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8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憶駿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考)。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數罪併罰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更一字第794號裁定就該裁定附表一、附表二編號3、4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就附表二編號1、2、5至9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而觀諸受刑人前述聲明異議意旨,其內容均係在指摘本院107年聲更一字第794號裁定對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刑期達18年8月,依其犯罪情狀、目前罹癌需化療之身體狀況應屬過重,希望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其內容均在指摘本院前述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