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慈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慈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4前經定刑,刑期已大幅降低,此次僅一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再降低之空間甚為有限,顯無必要再令受刑人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