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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廷宜蔡川富翁世容

聲請人
洪博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稱:貴院在審理本案時,未明確將相關細節詳細審理,致與事實呈現相反結果,實為不當;相關證據已於偵訊時呈現,貴院依然未針對事實審理,選擇加害受判決人,實為不當;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使受判決人蒙冤,為此提起本案,重啟調查等語(詳附件刑事抗告狀),未據提出符合再審要件之新事實及新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軍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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