顏偵合(吉元公司):【附表編號18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顏偵合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23至3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顏偵合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23 至429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珮鈺(信和公司):【附表編號19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珮鈺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215 至221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珮鈺於108 年1 月31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09 至410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珮鈺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23 至429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珮鈺於109 年5 月8 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65 至467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上志(豐盟公司):【附表編號20 】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上志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295 至299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上志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441 至443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楊上志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四第423 至429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巫能懿(群健公司):【附表編號21】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巫能懿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7 至1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巫能懿於108 年1 月31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113 至115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巫能懿於109 年3 月26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三第511 至519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紋魁(三冠王公司):【附表編號22】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紋魁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7 至11頁;他1538號卷二第425 至429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紋魁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青芳(雙子星公司):【附表編號23】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青芳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203 至207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青芳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233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青芳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國輝(南天公司):【附表編號24】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國輝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41至45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國輝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79至81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國輝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慧芳(鳳信公司):【附表編號25】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慧芳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三第3 至9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慧芳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證人李志強(鳳信公司):【附表編號25】 ①證人李志強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37至39頁) 證人石惠珠(鳳信公司):【附表編號25】 ①證人石惠珠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45至4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勝淵(屏南公司):【附表編號26】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勝淵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三第67至7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勝淵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傳坤(觀昇公司):【附表編號27】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傳坤於107 年12月5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3 至7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傳坤於107 年12月5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四第35至38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傳坤於109 年3 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五第177 至18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223 至236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265 至270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7 年12月5 日之法官面前訊問筆錄(聲羈209 號卷第38至43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8 年1 月15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五第225 至227 頁;結文第229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8 年8 月5 日之偵訊筆錄(偵2 461號卷第79至81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8 年10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1至14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09 年8 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9 至50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10 年3 月2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09 至314 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10 年4 月3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58 至165 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竣傑於110 年9 月2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15 至423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447 至457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511 至517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8 年8 月5 日之偵訊筆錄(偵2 461號卷第79至81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8 年10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1至14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9 年7 月28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91 至433 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09 年8 月2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85至96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10 年4 月3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58 至165 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10 年9 月1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373 至382 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10 年10月21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39 至441 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11 年1 月6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35 至44 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嚴尹於111 年1 月6 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47至88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197 至201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263 至267 頁;結文第269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09 年8 月4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43 至482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09 年8 月4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43 至482 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11 