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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廷宜蔡川富翁世容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燈全
選任辯護人
黃慈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燈全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第二審判決全部上訴,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所犯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此部分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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