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祖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祖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祖寧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