年1 月1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79 至205 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鄭仲佑於111 年1 月13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211 至25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於108 年1 月3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五第235 至238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於110 年3 月10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續55號卷第167 至171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於110 年4 月2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83至45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於110 年5 月17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25 至231 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蘇志忠於110 年5 月17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35 至28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273 至277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295 至298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08 年1 月17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五第271 至273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08 年1 月17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五第307 至311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10 年3 月10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續55號卷第163 至167 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55 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10 年4 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09 至449 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10 年4 月2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83至45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10 年5 月17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25 至231 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和於110 年5 月17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35 至28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357 至361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415 至419 頁;結文第421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7 年12月5 日之法官面前訊問筆錄(聲羈209 號卷第52至56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8 年1 月11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425 至427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8 年1 月17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431 至433 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8 年1 月17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五第307 至311 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10 年3 月17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偵續55號卷第193 至196 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55 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10 年4 月6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409 至449 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和於110 年4 月2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83至45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10 年5 月17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25 至231 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胡自健於110 年5 月17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35 至28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7 年9 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6 284號卷第9 至13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273 至278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一第351 至354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7 年12月5 日之法官面前訊問筆錄(羈209 號卷第48至52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8 年10月25日之偵訊筆錄(偵2 281號卷二第11至14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57 至360 頁) ⑦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9 年9 月8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19 至121 頁) ⑧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09 年10月2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3 至192 頁) ⑨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10 年3 月3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50 至355 頁) ⑩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10 年3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75 至379 頁) ⑪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10 年4 月20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3至17頁) ⑫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10 年4 月20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1至44頁) ⑬證人即同案被告孫恩岱於111 年1 月13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289至35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志宗: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志宗於108 年1 月3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五第251 至257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志宗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志宗於109 年8 月4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43 至482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志宗於111 年1 月1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79 至205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志宗於111 年1 月13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211 至25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119 至122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 538號卷二第187 至190 頁;結文第193 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於109 年7 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45 至356 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於109 年8 月4 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443 至482 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於111 年1 月17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邵合於111 年1 月17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 ■書證部分: ⒈台灣固網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35Z00000000000 )(偵22 81 號卷二第265 頁) ②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編號:A35Z000000000 00 )(偵2281號卷二第266 頁) ③台灣固網與台亞公司之廢棄纜線清除契約書(偵2281號卷二第63至87頁) 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他1538號卷三第187 至191 頁) ⑤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251 至261 頁) ⑥仟力公司: ⑴證人陳豐吉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二第37至39頁) ⑵證人陳豐吉於107 年12月4 日之偵訊筆錄(他1538號卷二第113 至115 頁;結文第117 頁) ⑶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二第41至49頁) ⑷地磅單(他1538號卷二第53至55頁) ⑸台固與仟力公司之光、銅纜建設、維護暨室內NTU/CPE設 備安裝工程合約第一次增補協議書(他1538號卷二第57至86頁) ⑹現場清除作業照片(他1538號卷二第87至101 頁) ⑦台盟公司: ⑴證人周映岑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109 