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燈全
- 選任辯護人
- 黃慈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第二審判決全部上訴,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所犯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此部分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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