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李聰明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蔡季珠
- 被告
- 蔡珠香
- 被告
- 前列二被告
- 被告
- 共同訴訟代 江佩珊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理人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蔡欣穎
- 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等被訴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判決駁回上訴,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ㄉ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