至113 頁) ⑵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A35Z000000000000、A35 Z000000000000、A35Z000000000000、A35Z000000000000)(他1538號卷三第115 至121 頁) ⑶地磅單(序號:000912、000909、000918、000921、001545、002668)(他1538號卷三第123 至126 頁) ⑷現場清除照片(他1538號卷三第127 至134 頁) ⑸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三第137 至145 頁) ⑧泰廣公司: ⑴證人林虹君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147 至149 頁) ⑵地磅單(他1538號卷三第151 頁) ⑶現場清除作業照片(他1538號卷三第153 至159 頁) ⑷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三第161 至169 頁) ⑨永騰工程行: ⑴證人顏淑珍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241 至245 頁) ⑵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A35Z000000000000、A35 Z000000000000、A35Z000000000000)(他1538號卷三 第247 至250 頁) ⑶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他1538號卷三第248 頁、第251 頁、第270 頁) ⑩家成興公司: ⑴證人鄭宇志於107 年12月4 日之警詢筆錄(他1538號卷三第257 至259 頁) ⑵秤量傳票、地磅單(他1538號卷三第263 至265 頁) ⑶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A35Z000000000000、A35 Z000000000000)(他1538號卷三第267 至269 頁) ⒉聯禾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G30Z000000000000、G30Z000000000000、G30Z000000000000、G30Z000000000000、G30Z000000000000、G30Z0000000000 00 )(偵2281號卷二第251 頁、藍卷皮㈠第65至7 1頁反面)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筆錄卷第21至23頁) 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235 至241 頁) ④地磅記錄單(筆錄卷第15至16頁) 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㈠卷第72至78頁) ⒊吉隆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3】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 000000000000 )(他1538號卷二第329 至335 頁、第407 頁) ②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0000000 、0000000 )(他1538號卷二第337至3 43頁、第349 至353 頁、第359 至361 頁) ③地磅記錄單(序號:1817、1815、3072、3073、3074、329 2)(他1538號卷二第345 頁、第355 頁、第363 頁) ④合發地磅單(他1538號卷二第409 頁) ⑤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台亞公司)(檢附事業廢棄物進廠同意書、報價單)(他1538號卷二第365 至379 頁) 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他1538號卷二第413 至415 頁) ⑦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他1538號卷二第299 至306 頁、第301 至302 頁) ⑧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契約書(周辰公司)(他1538號卷第3 89 至399 頁) 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㈠卷第90至97頁反面) ⒋新台北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4】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偵2281號卷二第361 至365 頁)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他1538號卷四第91至93頁)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既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485 至491 頁) ④工程單價表(筆錄卷第55頁) 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9 至13頁反面) ⒌長德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5】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偵2281號卷二第285 頁、第295頁) ②出貨傳票(序號:0000000 、0000000 )(偵2281號卷二第287 頁) ③地磅記錄單(序號:3275、3005、3006、3078、3079、335 3)(偵2281號卷二第297 頁、第321 頁、第329 頁、第333頁) ④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偵2281號 卷二第第289 至291 頁、第297 至299 頁、第319 至321 頁、第327 至329 頁、第333 至335 頁) ⑤現場清除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二第293 頁、第301 頁、第323 至325 頁、第331 頁、第337 頁) 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偵2281號卷二第339 至341 頁) ⑦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既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27 至535 頁) 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42至43頁反面) ⒍麗冠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6】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42Z000000000000)(偵22 81 號卷二第307 頁) ②地磅記錄單(序號:3274)(偵2281號卷二第309頁) ③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偵2281號卷二第第309 至311 頁) ④現場清除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二第313 頁) 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偵2281號卷二第343 至345 頁) ⑥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既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07 至515 頁) ⑦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23至24頁反面) ⒎金頻道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7 】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A39Z000000000000、A39Z000000000000、A39Z000000000000)(偵2281號卷二第185 頁、藍卷皮㈡第30至32頁反面) ②地磅記錄單(序號:2062)(偵2281號卷二第187 頁) ③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0000000 )(偵2281號卷二第188 頁) 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他1538號卷三第173 至177 頁) ⑤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17 至525 頁) 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33至35頁反面) ⒏北都數位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8 】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41Z000000000000)(他15 38 號卷三第203 頁) ②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他1538號卷三第205 至207 頁) 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他1538號卷三第217 至219 頁) ④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三第221 至229 頁) ⑤北都數位與台亞公司之分類帳(他1538號卷三第201 頁)⑥現場清除作業照片(他1538號卷三第211 至213 頁) ⑦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三第221 至229 頁) 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49頁) ⒐觀天下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9】 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 、Z00 0000000000000 )(偵2281號卷二第217 頁、藍卷皮 ㈡第55頁反面至第57頁反面)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1238)(偵2281號卷二第207 至212 頁)③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偵2281號卷二第213 頁、第218 頁) ④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57 至565 頁) 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58至60頁) ⒑大安文山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0】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40Z000000000000) (筆錄卷第75頁)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筆錄卷第79至80頁) 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6 7至575 頁) ④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0000000 )(筆錄卷第7 1頁) ⑤地磅記錄單(筆錄卷第73頁) 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67頁) ⒒陽明山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1】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偵2281號卷二第171 頁、藍卷皮㈡第72頁反面至77頁反面) ②通訊軟體LINE翻拍照片(偵2281號卷五第29頁) 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7 7至585 頁) ④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78至84頁) ⒓大新店民主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2】 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 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藍色卷皮㈡卷第90 頁反面至94頁)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筆錄卷第89至91頁) 