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蔡廷宜蔡川富翁世容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余俊廷
指定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被告
蘇琮傑
指定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被告
徐梓恆
選任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廷、蘇琮傑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徐梓恆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上開被告3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0年9月11日、13日起各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在審理中以同一事由於111年5月11日、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2年1月10日、12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3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3人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案件仍在上訴三審中,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