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VU TRI TOI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401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VU TRI TOI(武志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為此提起抗告。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12時 許,在某友人住處(地址不詳),以將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沖泡飲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其為越南籍人士,曾於100 年5月間行方不明迄109年12月間,並因另案經法院宣告驅逐出境,又否認施用毒品犯行,難以期待其可自行配合治療、戒除毒癮,是本案檢察官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其裁量並無重大明顯瑕疵,應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乃依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等旨。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固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惟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2月15日12時許,在 某友人住處,以將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沖泡飲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2月16日為警採尿送驗,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當日警詢筆錄、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且經被告於109年12月16日警詢時自白不諱,此亦經原審勘驗被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明確,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從而原審以被告有上揭施用毒品犯行,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 ㈡抗告意旨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上開尿液檢驗報告,均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進行確認檢驗,不致發生偽陽性反應,自屬可信,且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先後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 )、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31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48120ng/ml(依規定甲基安非他命濃度超過500ng/ml且安非他命 濃度超過100 ng/ml 即可判定陽性),有上述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尿液中檢出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已高於閾值甚多,本件既經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即可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又尿液檢驗係得以反覆驗證而不會產生誤差之科學技術,亦足可作為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證據,此項證據具有直接且主要之證明力。 ㈢被告於原審雖辯稱不知所施用之咖啡包為毒品云云,惟經原審勘驗被告警詢錄音、錄影之結果,被告於採尿當日(即109年12月16日)警詢時,已向警方自承:我曾經有施用過毒 品,但已經很久了,最近4、5個月朋友聚會時我有施用毒品,我是施用咖啡包;我最後1次施用毒品的時間是昨天中午 ,在朋友山上的家施用咖啡包,我是用泡的,我不知道是第幾級毒品等語,顯然已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並未辯稱其不知悉飲用之咖啡包含有毒品成分。另依被告所述,其顯然有施用毒品之經驗,應無不能辨別一般咖啡包與毒品咖啡包之理,況依被告於原審所陳稱:提供咖啡包給我的人,我跟他不熟,他是朋友介紹我認識的,他沒有向我收錢,我以為是越南咖啡云云,惟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價格昂貴,提供者與被告並無相當交情,卻未向被告收取費用,已非合理,更難想像提供者有向被告隱瞞該咖啡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必要,是被告嗣後經警方提示尿液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陽性反應之結果,才改口辯稱上情,自難採信。 ㈣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應將被告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空言辯稱其未施用毒品,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黃國永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