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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憶駿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考)。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數罪併罰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更一字第794號裁定就該裁定附表一、附表二編號3、4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就附表二編號1、2、5至9所示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而觀諸受刑人前述聲明異議意旨,其內容均係在指摘本院107年聲更一字第794號裁定對其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刑期達18年8月,依其犯罪情狀、目前罹癌需化療之身體狀況應屬過重,希望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其內容均在指摘本院前述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7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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