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613 至619頁) ④工程單價單(筆錄卷第87頁) 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95至99頁) ⒔北視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3】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偵2281號卷三第383 頁、第391 頁、第399 頁、第409 頁、第423 頁、第439 頁) ②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偵2281號卷三第385 至387 頁、第401 至403頁、第411 至413 頁、第425 至427 頁、第441 至443頁、第451 至453 頁、第457 至459 頁) ③地磅記錄單(偵2281號卷三第389 頁、第393 頁、第405頁 、第411 頁、第427 頁、第441 頁、第449 頁、第457頁 ) ④現場清運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三第395 至397 頁) 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偵2281號卷三第371 至373 頁) ⑥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偵2281號卷三第463 至491頁 ) ⑦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595至601 頁) ⑧北視系統2017年度台亞環保、周辰實業廢棄物清運紀錄表(偵2281號卷三第407 頁) 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09 至110 頁) ⒕北桃園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4】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偵2281號卷三第291 頁、第311 頁、第319 頁) ②現場蒐證照片(偵2281號卷三第283 至287 頁) ③工程單價表(偵2281號卷三第293 至295 頁) ④北桃園系統台2017年度台亞環保、周辰實業廢棄物清運紀錄表(偵2281號卷三第297 頁) ⑤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偵2281號卷三第303 頁、第331 至335 頁) ⑥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偵2281號卷三第305 至309 頁、第313 至316 頁、第321 至323 頁) ⑦地磅記錄單(偵2281號卷三第325 至329 頁) ⑧現場清運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三第337 頁) 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偵2281號卷三第339 至341 頁) ⑩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62 1至630 頁) ⑪北桃園系統台2018年度台亞環保、周辰實業廢棄物清運紀錄表(偵2281號卷三第299 頁) ⑫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偵2281號卷三第317 頁、藍色卷皮㈡卷第120 至124頁 ) ⒖南桃園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5】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 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 0000 )(偵2281號卷三第171 頁、第177 頁、第187 頁、第191 頁、第195 至197 頁、第207 至209 頁、藍色卷皮㈡卷第129 頁反面至130 頁反面) ②現場清運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三第139 至157 頁) 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0)(偵2281號卷三第159 至161 頁) ④地磅記錄單(偵2281號卷三第165 頁、第183 至185 頁、第189 頁、第193 頁、第203 至205 頁、第211 頁、第175 頁) ⑤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0000000 、0000000 )(偵2281號卷三第165至169 頁、第181 至183 頁、第199 至201 頁、第173 頁)⑥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偵2281號卷三第213 至255 頁)⑦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631 至639頁) 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31 至132 頁) ⒗宏福電纜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6】 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 0000000000000)(藍卷皮㈡第137 頁反面至139 頁) ②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641 至66 1頁) ③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40 至141 頁) ⒘新竹振道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7】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017Z000000000000、017Z00 000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269 頁、第275 頁)②新竹振道系統2018年度台亞環保、周辰實業廢棄物清運紀錄表(他1538號卷四第245 頁) 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673 至681 頁) 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253 至255 頁) ⑤現場清運作業照片(他1538號卷四第261 至263 頁) ⑥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265 至267 頁、第273 頁) ⑦地磅記錄單(序號:2012、2011、1216、1212)(他1538 號卷四第271 頁、第277 頁) ⑧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事業廢棄物進廠同意書(他1538號卷四第279 至293 頁) 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48 頁正反面) ⒙吉元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8】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 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 00000000000000 )(偵2281號卷四第47頁、第261 頁、第271 頁、第281 頁、第289 頁、第299 頁、第307 頁、第319 頁) ②地磅記錄單(偵2881號卷四第267 頁、第277 頁、第285頁 、第295 頁、第305 頁、第315 頁、第403 頁) ③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0000000 、0000000 、0 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偵2281號卷四第269 頁、第279 頁、第287 頁、第297 頁、第311 頁、第317 頁、第327 頁) ④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偵2281號卷四第第252 至2 53頁) ⑤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偵2281號卷四第251 頁) 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偵2281號卷四第247 至250 頁) ⑦現場清運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第263 至265 頁、第273至 275 頁、第283 頁、第291 至293 頁、第301 至303 頁、第309 頁、第313 頁、第321 至323 頁) ⑧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683 至689 頁) 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57 至159 頁反面) ⒚信和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19 】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 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 00000000000000 )(偵2281號卷四第329 頁、第339 頁、第349 頁、第357 頁、第365 頁、第375 頁、第385 頁、第38 9頁、第401 頁) ②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四第301 至309 頁) 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偵2281號卷四第241 至245 頁) ④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偵2281號卷四第256 至259 頁) ⑤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0000000 、0000000 、0 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 0000)(偵2281號卷四第337 頁、第347 頁、第355頁、第363 頁、第373 頁、第383 頁、第391 頁、第399頁 ) ⑥現場清運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四第331 至333 頁、第341 至343 頁、第405 至407 頁、第351 至353 頁、第359頁、第367 至369 頁、第379 至381 頁、第395 至397 頁、第405 至407 頁) ⑦地磅記錄單(偵2281號卷四第35頁、第41頁、第45頁、第5 3頁、第57頁、第61頁、第267 頁、第325 頁、第335 頁 、第345 頁、第361 頁、第371 頁、第377 頁、第387 頁、第3 93頁) 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67 至169 頁反面) ⒛豐盟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0】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 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0)(他1538號卷四第325頁、第329 至至341 頁) ②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281號卷四第301 至309 頁) 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他1538號卷四第311 至313 頁) ④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出貨傳票、地磅記錄單(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325 頁、第329 至341 頁) 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76 至177 頁反面) 群健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1】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 00 、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 0000 )(偵2281號卷三第33頁、第39頁、第89頁、第101 至103 頁、第109 頁、第117 至121 頁)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偵2281號卷三第23至27頁)③群健系統台2017年度台亞環保、周辰實業廢棄物清運紀錄偵2281號卷三第65頁) ④地磅記錄單(偵2281號卷三第29頁、第37頁、第57頁、第6 