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何秀燕洪榮家蕭于哲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承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承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並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則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承恩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未能提出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洵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並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如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