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徐添發、謝慶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謝慶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萬49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或說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 字第1208號判決無罪(維持一審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偽造文書之損害賠償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 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