1頁、第69頁、第73頁、第77頁、第83頁、第93頁、、第97頁、第105 頁、第111 頁) ⑤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0000000 、0 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 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偵2281號 卷三第31頁、第37頁、第41頁、第51至53頁、第57至59頁、第63頁、第69至71頁、第75至79頁、第85至87頁、第95頁、第99頁、第107 頁、第111 頁) ⑥現場清除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三第35頁、第43頁、第55頁、第81頁) ⑦群健系統台2018年度台亞環保、周辰實業廢棄物清運紀錄表(偵2281號卷三第65至67頁) 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偵2281號卷三第45至49頁、筆錄卷第186 至188 頁反面) 三冠王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2】 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 0000000000000)(藍色卷皮㈡第194 頁反面至196 頁) ②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二第435 至443 頁) 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二第445 至446 頁) ④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197 至198 頁) 雙子星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3】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他1538號卷四第209 至211 頁、第22 0頁) ②地磅單(序號:002251、602029)、地磅記錄單(序號:2928)(他1538號卷四第213 頁) ③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他1538號卷四第219 頁、第223 頁) ④交通部高速公路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他1538號卷四第221 頁、藍色卷皮㈡卷第205 頁) ⑤台亞公司帳戶資金彙整表(雙子星)(他1538號卷四第225 頁) 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227 至231 頁) ⑦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卷第755 至763 頁) 南天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4】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49頁、藍色卷皮 ㈡第210 頁反面) ②地磅記錄單(序號3113、3114、3310、3602、3603)(他1 538號卷四第51頁、第55頁、第59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支票(號碼:CF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51頁) ④現場清除作業照片(他1538號卷四第53頁、第57頁、第61頁) 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63至67頁)⑥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四第69至77頁) ⑦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212 頁) 鳳信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5】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他1538號卷三第23頁、第27頁) ②現場清除作業照片(偵2281號卷五第67至71頁、他1538號卷三第11至15頁) ③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三第53至61頁) 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三第63至65頁)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221 至222 頁反面) 屏南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6】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Z000000000000000、Z00000 000000000、Z0000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 、Z000 00000000000)(偵2281號卷五第157 頁、第161 至167 頁) ②地磅記錄單(偵2281號卷五第157 頁、第161 至168 頁)③事業廢棄物即時監控平台資料(他1538號卷三第78至79頁) 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三第81至87頁)⑤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三第89至97頁) 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他1538號卷三第73至75頁、藍色卷皮㈡卷第229 頁)觀昇公司之相關資料:【附表編號27】 ①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編號:Z000000000000000)(藍色卷皮㈡第234 頁反面至235 頁) ②台亞公司製作及開立之款項明細、統一發票、地磅記錄單(0000000 、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9 至11頁、第17至19頁) ④現場清除作業照片(他1538號卷四第13至15頁) ⑤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四第21至29頁) 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四第31至33頁)⑦地磅記錄單(他1538號卷四第11頁) 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藍色卷皮㈡卷第236 頁正反面) 台亞公司之相關資料: ①台亞公司申報境外處理D-2601廢電線電纜之聯單資料(他1 538號卷一第255 至257 頁) ②清運聯單資料統計彙整表(他1538號卷一第15至19頁、第2 39 至246 頁、他1538號卷二第505 至508 頁、偵2281號 卷一第267 至269 頁) ③D-2601廢電線電纜彙整表(他1538號卷一第243 頁) ④台亞與周辰公司對帳記錄彙整表(106 年7 月1 日至107年 6 月22日)(他1538號卷一第435 至443 頁) 展陞公司之相關資料: ①租賃合約書(雲林縣○○鎮○○○路00號)(他944 號卷第13頁 ) ②展陞公司之107 年9 月10日出口報單(他1538號卷一第317 頁)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①台亞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139 頁) ②展陞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141 頁) ③周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143 頁) 許可資料查詢、許可證: ①台亞公司: ⑴臺中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許可資料查詢(他1538號卷一第247 至248 頁) ⑵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 中市廢清字第240-07號)(他1538號卷五第157 至161 頁) ②周辰公司: ⑴高雄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許可資料查詢(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第2 至4 頁反面) ⑵高雄市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233 363200 號)(他1538號卷二第405 頁)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 年5 月13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8 34977100 號函(偵2281號卷一第365 至369 頁) 台亞公司載運至展陞公司(斗南、埤頭)之地磅單(他1538號卷一第291 至297 頁) 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記錄文件(聯單編號:A35Z00000000000 0、A35Z000000000000、A35Z000000000000、A35Z000000000000 )(他1538號卷一第445 至448 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KEC-3803)(藍色卷皮㈠第 22至23頁) 事業廢棄物進廠同意書2 份(周辰與台亞公司)(他1538號卷二第377 頁、他1538號卷五第163 頁) 同案被告高義良等26人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2281號、109 年度偵字第3077號緩起訴處分書(偵3077 號卷第17至32頁) 資金流向之相關整理資料: ①台亞公司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金彙整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第6 至10頁;他1538號卷一第249至253 頁) ②台亞公司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第33頁) ③被告張嚴尹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中部地區機動站卷第34頁;他1538號卷二第479 頁) ④被告張嚴尹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第32頁) ⑤被告謝明和之彰化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第35頁) 蒐證、扣案物照片: ①扣案物照片(電線剝皮機、破碎機、油壓剪機、堆高機、打包機、過磅單列表機及2 台貨車)(他1538號卷一第189 至211 頁、筆錄卷第831 至832 頁) ②107 年9 月6 日蒐證照片(彰化縣○○鄉○○村○○路00號(藍 色卷皮㈠第50頁) ③107 年9 月17日蒐證照片(雲林縣○○鎮○○○路00號現場)( 偵6284號卷第25至33頁、筆錄卷第17至19頁) ④107 年12月4 日蒐證照片(雲林縣○○鎮○○○路00號)(筆錄 卷第847 至852 頁) ⑤107 年12月4 日蒐證照片(筆錄卷第853 至859 頁) ⑥107 年12月4 日蒐證照片(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筆錄卷第829 至845 頁、他1538號卷一第181 至191 頁)⑦107 年12月4 日蒐證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 (筆錄卷第821 至827 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偵2281號卷一第407 至579 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間:107 年9 月17日;督察地址:雲林縣○○鎮 ○○○路00號)(序號:0000000 )(偵6284號卷第19至23 頁)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間:107 年12月4 日;督察地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一第31 1 至315 頁) 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間:107 年12月4 日;督察地址:雲林縣○○鎮 ○○○路00號)(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一第329 至333 頁) 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間:107 年12月4 日;督察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18號)(序號:0000000 