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 原告
- 李富榮
- 被告
- 黃宥芯(原名黃柔瑄、黃羽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無礙於原告另循途徑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本案遭被告詐騙新台幣200萬元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800、32803、37953號將被告及同案被告多人以加重詐欺罪之正犯提起公訴,現由臺中地院審理中,原告若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