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再字第8號
- 聲請人
- 洪博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稱:貴院在審理本案時,未明確將相關細節詳細審理,致與事實呈現相反結果,實為不當;相關證據已於偵訊時呈現,貴院依然未針對事實審理,選擇加害受判決人,實為不當;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使受判決人蒙冤,為此提起本案,重啟調查等語(詳附件刑事抗告狀),未據提出符合再審要件之新事實及新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