、0000000 )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各1 份(他1538號卷一第371 至380 頁) 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時間:107 年12月4 日;督察地址:臺中市○○區 ○○路○段000 號)(序號:0000000 )(他1538號卷一第8 5至87頁)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①台亞公司(被告張嚴尹)之本院107 年聲搜字736 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里○○街000 巷00號)(筆 錄卷第129 至137 頁) ②被告周辰公司之本院107 年聲搜字736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區○○○街00號)(筆錄卷第223 至231 頁; 他15 38 號卷一第381 至389 頁) ③被告孫恩岱之本院107 年聲搜字736 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鄉○○村○○路00號)(筆錄卷第165 至173頁 ;他1538號卷一第299 至309 頁) ④陳豐吉之本院107 年聲搜字74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538號卷二第41至49頁) ⑤台亞公司(陳鴻傑)之本院107 年聲搜字736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廠房)、責付保管 單(他1538號卷一第89至103 頁) 被告繳納不法所得部分: ①被告周辰公司自動繳回犯罪所得642,236 元之贓證物款收據、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扣押物品清單(110 蒞扣3 卷第3 至4 頁) ②被告蘇志忠自動繳回犯罪所得30,000元之贓證物款收據、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暨所附匯款單影本(110 蒞扣4 卷第2 頁反面至3 頁、本院卷三第151 至153 頁) 查獲後現場清除資料: ①雲林地檢署108 年11月6 日勘驗現場筆錄(斗南)(偵228 1號卷二第95頁) ②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8 年11月14日雲環衛字第1080031454號函(偵2281號卷二第99頁) ③被告胡自健提供現場清理照片及地磅單、出口相關資料(偵2281號卷一第281 至353 頁) ④同案被告許竣傑提供108 年2 月16日臺中大雅區神林路廠區現場照片(偵2461號卷第83至85頁) ⑤被告謝明和、胡自健、蘇志忠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暨檢附雲 林與臺中廠區之現場照片3 張(本院卷二第247 至251頁 ) ⑥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9 年9 月24日雲環衛字第1091031727號函暨檢附相關函文、裁處書等資料(本院卷二第211 至23 1頁) ⑦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9 年9 月29日彰環廢字第1090056600號函暨檢附彰化縣○○鄉○○路00號廠房火災後及現況照片8 張(本院卷二第233 至241 頁) ⑧被告孫恩岱提出110 年3 月15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退運計畫書及彰化縣政府110 年2 月26日函文各1 份(本院卷二第38 1至388 頁) ⑨同案許竣傑提出109 年10月26日陳報狀暨檢附台亞公司更名資料(更名為:金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案關廢棄物裝櫃照片、廢棄物出口之載貨證券、大雅區現址照片、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函文及該函文檢附之臺中市○○區○○路○段0 00 號廠房現場照片各1 份(本院卷二第255 至281 頁) ⑩本院110 年4 月8 日、110 年4 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本院卷二第487 、491 頁) ⑪本院110年5月3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本院卷三第169頁) ⑫同案被告許竣傑110 年5 月28日刑事陳報狀檢附處理雲林縣斗南鎮廢棄物之地磅單1 份(本院卷三第289 至297 頁) 併辦部分: ①高雄市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23336 3200 號)1 份(他字151 號卷第7 頁) ②台灣固網公司與台亞公司於106 年2 月17日簽訂之契約書、106 年7 月1 日簽訂之廢棄纜線清除契約書各1 份(他字151號卷第8 至38頁、第39至66頁) ③統一發票影本10張(台亞公司向台灣固網公司請款清除處理費合計12,346萬982 元)(他字151 號卷第68頁、第94頁、第115 頁、第158 頁、第194 頁、第227 頁、第245 頁、第268 頁、第291 頁、第318 頁) ④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83張、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75張(他字151 號卷第80至93頁、第10 3至第11 4頁、第132 至157 頁、第172 至173 頁、第174 至193 頁、第207 至226 頁、第230 至236 頁、第254 至26 7頁、第278 至290 頁、第302 至317 頁、第328 至341 頁) ⑤台亞公司事業廢棄物清運報告書(內含106 年2 月至7 月份台灣固網清運表)10份(他字151 號卷第69至79頁、第95至102 頁、第116 至131 頁、第159 至169 頁、第170 至171 頁、第195 至206 頁、第228 至229 頁、第237 至244 頁、第246 至253 頁、第269 至277 頁、第292 至301 頁、第319 至327 頁) ⑥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2 月2 日臺亞108 字第001號 函檢附蘇志忠之人事基本資料、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各1 份(他字151 號卷第360 至361-1 頁) 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78 號民事判決1 份(偵續55號卷第125 至140 頁) 附表一:扣案物部分(胡自健)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 41張 胡自健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0;本院卷一第163 頁。 2 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契約書 21本 3 網路申報專用章 2 顆 附表二:扣案物部分(孫恩岱)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臺中銀行存摺(原編號3-1) 1 本 孫恩岱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1 ;本院卷一第165 頁。 2 台亞公司資料(原編號3-2 1 本 3 行政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4 會計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5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2 張 附表三:扣案物部分(台亞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台灣固網等電視業者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編號A (1 )-1-1) 1 箱 張嚴尹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4 ;本院卷一第171 至175 頁。 2 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 (1 )-1-2) 1 袋 3 事業廢棄物境外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 (1 )-1-3) 1 袋 4 1-5 月光纖請款明細表(編號A (1 )-1-4) 1 張 5 廢光纖電纜存放數量表(編號A (1 )-1-5) 6 張 6 台亞環保公司報價單及台新帳戶影本(編號A (1 )-1-6) 3 張 7 雜記資料(編號A (1 )-1-7) 7 張 8 台亞環保公司106 年請款表(編號A (1)-1-8) 3 張 9 台亞公司支票簿(編號A (1 )-1-9) 3 本 10 台亞公司客戶聯絡資料(編號A (1 )-1-10) 1 本 11 印章(編號A (1 )-1-11) 13個 12 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首次申請書(編號A (1 )-1-12) 1 本 13 出口報單及提單等資料(編號A (1 )-1-13) 1 份 14 台亞公司台新銀行帳戶存摺(編號A (1)-1-14) 3 本 15 展陞公司開立支票(編號A (1 )-1-15) 2 張 16 與周辰公司對帳記錄(編號A (1 )-1-16) 1 本 17 許竣傑持用手機(含充電線、門號0000-000000 )(編號A (1 )-1-17) 1 支 18 台亞公司司機(門號0000-000000 )(編號A (1 )-1-18) 1 支 19 桌上型電腦主機(編號A (1 )-1-19) 1 台 附表三之1 :扣案物部分(台亞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電線剝皮機(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191 頁) 4 臺 陳鴻傑 責付保管單(他1538號卷一第99至103 頁) 2 電線破碎機(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201 頁) 1 臺 3 油壓剪機(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203 頁) 1 臺 4 堆高機(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205 頁) 1 臺 5 打包機(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207 頁) 1 臺 6 大貨車抓斗式(車號000-0000)(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209 頁) 1 輛 7 大貨車抓斗式(車號000-00)(照片:詳他1538號一第211 頁) 1 輛 8 過磅單列表機(照片:詳筆錄卷第831 至832 頁) 1 臺 附表四:扣案物部分(台亞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桃園許大哥手抄資料(編號A (1 )-2-1) 1 本 陳鴻傑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4 ;本院卷一第195 頁。 2 有線電視公司買賣手抄帳冊(編號A (1 )-2-2) 1 本 3 桃園沈大哥出貨記錄手抄(編號A (1 )-2-3) 1 本 4 瑞億五金資源回收進貨單(編號A (1 )-2 -4 ) 3 張 5 12月1 日屏南秤重記錄(編號A (1 )-2-5) 1 張 6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磅單(編號A (1 )-2-6 ) 1 張 7 鄭董手抄資料(編號A (1 )-2-7 ) 1 張 附表五:扣案物部分(大新店民主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大新店公司對應台亞公司廢棄物清除契約書及增補契約(編號A11 -1-1) 1 本 王小萍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本院卷一第145 頁。 2 大新店公司對應台亞公司款項明細(編號A11-1-2) 6 本 3 大新店公司對應台亞公司款項明細(編號A11-1-3) 4 張 附表六:扣案物部分(豐盟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廢棄物報廢流程圖影本(編號A19-1-1) 1 件 王信元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本院卷一第147 頁。 2 出貨傳票、請款明細、遞送三聯單影本(編號A19-1-2) 6 本 3 豐盟系統台廢棄物清運作業照片影本(編號A19-1-3) 1 件 4 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影本(編號A19-1-4) 1 件 附表七:扣案物部分(鳳信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影本(鳳信與周辰、台亞、同慶)(編號A24-1-1) 3 件 石惠珠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本院卷一第149 頁。 2 廢纜線清除申請通知單(編號A24-1-2) 1 件 3 廢纜照片(光碟片)(編號A24-1-3) 1 件 附表八:扣案物部分(東霖電信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106-107 年東霖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統一發票(編號A1-12-1) 1 本 吳佩倫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4;本院卷一第151 頁。 附表九:扣案物部分(台灣固網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台灣固網纜線清運照片(編號A1-16-1) 1 本 吳孟峻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5;本院卷一第153 頁。 2 中華地磅單(編號A1-16-2) 1 本 附表十: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磅單及相片(編號A1-2-1) 4 件 吳虹玫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6;本院卷一第155 頁。 附表十一:扣案物部分(永享通信行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12月21日台固清運相片光碟(編號A1-17-1) 1 片 林淑卿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7;本院卷一第157 頁。 2 商業登記資料(編號A1-17-2) 1 本 3 2017年12月21日汐止地磅廠過磅單(編號A1-17-3) 1 張 附表十二:扣案物部分(安聯電訊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升泫企業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影本(編號A1-14-1) 1 張 林榮蔚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8;本院卷一第159 頁。 2 107 年5 月17日、2月21日、1 月4 日磅單及車輛相片影本(編號A1-14-2) 9 張 3 106 年11月2 日、8月18日、7 月11日、4 月18日磅單及車輛相片影本(編號A1-14-3) 27張 附表十三:扣案物部分(信和、吉元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信和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書及協議書影本(編號A18-1-1) 1 件 柳如伶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9;本院卷一第161 頁。 2 信和公司事業廢棄物清除相關資料影本(編號A18-1-2) 1 件 3 吉元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書及協議書影本(編號A18-1-3) 1 件 4 吉元公司事業廢棄物清除相關資料影本(編號A18-1-4) 1 件 5 吉元公司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編號A18-1-5) 1 件 附表十四:扣案物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107 年地磅記錄單(編號A23-1-1) 1 份 徐睿成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2;本院卷一第167 頁。 2 107 年4 月26日三聯單(編號A23-1-2) 1 張 3 106 年地磅記錄單(編號A23-1-3) 1 份 4 106 年遞送三聯單(編號A23-1-4) 1 份 5 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編號A23-1-5) 1 份 附表十五:扣案物部分(新台北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影本(編號A4-1-1) 1 件 馬憲忠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3 ;本院卷一第169 頁。 2 106 年廢棄物申報聯單(含磅單及發票影本)(編號A4-1-2 ) 4 件 3 107 年廢棄物申報聯單(含磅單及發票影本)(編號A4-1-3 ) 2 件 附表十六: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106 年7 月15日、7月13日清運車輛照片影本(編號A1-11-1) 5 張 許再昌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5 ;本院卷一第177 頁。 2 107 年6 月21日、1月4 日、106 年7 月15日、7 月13日、3月27日地磅單影本(編號A1-11-2) 1 張 附表十七:扣案物部分(智敦通訊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智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編號A1-10-1) 12張 許承隆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6 ;本院卷一第179 頁。 2 106 年4 月12日、4月14日、7 月6 日、7 月17日、11月3 日籍107 年1 月18日台灣固網纜線清運磅單及車輛照片影本本(編號A1-10-2) 6 張 附表十八:扣案物部分(三冠王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影本(編號A21-1-1) 1 本 許紋魁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7 ;本院卷一第181 頁。 2 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影本(編號A21-1-2) 2 張 3 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編號A21-1-3) 1 本 4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編號A21-1-4) 3 張 附表十九:扣案物部分(金頻道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金頻道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106 年2 月16日至107 年4 月26日)(編號A6-1-1) 6 件 連盛煌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8 ;本院卷一第183 頁。 2 金頻道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編號A6-1-2) 1 件 3 台亞有限公司清除車輛相片(車號:000-0000)(編號A6-1-3) 1 件 4 金頻道有限公司與台亞環保有限公司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105年、106年)(編號A6-1-4) 2 件 5 金頻道與周辰公司事業廢棄物物委託處理契約書(105 年)(編號A6-1-5) 1 件 附表二十:扣案物部分(聯禾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編號A2-1-1) 1 份 陳秀卿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19 ;本院卷一第185 頁。 2 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106至107年)(編號A2-1-2 ) 1 份 3 台亞環保開立清運費用統一發票影本(106-107年度)(編號A2-1-3 ) 1 份 4 聯禾公司付款資料明細表(106-107 年度)(編號A2-1-4 ) 1 份 5 聯禾公司與台亞公司廢棄物清運專案議價表(編號A2-1-5 ) 1 份 6 107 年8 月9 日、10日清運照片光碟(編號A2-1-6 ) 1 片 附表二十一: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汐止地磅過磅單(編號A1-15-1) 2 張 陳明泫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0 ;本院卷一第187 頁。 2 清運照片(編號A1-15-2) 2 張 附表二十二:扣案物部分(雙子星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國內清除)(編號A22-1-1) 1 件 陳青芳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1 ;本院卷一第189 頁。 2 廢棄物委託清除切約書(境外)(編號A22-1-2 ) 1 件 3 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契約書(編號A22-1-3 ) 1 張 4 台南市政府函、雙子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編號A22-1-4 ) 2 件 5 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106 年2 月至107年10月磅單及請款資料(編號A22-1-5 ) 9 件 6 雙子星委託電匯貨款同意書(編號A22-1-6 ) 1 件 附表二十三:扣案物部分(北桃園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北桃園與台亞公司清除契約書(編號A13-1-1) 1 件 陳信維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2 ;本院卷一第191 頁。 2 北桃園系統台2017、2018年清運紀錄表(編號A13-1-2) 2 張 3 北桃園使用者自訂報表106、107年(編號A13-1-3) 2 張 4 北桃園公司106 年度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資料(編號A13-1-4) 6 件 5 北桃園公司107 年3月21日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資料(編號A13-1-5) 1 件 6 北桃園公司107 年7月24日ˋ107 年8 月20日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資料(編號A13-1-6) 1 件 7 北桃園公司107 年11月19日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資料(編號A13-1-7) 1 件 附表二十四: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地磅單(編號A1-9-1) 1 件 陳清森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3 ;本院卷一第193 頁。 2 清除車輛照片(編號A1-9-2) 6 件 附表二十五:扣案物部分(仟力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台灣固網公司與仟力公司之光、銅纜建設、維護暨室內NTU/CPE 設備安裝工程合約第一次增補協議書影本(編號A1-1-1) 1 件 陳豐吉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5 ;本院卷一第197 頁。 2 光、銅纜建設、維護暨室內NTU/CPE 安裝工程合約書影本(編號A1-1-2) 1 件 3 地磅單(編號A1-1-3) 1 件 4 大貨車468-S6號載運相片(編號A1-1-4) 1 件 附表二十六:扣案物部分(大安文山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大安文山與台亞公司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編號A9-1-1) 1 件 湯耀茂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6 ;本院卷一第199 頁。 2 台亞公司請款明細、地磅單、遞送三聯單(編號A9-1-2) 4 件 3 107.7.24台亞公司請款明細、地磅單、發票(編號A9-1-3) 1 件 4 台亞公司清運發票(編號A9-1-4) 1 件 附表二十七:扣案物部分(圓通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圓通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汪鎮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編號A1-18-1) 1 本 黃宏印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7 ;本院卷一第201 頁。 2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1-18-2) 3 本 附表二十八:扣案物部分(新竹振道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廢棄物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請款明細及附件影本(編號A16-1 -1 ) 1 本 黃裕勝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8 ;本院卷一第203 頁。 附表二十九:扣案物部分(陽明山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陽明山與台亞公司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影本(編號A10-1-1) 1 件 黃榮貴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29 ;本院卷一第205 頁。 2 107 年8 月6 日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地磅單、清運發票、內部簽呈、請款明細(編號A10-1-2 ) 1 件 3 107 年4 月20日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地磅單、清運發票、內部簽呈、工程單價表、請款明細(編號A10-1-3 ) 1 件 4 106 年8 月29日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地磅單、清運發票、物料報廢申請單、內部簽呈、材料報廢明細表、請款明細(編號A10-1-4 ) 1 件 5 106 年2 月16日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地磅單、物料報廢聲請單、內部簽呈、請款明細、材料報廢明細表(編號A10-1-5) 1 件 6 台亞公司現場作業照片(編號A10-1-6 ) 3 件 7 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單、地磅單、清運發票、請款明細等資料(編號A10-1-7 ) 3 件 附表三十:扣案物部分(台盟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安裝工程合約書影本(台固與台盟公司)(編號A1-7 -1 ) 1 本 黃寶潤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0 ;本院卷一第207 頁。 2 台亞清運資料影本(編號A1-7 -2 ) 1 本 附表三十一:扣案物部分(屏南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書(台亞公司)(編號A25-1-1 ) 1 件 楊勝淵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1 ;本院卷一第209 頁。 2 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同慶公司)(編號A25-1-2) 1 件 3 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契約書(周辰公司)(編號A25-1-3) 1 件 4 同慶公司聯單及出貨明細(編號A25-1-4) 5 件 5 台亞公司聯單及出貨明細(編號A25-1-5) 10件 6 台亞公司請款發票(編號A25-1-6 ) 3 張 附表三十二:扣案物部分(觀天下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廢棄流程圖(編號A8-1-1 ) 1 件 葉亞青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2 ;本院卷一第211 至213 頁。 2 觀天下公司租賃契約書(編號A8-1-2 ) 1 件 3 台亞公司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編號A8-1-3 ) 1 件 4 周辰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契約書(編號A8-1-4 ) 1 件 5 106 年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請款單、地磅記錄單、清運照片(106.1.5)(編號A8-1-5 ) 1 件 6 106 年9 月25日事業廢棄物境外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報價單、統一發票、地磅單(編號A8-1-6 ) 1 件 7 107 年3 月2 日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報價單、統一發票、地磅記錄單(編號A8-1-7 ) 1 件 8 107 年4 月25日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報價單、統一發票(編號A8-1-8 ) 1 件 9 107 年8 月23日報價單及107 年9 月5 日統一發票(編號A8-1-9 ) 1 件 10 107 年9 月5 日台亞報價單、地磅記錄單、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編號A8-1-10) 1 件 附表三十三:扣案物部分(正程工程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105.6.1 至107.3.31正程工程行與安聯通電訊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土城)(編號A1-13-1) 1 份 趙彥程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3 ;本院卷一第215 頁。 2 105.6.1 至107.3.31正程工程行與安聯通電訊有限公司工程合約書(板橋、三峽、鶯歌、樹林)(編號A1-13-2) 1 份 3 103.8.1 至105.3.31正程工程行與圓通電信工程合約書(編號A1-13-3) 1 份 4 A35B2540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管制遞送三聯單(編號A1-13-4) 2 份 5 鑫美電子拖車地磅記錄單(編號A1-13-5) 1 張 附表三十四:扣案物部分(宏錡電信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磅單(編號A1-6-1) 4 張 蔡慶隆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4 ;本院卷一第217 頁。 2 廢電纜報表(編號A1-6-1) 1 張 附表三十五: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電纜報表(編號A1-5-1) 1 件 鄭添成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5 ;本院卷一第219 頁。 2 磅單(編號A1-5-1) 1 件 附表三十六:扣案物部分(觀昇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編號A26-1-1) 1 件 鄭傳坤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6 ;本院卷一第221 頁。 2 事業廢棄物遞送三聯單(編號A26-1-2) 8 件 3 款項明細(編號A26-1-3) 2 件 附表三十七:扣案物部分(泰廣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106 年2 月4 日台亞清運資料影本(編號A1-8-1) 1 本 賴有添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7 ;本院卷一第223 頁。 2 施工契約書影本(泰廣、開元公司)(編號A1-8-1) 1 本 3 安裝工程合約書影本(台固、開元公司)(編號A1-8-1) 1 本 附表三十八:扣案物部分(北都數位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北都數位與順偉公司清除契約書(106 年5 月1 日)影本(編號A7-1-1) 1 件 謝志明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8 ;本院卷一第225 頁。 2 北都數位與周辰公司處理契約書(106 年5 月1 日)(編號A7-1-2) 1 件 3 北都數位與周辰公司處理契約書(104 年4 月1 日)(編號A7-1-3) 1 件 4 北都數位與台亞公司分類帳(編號A7-1-4) 1 件 5 北都數位與台亞公司清除契約書(104 年4 月1 日(編號A7-1-5) 1 件 6 北都數位與順偉公司分類帳(編號A7-1-6) 1 件 7 北都數位清除廢纜線相片(編號A7-1-7) 1 件 附表三十九: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磅單及相片(編號A1-4-1) 3 件 顏淑珍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39 ;本院卷一第227 頁。 附表四十: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台固公司對應台亞公司106 年清除廢棄光纜契約書 1 本 譚淵鴻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40 ;本院卷一第229 頁。 2 台固公司對應台亞公司107 年清除廢纜光纜契約書 1 本 3 台固公司對應台亞公司及周辰公司107 年廢棄物三聯單 1 本 4 台固公司對應台亞公司清除廢棄光纜發票 10本 5 台固公司對應台亞公司及周辰公司106 年廢棄物三聯單 1 本 附表四十一:扣案物部分(台固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磅單及相片(編號A1-3-1) 2 份 蘇念慈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41 ;本院卷一第231 頁。 附表四十二:扣案物部分(長德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長德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編號A5-1-1-1) 1 件 蘇裕家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42 ;本院卷一第233 頁。 2 106 年-107年長德與台亞公司事業廢棄物境外(委託)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磅單、發票、款項明細及車輛相片影本(編號A5-1-2-1) 3 件 3 107 年間長德與台亞公司磅單、發票、款項明細及車輛相片影本(編號A5-1-3-1) 3 件 4 長德與台亞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及契約變更協議書影本(編號A5-1-4-1) 1 件 5 長德與周辰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契約書及契約變更協議書影本(編號A5-1-5-1) 1 件 6 106 年-107年間長德與台亞公司清除金流明細及106 年1 月10日、106 年11月1 日事業廢棄物委託(境外)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磅單、發票、款項明細及車輛相片影本(編號A5-1-6-1) 3 件 附表四十三:扣案物部分(麗冠公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保管人 出處 備註 1 經濟部函文(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變更登記資料)(編號A5-1-1) 1 件 蘇裕家 109 年度保管檢字第313 號43-43 ;本院卷一第235 頁。 2 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麗冠與台亞公司)(編號A5-1-2) 1 件 3 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器書(麗冠與周辰公司)(編號A5-1-3) 1 件 4 麗冠公司示意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台亞公司款項明細(編號A5-1-4) 1 件 5 台亞公司所開立發票、地磅單及廢棄物清運照片(編號A5-1-5) 4 件 6 麗冠公司與台亞公司交易清單(編號A5-1-6) 1 件 附件二 扣案物部分(孫恩岱)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出處 沒收 備註 1 臺中銀行存摺(原編號3-1) 1本 孫恩岱 109年度保管檢字第313號43-11(原審卷一第165頁) 不予沒收 原判決關於被告孫恩岱沒收部分係製作「扣案物」附表二所示,雖誤載為附件二應予更正,然本判決仍將被告孫恩岱沒收部分另製作附件二「扣案物部分(孫恩岱)」 2 台亞公司資料(原編號3-2) 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3 行政電腦資料光碟 1片 4 會計電腦資料光碟 1片 5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2張 不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